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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筆墨朱膠等者,元置五分生利,吏部奏見用有餘, 自今以後,其外官考錢,並請勒停。依奏。」

貞元二年,令「百官考課,付所司准式較定。」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九月,考 功奏較京官、外官考使,准舊例差定聞奏,敕「其較考 使宜停其考課,付所司准式較定。」

貞元三年。詔停《官員計日成考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三年五月詔 「停減天下官員,其停官計日成考,兩考准舊成資,准 常式。兩考以下,至來年五月三十日處分。」

貞元四年,詔:「長吏、縣令戶口增加,田疇廣闢者,加階 減選。」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四年正月一 日制,「戶口增加,田疇廣闢者,長吏加一階,縣令減選, 優與處分。其額內官,勿更注擬,見任者三考勒停。」 貞元六年,定刺史、縣令以四考為限。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 六年十一月庚午,令以後刺史、縣令以四考為限。 按《冊府元龜》,六年六月三日,考功奏:「准天寶七載六 月敕,內外官初考無赴上日,末考不具得替,便注破, 不在較限。」是月又奏,諸使下兼憲官及簡較郎官并 諸色官充職掌者,并仰本使每年具在使功課,兼具 考第申省。十一月,制:「守宰之任,弊在數更。自今刺史、 縣令以四考為限。」

貞元七年,令「諸司不得一例申中上考,其三品以上 考績,並奏取裁。」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貞元七年,考 功奏準諸司皆據功過,論其考第。自至德後至今三 十年來,一例申中上考。今請覆其能否,以定升降。從 之。又言:「準《考課令》,三品已上及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考,並奏取裁。親王及大都督亦同。」伏詳此文,則職位 崇卑,考績褒貶,不在有司,皆合上奏。今緣諸州刺史、 大都督府長史,及上中下都督、都護等,有帶節度觀 察使者,方鎮既崇,名禮當異,每歲考績,亦請奏裁。其 非節度觀察等州府長官,有帶臺省官者,請不在此 限。

按《冊府元龜》七年八月,考功奏:「准《考課令》,諸司官皆 據每年功過行能,定其考第。及准開元、天寶以前敕, 朝官每司有中上考,亦有中中考。自三十年來,諸司 並一例申中上考。且課績之義,不合雷同,事久因循, 恐廢朝典。自今以後,諸司朝官皆須據每年功過行 能,仍比類格文,定其陞降,以書考第,不得一例申中 《上考》。」應諸司長官書考不當,三品已上,具御牒上中 書門下,四品以下,依《格令》各准所失輕重考。

貞元九年敕:「縣令無替者。限五考薦官。令尚書丞郎 考試。」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德宗本紀》,九年 秋七月乙未,敕「縣令以四考為限,無替者宜至五考。」 冬十一月甲辰,制:「薦官宜令尚書丞郎於都堂訪以 理術,試時務狀,考其通否及歷任考課事跡,定為三 等,并舉主姓名,仍令御史一人為監試。如授官後,政 事能否,委御史臺觀察使以聞,而殿最舉主。」

貞元十年敕:「六品以下,左降官已經四考者,准給祿 料。」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年二月,刑 部奏「准建中元年正月十七日敕,諸州府五品以上 正員及額內上佐,宜四考停。其左降官不在此限者, 五品左降官既不許停祿料,六品以下未復資以經 四考者,未量移間,其祿料伏望亦許准給。敕下祿料, 宜准天寶六載七月十四日敕處分,餘依常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