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2 (1700-1725).djvu/80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者,意其必相半焉。是以局分不必設,府史胥徒不別

置,而其數亦未嘗過濫也。自其分職而言之,則太宰 掌治,司徒掌教,宗伯掌禮,司馬掌政,司寇掌刑,司空 掌事,各有攸司。自太宰兼行六卿而言之,則八典、八 法、八則、八柄、八統、九職、九賦、九「式、九貢、九兩,凡經國 之大綱,政事之條目,而散見於三百六十官之中,太 宰實舉其綱而撮其要焉。」蓋唐虞三代建官之制,職 事分於下而權綱合於上,非泛然而無統也。四岳通 內外之官,羲和之長也,羲和則實聽於四岳。百揆宰 相之職,百官之長也,九官則實聽於百揆。百揆統九 官四岳,四岳統羲和四子,比附聯絡,天下之治,雖非 一二人為之,而實一二人能使之。成周之制亦然,三 百六十屬聽命於六卿,而六卿聽命於冢宰,冢宰實 三公兼之,渙散分析之中,而有比附聯屬之勢。蓋古 者三公無官,惟與天子坐而論道,故設六卿以分主 六典,而三公實統之。三公既兼冢宰,則六卿之大典, 非冢宰而誰建耶?此事權之所以合於一,而國家所 以無多門之政與?然其所統六十官之屬,往往皆士 大夫所不屑為之務,又何也?曰:「此固所以論道經邦 也。人徒見夫內庭宿衛,士之賤者也;烹庖饔膳,事之 辱者也;酒漿醯醢,物之微者也;次舍幄㡩裘服為末 用,而宦寺嬪御、洒掃使令為冗役也。」不知夫三代以 還,所以蠱壞人主之心術而侵奪大臣之權柄者,皆 是人為之。蓋公卿大臣,其內外則有限,其進退則有 時,不得日侍人主之左右前後也。若夫侍御僕從之 人,趨走使令之職,日與人主晏狎,比其極也,則變換 其耳目、惑移其心志者,何所不至?故雖文武之聖,侍 御僕從猶樂於得正「人,而周公他日立政之作,猶拳 拳於綴衣、虎賁、趣馬之微。蓋昔先王宗祝在廟,三公 在朝、三老在學,而前巫後史、卜筮瞽侑,凡所以在左 右者無不致其謹焉,用能保護聖德,而宦官宮妾不 得以乘間取榮寵、竊威福,固以此哉!」可見古人輔相 之事業,皆格物窮理之學,而非屑屑於樂親細務、集 權勢以益己為也。故事權欲其合於一而內外。之, 勢不容分,雖王宮、后宮、宮正、宮伯之掌皆統而臨之。 自其掌王宮也,則兵衛、郎衛凡宿衛之人皆領焉;飲 膳、衣服、灑掃、啟閉、次舍、幄㡩,凡供奉之人皆領焉;宮 禁之祕藏,王后、世子之好用,凡財用之司存皆領焉。 其間多寡豐約,用舍去取,天子始不得以自私,而小 臣始不得以自便矣。自其掌后宮也,則六宮六寢無 王內之限,九嬪九御,無女官之別。詔其禮樂,正其服 位,禁其奇袤,稽其功緒。其間損益增減,採擇進御,始 有宴私玩狎之節,而無侵竊惑移之患矣。蓋世未有 家不齊而國可治者,未有國不治而天下可平者。太 宰之治,所以兼統內外,而以小宰為始。小宰之宮刑, 既以齊其家,宰夫之朝法,又以治其國,然後太宰之 邦典始可治天下矣。故當是時也,治官之屬,太宰建 其典於上,而《小宰》《宰夫》率其職於下;太宰操其柄於 上,而《小宰》《宰夫》舉其法於下。自內之王宮而言之,小 宰既建邦之宮刑,治宮之政令,舉宮之禁憲,宰夫又 以法致群吏之警戒,書其良能,是於治內之法無不 致其嚴也。自外之官府而言之,《小宰》既推廣太宰之 八法以為六敘、六屬、六職、六聯、八成、六計,《宰夫》又推 廣小宰之六職以為八職。《小宰》既曰:「不用法者有常 刑」,《宰夫》又曰:「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冢宰而誅 之,治不以時舉者,以告而誅之。」其間「掌禁令,徵政弊, 治敘考」,是於治外之法尤嚴於治內也。治內外者嚴, 則所以尊太宰者為甚嚴;尊太宰者嚴,則所以尊人 主者為益嚴。君宰尊嚴,則朝廷清明,小大稱職,百官 於是乎戒懼而不敢有易紀律者。且官各有職,事各 有聯矣,而設官分職,則又有小事大事之分,不惟六 官之貳然也。在宮正,則凡邦之大事,令其法守而聽 政事;在肆師,則凡國之大事,治其禮儀「以佐宗伯。」《在 布憲》,則凡邦之大事,惟合眾庶以號令爾。在《鄉士》,則 凡邦之大事,惟戮其犯命者爾。在《訝士》,則凡邦大事, 惟讀其誓禁爾。《有如》宰夫之官刑,必以詔冢宰;小宰 之歲會,必以贊冢宰;《司會》之廢治,必以詔冢宰。卿大 夫之法,必考於司徒;稍人之政令,必聽於司徒;士師 之獄訟,必以詔司寇。司刺以赦眚之法贊司寇,此則 百官之聽乎六卿也。不惟此爾,若小臣,則凡大事佐 大「若都家,則凡大事必因朝大夫」,是又各從其屬 之長也。至於小事,不惟六官之貳得專。如內豎則掌 內外之通令,凡小事。肆師則凡國之小事,治其禮儀 而掌其事。太師則凡內外小祭祀、小會同、小軍旅掌 焉。罪隸則掌使令之小事。小吏則凡國之用禮法者 掌其小事。行夫則掌邦國傳遽之小事。凡六官之小 事皆然,此皆其屬得以專達也。且如「膳夫」一官,有亨 人、庖人、內饔、外饔等職皆屬也,而飲膳之事豈必日 稟於太宰?「『司市」一官,有質人、廛人、胥師、賈師等職皆 屬也,而貨賄之事豈必日稟於司徒?是以官長則治 其大者,官屬得行其小者,大則不嫌於從屬,而小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