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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開元十一年,詔:「泛加階應入五品,以十六考為定;入 三品,以三十考為定。」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一年二月 詔曰:「朱紫貴品,皆據考勞。人臣事君,忠無二節。至如 泛階溥及,義取平分,豈獨清官,偏得減考。自今已後, 泛加階應入五品,以十六考為定,入三品以三十考 為定。其有明賢宿德,及異跡殊狀,雖不逢泛階,或因 遷改之次,年考與節限同者,咸以名聞,仍為永例。」 開元十七年。詔都督等官。一考以上。量與改轉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七年三月 詔曰。諸州都督刺史上佐等官員闕。非安穩者。所授 官在任經一考以上。宜量與改轉。

開元十八年,詔「京官考滿帶祿」: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云云。

開元十九年,詔:「應授官考較有失者,門下省詳覆改 注。」又詔「百官考使,事畢,並勒還州。」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九年四月 二十六日敕:「應授官考較敘功累勳有失者,門下省 詳覆有憑,即為改注。」十一月詔曰:「設官分職,本資共 理,無隔中外,更遞出入。比者考官計年除改,緣其任 久,量與遷移,遂長僥求,爭次入考。所司情故,公然遣 來,若更因循,有損風化。今年考使事了,並勒還州。必 政」理著聞。當別有處分。其年齒衰暮。疾疢綿積。無別 𠍴違者。宜聽致仕。 開元二十一年。四月乙卯。遣宣慰使黜陟官吏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十二年,詔「刺史到任,不得當年入考。」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十二年八 月詔曰:「朕憂於理人,委在牧宰,雖已分命,仍未盡誠。 如聞刺史新除,所涖不過數月,即營入計,無心在州, 政教闕如,朝寄安在?自今已後,刺史到任,皆不得當 年入考。若聲績稍著,獎拔未遲,何處不安,自彰汲汲。 其縣令差使,先亦禁斷。比聞在遠,猶自故違,宜委諸 道採訪,申明處分,勿使如此。」

開元二十五年十二月,命諸道採訪使。考課官人。善 績三年一奏。永為常式。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通典》云云。

開元二十七年,令「諸道使勿通善狀,每三年擇使臣 觀察風俗。」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通典》,二十七年二月赦 文:「三載考績,黜陟幽明,允葉大猷,以勸天下。比來諸 道所通善狀,但優仕進之輩,與為選調之資,責實循 名,或乖古義。自今以後,諸道使更不須通善狀。每至 三年,朕自擇使臣,觀察風俗,有清白政理著聞者,當 別擢用之。」

開元二十八年,詔「內外六品以下官,考滿不待替。」尋 罷其令。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十八年三 月一日詔曰:「先是內外六品已下應補授官,四考滿 待替為滿。是日制令以歲為滿,不待替。縣令知倉庫 供奉伎術及充綱領等,不在此限。」至其年十二月十 六日,詔內外六品已下官依舊待替,其無替者,五考 滿後停。

開元二十九年十月戊戌,遣使黜陟官吏。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天寶二載定與百官成考之令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寶二載八 月五日,考功奏「准《考課令》,考前釐事不滿二百日,不 合成考者。釐事謂都論在任日至考時,有二百日即 成考,請假停務,並不合破日。比來多不會令文,以為 不入曹局,即不為釐事,因此破考。臣等參量,但請俸 祿,即同釐事。請假不滿百日,停務不至解免,事雪卻 上其考,並不合破。若有停務逾年,不可更請祿料,兼 與成考。」敕旨從之。

天寶三載,令內外官滿二百日,許其成考。又制:「太守、 縣令有廉能者,賜考超資。」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元宗本紀》,天寶 三載八月庚申,「令內外文武官六品已下,自今已後 赴任之後,計載終滿二百已上,許其成考。」

按《冊府元龜》三載正月制曰:「凡諸郡縣,仍令太守、縣 令勸課農桑,先處分太守、縣令在任有增減戶口成 分者,所司量為殿最。自今已後,太守縣令廉能勾當 租庸每年加數成分者,特賜一中上考。如二載之內 皆有成分,所司錄奏,超資與處分。」

天寶四載,敕「御史置《黃卷》,書百官闕失。」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唐會要》,天寶四載十一 月十六日敕「御史依舊置黃卷,書闕失,每歲委知御 史長官比類能否,送中書門下,改轉日褒貶。」

天寶五載三月丙子。遣使黜陟官吏。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