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四場、 餘東場。
餘中場, 《餘西場》。
西亭場、 金沙場。
石港場。 掘港場。
豐利場, 馬塘場。
《拼茶場》。 《角斜場》。
富安場、 安豐場。
梁垛場、 《東臺場》:
河垛場、 丁奚場。
小海場、 草堰場。
白駒場、 《劉莊場》。
五祐場、 新興場。
廟灣場、 莞瀆場。
板浦場、 臨洪場。
徐瀆浦場。
批驗所,每所提領一員,正七品;大使一員,正八品;副 使一員,正九品。掌批驗鹽引。
兩浙都轉運鹽使司,秩正三品,使二員,同知二員,運 判二員,經歷、知事各一員,照磨一員。至元十四年,置 司杭州。大德三年,定其產鹽之地,立場有差。仍於杭 州、嘉興、紹興、溫台等處,設檢校四所,專驗鹽袋,毋過 常度。
鹽場三十四所,每所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 八品;管勾一員,從九品。
仁和場、 《許村場》。
西路場、 下沙場。
青村場、 「表部場。」
浦東場、 橫浦場。
蘆瀝場、 海沙場。
鮑郎場、 《西興場》。
錢清場、 三江場。
曹娥場、 石堰場。
鳴鶴場。 《清泉場》。
長山場。 《穿山場》。
袋山場、 玉泉場。
蘆花場、 《大嵩場》。
昌國場、 永嘉場。
雙穗場 「天富南監。」
長林場、 黃巖場。
杜瀆場, 天富北監。
長亭場、 龍頭場。
福建等處都轉運鹽使司,秩正三品,使二員,同知二 員,運判二員,經歷、知事各一員,照磨一員。至元十四 年,始置市舶司,領煎鹽徵課之事。二十四年,改立鹽 運使司。二十九年罷,立提舉司。大德四年,復為運司。 九年,復罷,併入元帥府兼掌之。十年,復立都提舉司。 至大四年,復陞運司,徑隸行省。凡屬鹽場七所, 鹽場「七所,每所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 管勾一員,從九品。」
海口場、 牛田場。
上里場、 惠安場。
潯美場、 浯州場。
汭州場。
廣東鹽課提舉司。至元十三年,始從廣州煎辦鹽課。 十六年,隸江西鹽鐵茶都轉運司。二十二年,併入宣 慰司。二十三年,置市舶提舉司。大德四年,改「廣東鹽 課提舉司。」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 提舉一員,從七品。其屬附見:
鹽場十三所,每所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 品;管勾一員,從九品。
靖康場。 歸德場。
東莞場、 黃田場。
香山場, 矬峒場。
雙恩場。 《咸水場》。
漆水場、 石橋場。
隆井場、 招收場。
小江場。
四川茶鹽轉運司。成都鹽井九十五處,散在諸郡山 中。至元二年,置「興元四川轉運司,專掌煎熬辦課之 事。」八年,罷之。十六年,復立轉運司。十八年,併入四道 宣慰司。十九年,復立「陜西四川轉運司,通轄諸課程 事。」二十二年,置四川茶鹽運司,秩從三品,使一員,同 知、副使、運判各一員,經歷、知事、照磨各一員。
鹽場一十二所,每所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 八品;管勾一員,從九品。
簡鹽場、 隆鹽場。
綿鹽場。 潼川場。
遂實場、 《順慶場》。
保寧場、 嘉定場。
長寧場、 紹慶場。
雲安場、 大寧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