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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秩為萬石,第二第三為中二千石,第四第五為二 千石。」《隋百官志》:「梁天監七年革選,徐勉為」吏部尚書, 定為十八班,以班多者為貴,同班者則以居下者為 劣,則品蓋非梁所專用,而易以為班矣。謂班以選事 而設,則丞相、太宰、太傅、太保、大司馬、大將軍、太尉、司 徒、司空為第十八班,初不關選法。《通典》謂「品制不廢, 疑若相須而成。」將軍釐定百二十五號,為二十四班, 其不登二品應須軍號者,「凡十四號,列為八班。施於 外國者,又有百九號,亦為十品二十四班。班制之多 乃如此,則不假於品矣,而莫知其徒為禮秩之別也。 陳承梁後,乃定相國、丞相、太宰、太傅、太保、大司馬、大 將軍、太尉、司徒、司空、開府儀同三司」、巴陵、汝陰二王 後,尚書令品為第一,自此以下,明列為九正,合今制 而不分正從。逆而求之晉、宋、南齊,亦莫不然,則皆承 魏訛,其益可信也。迨至北齊,事遵元魏,而品、從之名 著焉。是官之有品,自曹魏始;品之有從,乃自元魏始。 及考其初,不特正、從也,而每品正、從復分上、中、下焉。 蓋一品之間,析而六矣。此高祖《太和》之制也。及二十 三年,高祖復次職令,而世祖初班行之,三師二大,乃 不入品。其四品以下正、從,又以為上下階,猶析而四 也,北齊蓋因之耳。至於魏之列品,顧猶曰第幾品、從 幾品,而未目為正、從。齊始別之,逮隋而曰正曰「從」,截 然而不可紊矣。還考梁制尚寡,故自九而一,乃極於 丞相。班尚繁,故自一而十八,亦極於丞相。班多者品 貴,品少者班尊,二者相為用,而「貴賤等差,於此參見 而互明班正於梁隋即廢矣。祖宗朝遷轉名曹,皆各 有流品,元豐後來,始以寄祿無他名,遂爾相混。然禮 數之異,率係一時官守,元未嘗以品秩為別,此則言 官制者之未嘗講明也。」然則陳群之始,本非始言人 品者,固當設逆待之法,故循而見於魏。官品之訛,曹 魏之訛,亦非訛定禮秩者,固當附「設官」之目,故參而 見於梁。班法之用,不考於魏,無以知其名;不考於梁, 無以知其意。在今日,名訛於魏,意訛於梁,而品不復 為輕重,盍亦反其本哉?唐開元二十五年定制,自正 四品至九品,猶有上下階,蓋隋煬暫廢之規,至此復 見,本朝乃盡合之也。

大學衍義補

《定職官之品》

《舜典》:帝曰:「咨汝二十有二人,欽哉,惟時亮天功。」

臣按:天下之大非止一方也,而統宗會元於國都之中、朝廷之上必君總治於上、臣分治於下,然後事有統紀、民有依歸而天下平定焉。然君一人而已,所統之地非一所也,所治之民非一人也,所行之事非一類也,必欲事理民安而無一處不到焉,非立官以分埋之不能得也。自唐虞之世已設官二十有二人以「分理天下。內焉有九官,而總之於百揆;外焉有十二牧,而總之於四岳。」 舜之咨命,其於九官,人各為之辭,隨其職而致其戒勉之意。其於十二牧也,則人共為一辭。其所分牧雖有不同,而所以命之為民之意則無不同也。大抵天立君以為之子,君立官以為之臣,無非為乎斯民而已。蓋天生蒸民,不能以自治而付之君,君承天命,不能以獨理而寄之臣,則是臣所治者君之事,君所治者天之事也。帝舜於受終告攝之後,首詢四岳,次咨十有二牧,然後及於百揆九官者,豈不以百揆九官所治者事,而四岳十二牧所牧者民?凡夫朝廷之間百官庶務,何者而非為民者乎?帝既分命,又總告之,而要其終於「欽哉!惟時亮天功」 之一語,以見臣之事即君之事,君之事即民之事,民之事即天之事也。我朝內設六部,即虞廷之九官;外建十三布政司,即虞世之十有二牧。名雖不同,而所理之事則一;地雖有異,而分牧之意則同。其所以立制度,明紀綱,真可以為萬世法者也。

《商書說命》乃進于王曰:「嗚呼,明王奉若天道,建邦設 都,樹后王君公,承以大夫師長,不惟逸豫,惟以亂民。」

臣按:天立乎君、君奉乎天,天固非以一人之故而立其人以為君,人君亦非以其人之故而以之為諸侯、大夫師長,人君則當奉順天道,人臣則當承順君命,天之道在生民,人君之命亦在生民,人君知天之道為生民立,我以為君,則必愛天之民而不肆虐於天之所生者,而竭其力、盡其財以為私奉,人臣知君之命,為生民設。我以為諸侯大夫師長,則必恤君之民,而不敢肆毒於君之所付者,而竭其力,盡其財,以為私用。君則奉乎天而順之,臣則承乎君而行之,則生民無不得其所者矣。是則上天所以立君,而明王所以順天道、定職官以為民者,大意蓋如此。世之為君臣者,惡可不知其所以然之故哉?

《周官》:「唐虞稽古,建官惟百,內有百揆四岳,外有州牧 侯伯。庶政惟和,萬國咸寧。夏商官倍,亦克用乂。明王 立政,不惟其官,惟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