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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嫌於專達也哉?蓋以《宰夫》八職觀之,則其職已有 長屬詳略之分矣。一曰「『正』,掌官法以治要」;二曰「『師』,掌 官成以治凡」;三曰「『司』,掌官法以治目」;四曰「旅』,掌官常 以治數。」府則惟治其庫藏,史則惟治其文書,胥則惟 秩其先後,徒則惟任其奔走。官府之八職如此,旅不 可以上侵司之目,師不可以上侵正之要,正亦不可 以下行師之凡,師亦不可以下行旅之數。小事則專 達可也,大事而不從其長可乎?且以太宰,一卿,百官 之所聽命者也,八柄八統必曰詔王,歲終廢置亦曰 「詔王。」至於作大事,則令百官以贊王命,而邦之小治 則聽之,四方之小治則待之。太宰固不以小者浼於 王,而其大者且不敢以自專於己。蓋太宰之總百官, 則有道揆之尊。太宰之佐一人,則有法守之責。有道 揆之尊,則不可以下侵細務;有法守之責,則不可以 上侵大權。太宰猶爾,而況三百六十屬乎?而又有官 聯焉。以祭祀言之,宗伯而下,𩰪鬯、尊彝、典祀等職,皆 聯事也。而太宰「祭祀則贊玉幣,司徒奉牛牲,司馬奉 馬牲,司寇奉犬牲」,此非他官之合聯乎?又以賓客言 之,行人而下,《司儀》、行人、《環人》《掌客》等職,皆聯事也。而 太宰「朝會則贊玉幣,宰夫掌牢禮」,司徒「修委積,封人 飾牛牲」,此非他官之合聯乎?「太宰贊含,鄉師治役,司 徒荒政,遺人委積」,此喪荒之聯事也。司馬治軍,司徒 致民,小宰掌具,縣師受法,此軍旅之聯事也。「司馬教 陳,鄉師帥民,司徒舉旗,虞人萊野」,此田役之聯事也。 間師征賦,太府受財,司徒施征,司馬制賦,此斂施之 聯事也。六官聯事,不一而足,以至小事,莫不有聯。典 祀春官,而得以征役於秋官之司隸;鼓人地官,而得 以詔鼓於夏官之太僕;秋官掌戮,而得預《天官》甸師 之殺;秋官蠻隸,而得執《夏官》校人之役;鄉師地官,而 攷於司空;稍人「地官,而聽政於司馬,有同寅協恭而 無畔官離次;有聯事合治而無分朋植黨。成周之官, 所以內外相統,小大相維,而無曠官」者,六聯為有助 焉。是故分其職而率其屬,則事權若分而不相混;合 其聯而會其治,則事權若合而不相離。此官治之所 以會,而邦治之所以合也。雖然,周人聯事之意,不特 見於《官》然也。其在鄉也,則比、閭、族、黨、州、縣之有聯;其 在遂也,則鄰、里、酇、鄙、縣、都之有聯。《司徒》之安民,則曰 「聯兄弟、聯師儒、聯朋友。」族師之登民,則十人為聯,十 家為聯,八州為聯。至於司關之官,亦掌國貨之節以 聯門市,是無往而不為聯也。官治其有不會乎?邦治 其有不合乎?惟其有官屬則治有所「統而不亂;有官 職,則官有所守而不侵;有官聯,則關節脈絡有貫通 而無扞格;有官常,則綱領條目有秩序而無舛訛。有 官成,則以之經理而有所依據;有官法,則以之聽治 而有所操執;有官刑,則人知警戒而無慢心;有官計, 則人知勉勵而無怠志。」是以《小宰》正歲以官刑令於 百官府,俾各修職考法,待事聽命。其有不恭,國有大 刑。既警之於其始。月終則以敘受群吏之要。歲終則 令群吏致事,復察之於其終。而太宰乃詔王廢置於 一歲之終,行誅賞於三歲之後。如此,則治中之藏不 真,可與天府寶玉俱重而無愧與?

《兩漢官制》

漢代官制,有公、有侯、有卿、有大夫,有士而遷敘,有爵, 有秩,有職官,有加官。公有三等:太師、太傅、太保為上 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為三公,大將軍、驃騎、車騎將 軍為比公。侯有三等:皇子而封者曰諸侯王,王子而 封侯者曰諸侯,異姓以功封者曰「徹侯。」卿有三等,前 後左右將軍為上卿,太常至少府凡九官為正卿,執 金吾至三輔等為陪卿。大夫有三等:二千石為上大 夫,千石為中大夫,六百石為下大夫。大夫之下復有 士。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凡四等,皆曰士。自公士至徹 侯,凡二十級,曰爵;自百石至萬石,凡二十級,曰秩。自 丞相、御史而下中朝、外朝官下至守、令、丞,曰職官;自 侍中、左右曹、諸吏、散騎、中常侍、給事中,曰加官。所加, 或列侯、將軍、卿、大夫而下,皆特恩,無常員。其二千石 而上,有比者、真者、中者。他官皆有試者、行者、守者。《中 二千石》、京兆官最尊,真次之,比又次之。守為遷擢,行 為權攝。試則試職,必滿歲稱任乃為真。而官吏多久 任,惟邊吏三歲一更,均勞逸焉。初,高祖庶事草創,叔 孫通苟趨時便,朝儀多雜秦官,而丞相、宗正之置,率 不過因秦舊。歷惠迄文,一意休養。賈誼請更官名,見 阻灌、絳。景帝雖稍有更革,然自以奉常為太常,以廷 尉為大理,至於以郡守為太守,十餘官之外,無他聞 焉。至武帝,雄才大略,敻出千古,慨然定一代之章程。 建元二年,遂省太尉之官,明年置期門,又明年復廷 尉,自是稍有損益,若《五經》博士,若大司馬,若司直,若 諫大夫,若水衡,若十三部刺史,若三輔都尉,既各因 事以建官,因官以立名。至太初元年而又加詳焉,如 以郎中令為光祿勳,以典客為大鴻臚,以大農令為 大司農,以中尉為執金吾,而列卿武職之名定焉。以 祠祀為廟祀,以中大夫為光祿大夫,以家馬為相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