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3 (1700-1725).djvu/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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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便充修補。」緣諸司人吏,遷轉不常,新舊之間,因緣 乾沒。諸稱走失,職此之由。向後須令「本判官勾當,勒 令一一交割者,遞相公付。仍委御史臺一人專知勘 覆,仍先具條流聞奏。」十一月,戶部奏:「准八月十五日 敕,諸司食利本錢,出放已久,散失頗多。各委本司勘 會其合徵錢數,便充餐錢。若數少不充,以除陌五文 錢量其所欠,添本出放者,令准敕各牒諸司勘會。得 報。據祕書省等三十」二司《牒》,「應管食利本錢物五萬 三千八百五十二貫九百五十五文。」

各隨司被逃亡散失,見在見徵數額,與元置不同,今但據元置數額而已。

祕書省:三千三百八十四貫五百文;太常寺,六千七 百二十二貫六百六文;光祿寺,一千二百九十九貫 六十四文;宗正寺,一百一十七貫九十五文;衛尉寺: 一千二百五十貫九百文;太僕寺,一千九貫五百文; 大理寺,五千九百二十四貫七百四十文;鴻臚寺,二 千六百六十貫文;司農寺,二千七百三十五貫七百 七十文;太府寺,一千五百八貫九百文;殿中省,九百 九十貫五百五十文;詹事府,一千一百九十一貫三 百七十七文;國子監,二千六百四十四貫二百五十 文;少府監,一千三百三十四貫七百三十一文;將作 監,一千六百一十七貫文;左春坊,一千三百八貫七 百七文;右春坊,一千貫文;司天臺,三百八十貫文;家 令司,一千八百一十貫七百文;太僕寺,四百三十六 貫六百五十文;總監:二千六百七十二貫文;左藏庫: 六百二十貫文;尚食局:三百三十八貫文;尚舍局:三 百七十四貫三百文;尚輦局:一百貫文;太倉,二千四 百一十五貫六百八十一文;內中局:六百三十六貫 二百文;萬年縣:三千「四百貫六百文;長安縣二千七 百四十五貫四百三十三文;左衛五百四十貫文,《左 司禦帥府》二百四十貫文,《右司禦率府》一百貫文。」《敕》: 「宜更委御史臺仔細簡勘,具合徵放錢數及量諸司 閒劇人日加減條流奏聞。」十二月,敕:「比緣諸司食利 錢,出舉歲深,為弊頗甚,已有釐革,別給餐錢。其御史 臺奏所勘責祕書省等三十二司食利本錢數內,有 重攤轉保,稱甚困窮者,據所欠本利並放。」其本戶中 納利,如有十倍以上者,既緣輸利歲久,理亦可矜量 准前本利並放。其納經五倍以上,從今年十二月以 前,應有欠利並放。起元和十年正月以後,准前計利 徵收。其餘人戶等,計其倍數,納利非多,不「可一例矜 放,宜並委本司准前徵納。其諸司所徵到錢,自今已 後,仍於五分之中常抽一分,留添官本,各勒本司以 後相承收管。其諸司應徵納及續舉放,所收利錢,並 准今年八月十五日敕,充添修當司廨宇什物及令 史驅使官廚料等用,仍委御史臺勾當,每至年終,勘 會處分。其諸司除疏理外」,見在本錢據額更不得破 用。如有欠失,即便勒主掌官典所繇等,據數填賠。其 中書門下兩省及尚書省御史臺,應有食利錢外,亦 便令准此條流處分。其諸司除此食利錢,更別有諸 色本錢,不得妄援此例。

元和十年敕「定諸司食利本錢。」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和十年正 月,御史臺奏,「祕書省等三十二司除疏理外,見在食 利本錢應見徵納及續舉放,所收利錢,准敕並充添 修當司廨宇什物及令史驅使官廚料等用。准元和 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仍委御史臺勾當,每至年 終,勘會處分。其諸司疏理外,見在本錢據額不得破 用。如有欠失,即便勒主掌官典所繇等填賠者。其諸 司食利本錢,疏理外合徵收者,請改案額為元和十 年。新收置公廨本錢。應緣添修廨宇什物,及令史府 史等廚並用,勒本司據見在戶名錢數,各置案曆,三 官通押,逐委造帳,印訖入案,仍不得侵用本錢。如人 戶辦納本利錢,縱都數未足,亦勒據數與納,召主別 置案曆,准前通押。如至年終,勘會欠少本利官典,諸 節級准法處分。如主掌官典改移,亦勒造帳,交付。承 後官典具單帳報臺,交割分明,即給前官典牒知公 驗。如欠少本利,送臺勘責,具事繇奏聞,即冀官錢免 至散失。年額既定,勾當有憑。」敕旨宜依。

元和十一年。敕「嚴捉錢之制。並許減裁。」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和十一年 八月敕,京城百司、諸軍諸使及諸道應差所由,并召 人捉本錢。右御史中丞崔從奏:「前件捉錢人等,比緣 皆以私錢添雜官本,以防耗折,裨補官利。近日訪聞 商販富人投身要司,依托官本,廣求私利。可徵索者 自充家產,或逋欠者,證是官錢,非理逼迫,為弊非一。 今請許捉錢戶添放私本,不得過官本錢。勘責有剩, 並請設官,仍量輕重科處。其所放官本,并許添私本。 每舉放數足,仰錢戶具所舉人姓名、錢數,狀報本司, 仰本司收連入案,三官同押,排科印記,仍各隨錢入 牒知。如他時因有論競,勘案曆不同,不在與徵理之 限。庶官利不失,私家獲安。」從之。九月,東都御史臺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