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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十八年,給京官職田,復置天下公廨本錢。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元十八年,復 給京官職田。州縣籍一歲稅錢為本,以高戶捉之,月 收贏以給外官,復置天下公廨本錢,收贏十之六。」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開元十八年三月辛卯,改定州 縣上中下戶口之數,依舊給京官職田。」

按《冊府元龜》:「開元十八年九月,御史大夫李朝隱奏 請薄稅一年,稅錢充本,依舊令高戶及典正捉隨月 收供官人料錢。」

開元十九年,置《職田》。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元十九年置 職田頃畝簿,租價無過六斗,地不毛者,畝給二斗。」 按《冊府元龜》,「開元十九年四月,敕天下諸州縣並府 鎮戍官等職田四至頃畝,造帳申省,仍依元租價對 定,六斗以下者依舊,以上者不得過六斗。」

開元二十二年二月敕。「京官兼外州都督刺史。大都 督府長史。俸料。並宜兩給。」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開元二十四年,始定月俸錢。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元二十四年, 令百官防閤庶僕俸食雜用,以月給之,總稱月俸。一 品錢三萬一千,二品二萬四千,三品萬七千,四品萬 一千五百六十七,五品九千二百,六品五千三百,七 品四千一百,八品二千四百七十五,九品千九百一 十七。祿米則歲再給之,一品七百斛,從一品六百斛, 二品五百斛,從二品四百六十斛,三品四百斛,從三 品三百六十斛,四品三百斛,從四品二百五十斛,五 品二百斛,從五品百六十斛,六品百斛。自此十斛為 率,至從七品七十斛,八品六十七斛。自此五斛為率, 至從九品五十二斛。外官降一等。」先是,州縣無防人 者,籍十八以上中男及殘疾以守城門及倉庫門,謂 之「門夫。」番上不至者,閒月督課,為錢百七十,忙月二 百,至是以門夫資課給州縣官。

按《冊府元龜》,開元二十四年六月敕,百官料錢,宜令 為一色,都以月俸為名,各據本官隨月給付。其貯米 宜令入祿數同申。應合減折及申請時限,並依常式。 一品三十一千,月俸八千,食料一千八百,防閤二十 千,雜用一千二百文;二品二十四千,月俸六千,食料 一千五百,防閤一十五千五百,雜用一千文;三品十 「七千,月俸五千,食料一千一百,防閤一十千,雜用九 百文;四品一十一千八百六十七文,月俸四千五百, 食料七百,防閤六千六十七,雜用六百文。五品九千 二百,月俸三千,食料六百,防閤五千,雜用六百文。六 品五千三百,月俸二千三百,食料四百;庶僕二千二 百,雜用四百文。七品四千五十,月俸」一千七百五十, 食料三百五十,庶僕一千六百,雜用三百五十文。八 品二千四百七十五,月俸一千三百,食料三百,庶僕 六百二十五,雜用二百五十文。九品一千九百一十 七,月俸一千五十,食料二百五十,庶僕四百一十七, 雜用二百文。

開元二十九年,分諸司職田于都畿。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元二十九年, 以京畿地狹,計丁給田,猶不足,於是分諸司官,在都 者給職田於都畿,以京師地給貧民。」

按《冊府元龜》,開元二十九年三月敕:「京畿地狹,人戶 殷繁,計丁給田,尚虞不足,兼充百官苗子,固難周濟。 其諸司官令分在都者,宜令所司具作定額,計應受 職田,並於都畿給付。其應退地,委採訪使與本州長 官勘會同給,仍永為常式。」

天寶元年詔公廨職田毋督絲課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寶元年時河 南北職田兼稅桑。詔公廨職田有桑者,毋督絲課。 按《冊府元龜》,天寶元年六月敕:「如聞河東、河北官人 職田,既納地租,仍收桑課,田樹兼稅,人何以堪?自今 以後,官人及公廨職田有桑,一切不得更徵絲課。」 天寶二年,敕定俸料。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寶二年十 一月敕:「京官兼太守等官,俸料兩給者,停其外官。」太 守兼京官,除准式親王帶京官任外官副大將軍者, 副使、知軍及政事,京官兼內外官知政事,據文合兼 給者,餘并從一處給,任逐穩便。

天寶三載,敕「定給料錢。」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寶三載三 月敕「郡縣關職錢送納大府寺,自今以後,納當郡充 員外官料錢,不足,即收正官料錢分,若無員外官當 郡分。」

天寶五載。敕罷郡縣白直。計數加稅以給料錢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寶初給員外 郎料。天下白直。歲役丁十萬。有詔罷之。計數加稅以 供用。人皆以為便。自開元後置使甚眾。每使各給雜 錢。宰相楊國忠身兼數官。堂封外月給錢百萬。幽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