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則不容拘以一職,於是始有「同中書門下三品、同 平章事、參知機務、參知政事」之名焉。諸名之中所謂 同平章事者,唐初雖以稱宰相,乃以處資淺之人,在 參知政事之下。中世以後,則獨為真宰相之官,至宋 元豐以前皆然。然宰相者,總百官弼天子,既不當儕 之他官,而其上則不復當有貴官矣。自唐開元以來, 郭元振、李光弼相繼以平章事為節度使,謂之「使相」, 而宰相之職儕於他官自此始。自宋元祐以後,文潞 公、呂申公相繼以平章軍國重事序宰臣上,而宰臣 之上復有貴官自此始。然郭、李以勳臣名將為之,宜 也。自此例一開,於是田承嗣、李希烈之徒,俱以節鎮 帶同平章事者非一人,極而至於王建、馬殷、錢鏐之 軰,蜂起,盜地者皆欲效之。蓋鄙他官而不為,而必欲 儕於宰相,以自附於郭、李,則唐中葉以後所謂平章 者如此。文、呂以碩德老臣為之,宜也。自此例一開,於 是蔡京、王黼相繼以太師總知三省事,三日一朝,赴 都堂治事,以至於韓𠈁胄、賈似道擅權專政之久者, 皆欲效之。蓋卑宰相而不屑為,而必求加於相,以自 附於文、呂,則宋中葉以後所謂「平章」者如此。蓋平章 之始立名也,本非甚尊之官,及其久也,則彊藩之竊 地者為之,權臣之擅政者為之。蓋雖官極尊,而居之 者多非其人矣,亦烏足貴哉!其參知政事之制,自乾 德二年趙普為相,太祖欲置副而難其名,問翰林承 旨陶穀曰:「古下宰相一等為何官?」對曰:「於唐有參知 政事。」於是詔薛居正以樞密直學士、呂餘慶以兵侍 郎為參知,殿廷不別設,專位,於敕尾署銜,示尊重。普 慰其心,而實浸分其權。初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 堂也,而得升都堂與宰相同議政事,自開寶始;與宰 相輪班、知印、押敕齊銜,自咸平寇準始。至元豐,以門 下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為參知政事之職。至建炎 罷左右丞,而門下中書侍郎即為參知政事之名。此 事權輕重、制度沿革之由也。其樞密使,初以周時舊 相范質、王溥等於帝,故等夷,又新推奉,欲尊寵以鎮 撫天下,並進同平章事為相。然唐有內樞密使,本奄 人,掌達下章奏,宣上命令於中書。五代時,業有用宰 相兼使者。宋沿其制,嘗以宰相兼領。厥後中書主民, 樞密主兵,二府敵抗,判不相知。及仁宗時,二邊用兵, 知制誥富弼言:「邊事係國安危,不當專委樞密,而宰 相不預。宜如國初,令宰相兼樞密使。」學士丁度亦言: 「今之二府,分兵民之政,若措置乖異,則下何所適從。 請軍旅重務,二府得通議之。」上取其言,令中書同議 樞密院事。及張方平請廢樞密院,上乃追用富弼議, 命右僕射呂夷簡判院事,而章得象兼使焉。邊事定, 罷兼使如初。元豐更官制,議者欲廢樞密院歸兵部, 帝曰:「祖宗不以兵柄歸有司,此有深意。」不許。獨定制, 知院事、同知院事專軍機,中興後,嘗以相臣兼樞使, 則國偏安壤迫削故也。其三司使,沿五代、後唐之制, 凡四方貢賦之入,一歸三司,總鹽鐵、度支、戶部,號計 省。有正使,位亞執政,目為計相,稱省主;有副使,位亞 待制,稱省副外此有判官,其員有二資,序視轉運;有 子司,其員有六資,序視提刑,通稱曰「省判。」凡初除必 任子司,自子司遷鹽鐵等判,自判而後副及使。蓋以 財賦浩博,不容以資淺新進之人廁列其間,故有除 執政、侍從必先歷錢穀者;有自三司度支副使擢起 居舍人、知制誥者;有先除權三司使而乃拜樞密者。 其所掌樞磨、財計、檢察憑由,屬之磨勘,造作軍器,屬 之胄案;土木之工,屬之修造,河防之役,屬之河渠。國 家財費,無踰此三者,而皆得而總焉,則財用之出,三 司得以節之矣;外之諸路轉運,內之私帑儲蓄,又皆 得而總焉,則財用之入,三司得以考之矣。至王安石 為相,以《周禮》行新法,持冢宰邦計之說,謂宰相當主 財計,遂與三司分權,乃籍其數於御前,謂之《旁通簿》。 凡賦稅、常貢、征榷之利,方歸三司,而摘山煮海、坑冶 榷貨、戶絕沒納之財,悉歸朝廷。官制行,又舉磨勘歸 比部,修造歸將作,胄案歸庫部,衙司歸都官,河渠歸 都水,出納貿易歸太府。而三司所統,分裂於六部諸 寺監。及至蔡京,「以制作自任,奢費紛起,貂璫承受應 奉,不復關白所司,而海內虛耗,國藏殫竭。原其所以, 孰非熙寧急利更法之所致哉?至六部,初時併省不 齊,而審官院則吏部職也,審刑院則刑部職也,判禮 院判禮貢院則禮部職也。三司一職,本舊戶部、兵部、 工部,不設主判。蓋中書主民,樞密主兵,三司主財,三」 者鼎立,彼此相繼。樞密之權重,則兵部之職省矣;三 司之權重,則合戶、工而歸之矣。且三監既歸三司,九 寺之鴻臚、光祿、司農、太府又歸之三司,而衛尉分隸 三衙,統以樞密,此其建置之分合也。然官名未正,體 統不立,自五代置三司而移戶部財賦之權,自淳化、 雍熙置審官院而侵吏部銓選之權,「自審刑院建,而 讞復之議,屬於中書,不屬於刑曹;自三舍法行,而升 貢之序,歸於學校,不歸於宗伯。且兵部之設,如古《司 馬》,本以主天下甲兵出入之政;工部之設,如古《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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