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3 (1700-1725).djvu/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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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合五勺,私馬五匹,草料同金吾,隨身,餘准「諸衛上 將軍、六軍大將軍」,本料各六十千文續加,並准《諸衛 大將軍》、「六軍將軍」本料三十千文。續加准「左武等雜 衛將軍」、射生神策大將軍,本料三十六千文。續加私 馬五匹,草料准上,隨身十四人,七人給衣,不給料,七 人給糧,米四石三斗,鹽一斗五升。春衣布一十四端, 絹二十八匹,鞋十四量,冬衣布十四匹,絹二十八匹, 綿二十八屯,射生神策將軍,本料三十千文。續加私 馬三匹,草料准上。隨身一十二人,六人給衣,不給料, 六人全給,糧米三石六斗,鹽九升。春衣,布十二端,絹 二十四匹,鞋十二量。冬衣,布十二匹,絹二十四匹,綿 二十四屯,鞋十二量。京兆府縣官,惟兩縣簿尉減五 千文,餘並同。大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敕,「右中書 門下,准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敕,京官宜加料錢,准 敕商量,謹件如前敕旨依。」二月,詔以中外給用除陌 及闕官俸,外官一分職田,停額內官俸,及刺史執刀、 司馬軍事等錢,令竇參專掌之,以給京文武官俸料。 先是,京官俸薄,多不自贍,帝時命有司厚其月給,自 是京官益重,頗優裕焉。初,除陌錢隸度支,帝以度支 自有兩稅及鹽鐵榷酒錢「物,以充經費。是錢宜別貯 之,給京官俸料之餘,以備他用。」自此,戶部別庫歲貯 錢物僅三百萬貫,京師俸料所費,不過五十萬貫。其 京兆和糴物價,及度支給諸軍冬衣或闕,悉以是充 之。他用之外,常貯僅二百萬貫,國計賴焉。八月,敕:准 《田令》,永業田:職事官從一品郡王各五十頃,國公若 職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頃。郡公若職事官從二品,各 三十五頃。縣公若職事官從三品,各二十頃。侯若職 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頃。伯若職事官從四品,各一十 頃。

貞元五年,詔「給郡縣主婿季錢有差。」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貞元五年十 二月,詔郡縣主婿有正員官停者,郡主每季給七十 千,縣主每季給五十千,已亡歿者亦准支給。先是,其 主婿或官罷者,頗不自給,帝務於敦睦,故有是命。 貞元七年,詔給郡縣主婿錢粟有差。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貞元七年十 一月,詔郡主婿簡較四品京官者,月給三十千,歲給 祿粟百二十石,縣主婿簡較五品京官者,給俸二十 千,祿粟百石,其正官欲從舉選者聽之。如登朝不用 此制。」

貞元八年二月敕。增當道閒員俸祿。七月。減州縣官 俸八月敕。「食實封人。悉依令式。」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 八年二月「癸酉,劍南西川節度使韋皋奏請有當道 閒員官吏,增其俸祿,從之。」

按《冊府元龜》,貞元八年七月,減山南西道州縣官俸。 八月,戶部奏:「准貞元七年三月二十日敕節文,比來 食實封人,多不依令式,皆身歿之後,子孫自申請傳 襲。伏請自今以後,并今日以前應食實封人,並一年 內准式具合襲子孫官品、年名,并母氏嫡庶,於本貫 陳牒。如無本貫,即於食封人本任本使申牒。如合襲 人有罪疾及身死者,亦限一周年內申牒請立。以次 合襲人,仍俱家口陳牒,請附籍帳,本貫勘責當家及 近親,如實是嫡長,即與責保,准式附貫,然後申省。到 後即取文武職事三品正員一人充保。」敕旨宜依。 貞元十年,詔朝臣卒者,給俸料以為賻贈。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 十年二月丁卯,詔:「君臣之際,義莫重焉。每聞薨殂,良 深悼惻。應文武朝臣薨卒者,其月俸料宜全給,仍更 准本官一月俸料,以為賻贈。」

貞元十一年,定文武官職田及公廨田造簿期限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貞元十一年 八月,屯田奏諸州府送納內外文武官職田,及公廨 田四至白簿等,前件簿書,准天寶十四年八月十二 日敕,每年六月十三日勘造申省,如建本判官牒吏 部先用闕本典准法科處者。伏以地段佃戶,並無改 移,隨年造簿,實有勞費。今請令諸州府及畿內縣,三 年一送,違限者准敕科處。《敕旨》:「每年造簿,事乃近煩。 三年一申,又為大簡。如外官並須勘造,切慮因此擾 人。宜令應管京官職田等州府,所造文簿,二年一送, 餘依。」

貞元十二年,奏定公廚錢數。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貞元十二年 四月。禮部尚書李齊運奏。當司本錢至少。廚食闕絕。 請准祕書省大理寺例。取戶部闕職官錢二千貫文。 充本收利。以助公廚。」可之。是年御史中丞王顏奏「簡 勘足數。十王廚二十貫十六。正宅三百九十二貫八 百二十五文。門下省三千九百七十貫四十文。中書 省」五千九百九十八貫;集賢院,四千四百六十八貫 八百文;崇元館,五百貫文;弘文館,七百二十六貫二 百文;太清宮,一千貫文史館,一千三百一十貫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