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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提舉司,秩五品,置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 舉一員。

資用庫,提領一員,大使一員。

萬聖庫,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會福總管府,秩正三品。至元十一年,建大護國仁王 寺及昭應宮,始置財用規運所,秩正四品。十六年,改 規運所為總管府。至大元年,改都總管府,從二品。尋 陞會福院,置院使五員。延祐三年,陞正二品。天曆元 年,改為「會福總管府」,正三品。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 管一員,同知一員,治中一員,府判一員,經歷、知事、提 控案牘各一員,令史八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奏 差四人。

仁王營繕司,正五品。至元八年,立護國仁王寺鎮遏 提舉司。十九年,改鎮遏所。二十八年,併三提領所為 「諸色人匠提領所。」天曆元年,改為「鎮遏民匠提領所。」 三年,改為「仁王營繕司」,置達魯花赤一員,司令一員,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襄陽營田提舉司,秩從五品,初置襄陽等處水地陸 土人戶提領所,設官四員。大德元年,改提舉司。天曆 二年,仍為「襄陽營田提舉司。」定置達魯花赤一員,提 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

江淮等處營田提舉司,秩從五品。至元二十七年始 置。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 員。

大都等路民佃提領所。至元二十九年,以武清等一 十處,併立大都水陸地土種田人民提領所。十五年, 又設隨路管民都提領所。天曆元年,併為大都等路 民佃提領所,定置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 會福財用所,秩從七品,掌大護國仁王寺糧草諸物。 至元十七年,始立財用庫。二十六年,立盈益倉。天曆 元年,併財用盈益為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二 員。

崇祥總管府,秩正三品。至大元年,立大承華普慶寺 都總管府。二年,改延禧監,尋改崇祥監。四年,陞為崇 祥院,秩二品。泰定四年,復改為大承華普慶寺總管 府。天曆元年,改為崇祥總管府。定置達魯花赤一員, 總管一員,副達魯花赤一員,同知、治中、府判各一員, 經歷、知事、提控案牘兼照磨各一員,令史六人,譯史、 知印各一人,怯里馬赤一人,奏差四人。

永福營繕司,秩正五品。延祐三年,以起建新寺,始置 營繕提點所。天曆元年,改為永福營繕提點所。三年, 改營繕司,設達魯花赤一員、司令一員、大使一員、副 使一員、都目一員。

昭孝營繕司,秩正五品。天曆元年,立壽安山規運提 點所。三年,改「昭孝營繕司。」定置達魯花赤一員,司令 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

普慶營繕司。天曆元年,始置普慶營繕提點所。三年, 改為營繕司。定置達魯花赤一員,司令一員,大使、副 使各一員。

崇祥財用所。至大二年,始置諸物庫。四年,置普贍倉。 天曆二年,併諸物庫、普贍倉,改為「崇祥財用所。」定置 官,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

永福財用所,掌出納顏料諸物。延祐三年,始置諸物 庫,又置永積倉。天曆二年,以諸物庫、永積倉併改置 為所,設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

鎮江稻田提舉司,達魯花赤、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 一員。

汴梁稻田提舉司,達魯花赤、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 一員。

平江等處田賦提舉司,達魯花赤、提舉、同提舉、副提 舉各一員。

冀寧提領所,提領二員。

隆祥使司,秩正三品。天曆二年,中宮建大承天護聖 寺,立隆祥總管府,設官八員。至順二年,陞為隆祥使 司,秩從二品。置官:司使四員,同知、副使、司丞各二員, 經歷一員,都事二員,照磨兼架閣一員,令史十人,譯 史、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十人,典吏六人。

普明營繕都司,秩正四品。天曆元年,創大龍興普明 寺于海南,置規運提點所,設官六員。二年,撥隸龍祥 總管府。三年,改為都司,品秩仍舊,以掌營造出納錢 糧之事。定置達魯花赤、司令、大使、副使各一員,知事 一員,提控案牘一員。

集慶萬壽營繕都司,秩正四品。天曆二年,建龍翔、萬 壽兩寺于建康,立龍翔萬壽營繕提點所,為隆祥總 管府屬。三年,改為營繕都司,秩仍舊,以掌營造錢糧 之事。定置達魯花赤、司令、大使、副使各一員,知事、提 控案牘各一員。

元興營繕都司,秩正四品,掌營造錢糧之事。天曆元 年始置。大元興規運提點所,置官五員。三年,改都司, 置達魯花赤二員,司令、大使、副使各一員,知事、提控 案牘各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