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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九倉,各置監支納一員,正七品;大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一員,正八品。」

通州十三倉,秩正七品。

有年倉。       富有倉。

廣儲倉、       《盈止倉》。

「及秭倉」,       「迺積倉。」

樂歲倉、       慶豐倉。

延豐倉:

已上「九倉,各置監支納一員,正七品;大使二員,從七品;副使二員,正八品。」

足食倉、       富儲倉。

「富衍倉」       及《衍倉》。

已上「四倉,各置監支納一員,正七品;大使二員,從七品;副使一員,正八品。」

「河倉」,一十有七,用從七品印。

館陶倉       「舊縣倉。」

陵州倉、       「傅家池倉。」

已上各置「監支納一員,從七品;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

秦家渡倉、      尖塚西倉。

尖塚東倉、      長蘆倉。

武強倉、       夾馬營倉。

上口倉、       唐、宋倉

唐村倉、       安陵倉。

四、「柳樹倉」、      「淇門倉。」

伏恩倉。

已上各置「監支納一員,從八品;大使一員,從九品;副使一員。」

直沽廣通倉,秩正七品,大使一員。

《滎陽》等綱凡三十:曰濟源,曰陵州,曰獻州,曰白馬,曰 滏陽,曰完州,曰河內,曰南宮,曰「沂莒」,曰霸州,曰東明, 曰獲嘉,曰鹽山,曰「武強」,曰膠水,曰東昌,曰武安,曰汝 寧,曰修武,曰安陽,曰開封,曰儀封,曰蒲臺,曰鄒平,曰 中牟,曰膠西,曰衛輝,曰濬州,曰曹、濮州。每綱皆設押 綱官二員,計六十員,秩正八品。每編船三十隻為一 綱,船九百餘隻,運糧三百餘萬石,船戶八千餘戶,綱 官以常選正八品為之。

檀景等處採金鐵冶都提舉司,秩正四品。提舉一員, 正四品;同提舉一員,正五品;副提舉一員,從六品。掌 各冶採金、煉鐵榷貨,以資國用。國初,中統始置景州 提舉司,管領景州、灤陽新匠三冶。至元十四年,又置 檀州提舉司,管領雙峰、暗峪、大峪、五峰等冶。大德五 年,檀州、景州三提舉司併置檀州等處採金鐵冶都 「提舉司」,而灤陽、雙峰等冶悉隸焉。他如河東、山西、濟 南、萊蕪等處鐵冶提舉司及益都、般陽等處淘金總 管府,其沿革蓋不一也。

大都河間等路都𨍭運鹽使司,秩正三品,掌場竈榷 辦鹽貨,以資國用。使二員,正三品;同知一員,正四品; 副使一員,正五品;運判二員,正六品;首領官,經歷一 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照磨一員。從九品。國初, 立「河間稅課達魯花赤、清滄鹽使所。後創立運司,立 提舉鹽榷所,又改為河間路課程所,提舉滄清課鹽」 使所。中統三年,改都提領,拘榷滄清課鹽所。至元二 年,以刑部侍郎、右三部郎中兼滄清課鹽使司。尋改 立河間都轉運鹽使司,立滄清課三鹽司。十二年,改 為都轉運使司。十九年,以戶部尚書行河間等路都 轉運使司事,尋罷,改立滄清二鹽使司。二十三年,改 立河間等路都轉運司。二十七年,改令戶部尚書行 河間等路都轉運使司事。二十八年,改河間等路都 轉運司。延祐六年,頒分司印,巡行郡邑,以防私鹽之 弊。

鹽場二十二所,每場設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 從八品;辦鹽各有差。

利國場、       《利民場》。

海豐場、       阜民場。

阜財場、       益民場。

潤國場。       海阜場。

海盈場、       海潤場。

嚴鎮場。       富國場。

興國場。       厚財場。

豐財場       三義沽場。

蘆臺場、       越支場。

石碑場、       《濟民場》。

惠民場、       富民場。

山東東路轉運鹽使司,品秩職掌同上,運判止一員。 國初,始置益都課稅所,管領山東鹽場,以總鹽課,後 改置運司。中統四年,詔以中書左右部兼諸路都轉 運司。至元二年,命有司兼辦其課,改立山東轉運司。 至元十二年,改立都轉運司。延祐五年,以鹽法澀滯, 降「分司印,巡行各場,督收課程,罷膠萊鹽司所屬鹽」 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