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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貞觀初歲。定京

官望高者二人。分校京官外官考。給事中中書舍人 各一人涖之。號監中外官考。使考功郎中判京官考。 員外郎判外官考。

貞觀六年。監察御史馬周請拔尤最者應上考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通典》。貞觀六年。監察御 史馬周上疏曰。今流內九品以上有九等考第。自比 年不過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臣謂所設九等 正考。當今之官。必不施於異代也。縱使朝廷實無好 人。猶應於見任之內。比校其尤善者。以為上第。豈容 皇朝士人遂無堪上下之考?朝廷獨知貶一惡人可 以懲惡,不知褒一善人足以勸善。臣謂「宜每年選天 下政術尤最者一二人為上上,其次為上中,其次為 上下,則中人以上可以自勸矣。」

貞觀十六年,令「王府官僚,限以四考。」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六年七月, 太宗謂褚遂良曰:「公等為朕搜訪賢德,以輔儲宮,爰 及諸王,咸求正士。且事人歲久,即分義情深,非意闚 𨵦,多由此作。其王府官僚,俱限以四考。」 貞觀二十年,遣使以六條黜陟官吏。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二十年正月丁丑,遣使二十 二人,以六條黜陟于天下。」

按《唐會要》:「貞觀二十年正月,孫伏伽等二十二人,以 六條察四方,多所舉刺。太宗命褚遂良等具狀以聞, 乃親自臨決。牧宰以下進擢二十人,罪死者七人,黜 免數百人。」

元宗開元元年詔以歲十月考校刺史殿最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元宗即位,厲精 為治,詔擇京官有善政者補刺史。歲十月,按察使校 殿最,自第一至第五校考,使戶部長官總覈之,以為 升降。凡官不歷州縣,不擬臺省。」

開元二年。詔與新豐縣官溫泉監官。一中上考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十一月 詔曰:「新豐縣官。及溫泉監官。經兩度祗度者。與一中 上考。」

開元三年敕:「內外官考未滿,所司不得預補替人。」又 詔較考官吏,定為五等奏聞。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開元三年敕: 內外官考未滿,所司預補替人,名為「守闕,特宜禁斷, 縱後有闕,所由不得令上。」

按:《冊府元龜》:「開元三年六月詔:每年十月,委當道按 察使較量,理行殿最,從第一等至五等奏聞較考。使 乃吏部長官總詳覆,諸州赤比類定為五等奏聞。上 等為最,下等為殿,中間三等,以次定優劣,改轉日憑 為昇降。縣令每年選舉人內,准前條訪擇補置。在任 有術一任申使狀,有兩請,兼戶口復業帶上考者,選 日優與內官。其使狀有一請兼帶上考者,滿日不限 選數,聽集優與處分。刺史第一等量與京官。若在要 州,未可除改者,紫微黃門簡勘聞奏,當加優賞。京官 不曾任州縣官者,不得擬為臺省官。」吏部銓選,委任 尤重,比雖守職,務在循常,既限之以選勞,或失之於 求事。選日拔擢一二千人,不須限以「資次,必須究其 聲實,不得妄相汲引。自古鄉舉里選,實課人之淑慝。 其明經進士擢第者,每年委州縣長官訪察行業修 謹,書判可觀者,三選聽集。并諸色選人,若有鄉閭無 景行,及書判全弱,選數縱深,亦不在選限。崇化致理, 必在得人,獎善勸能,義資師古,皆有煩濫,未聞釐革。 循名責實,其道不行。」為人擇官,人蠹猶在。既復政理, 不可因循。須加簡勘,以正頹弊。

開元四年,親策縣令于廷。又詔「官人通計年終已來 滿二百日,許其成考。」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盧從愿傳》:「開元四年,元 宗悉召縣令策于廷,考下第者罷之,從愿坐擬選失, 遷豫州刺史。」

按《冊府元龜》:四年四月七日詔:「選人既得比銓注過, 謝了皆不及考,遂使每一年選人,即虛破一年闕,在 於公私,俱不利便。自今已後,官人初上年,宜聽通計, 年終已來滿二百日,許其成考。仍准零考例,至來年 考時併較,永為常式。」十一月詔曰:「撫字之道,在于縣 令,不許出使,多不得上考。每年選補,皆不就此官。若 不優矜,何以勸獎!其縣令在任,戶口增益,界內豐稔, 清勤著稱,賦役均平者,先與上考,不在當州考額之 限。」十二月,詔曰:「比來兩畿縣令,經一兩考即改,其行 苟且,罕在政要,百姓疲于迎送,典吏因而隱欺。自今 以後,皆令四考滿滿日,聽依京官例選,仍不得輒續 于前勞。」

開元五年,敕「訪行幸所經刺史上佐政術,定作三等 奏聞。」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五年正月,行 幸東都,敕「行幸所經州,令紫微黃門察訪刺史上佐 政術,定作三等奏聞,有稱職者,條錄奏聞,將隨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