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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臺食利本錢,從貞元十一年至元和十一年,息利 十倍以上者二十五戶;從貞元十六年至元和十一 年,息利七倍以上者一百五十六戶;從貞元二十年 至元和十一年,息利四倍以上者一百六十八戶。伏 見去年京畿諸司本錢,並條流甄免,其東都未蒙該 及者,竊以淮寇未平,供饋尚切。人力消敝。衣食屢空。 及納息利年深。正身既沒。子孫又盡。移徵親族旁食 無支族散徵諸保。保人逃死或所繇代納。縱有嫠老 孤獨。仰無所依。立限踰年。虛繫錢數。公食屢闕。人戶 不堪。伏乞同京諸司例特甄減裁」下。敕旨從奏。 元和十二年敕定中書門下本錢及百官俸料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和十二年 正月,門下省奏「應管食利本錢總三千四百九十八 貫三百二十一文。」

宰相已下至主錄等,食利三百七十八貫三百四十餘文。直省院本錢,准建中三年四月十五日敕,「以留院入錢置本。」

中書省奏「當省食利本錢共五千貫文。」

宰相已下官至主、錄等,食利錢一千貫。直省院食利本錢,准建中三年四月敕,當院自斂置本。

「准元和九年十二月九日敕,令,勘會疏理。其見在合 徵錢,准敕合充添修當司廨宇什物。其省院本錢,緣 是當院自斂置本,請便充本院添廚等用。」敕旨「依奏。」 四月敕:「京百官俸料,從五月已後,宜並給見錢。其數 內一半先給元估匹段者,即據時估實數迴給見錢。」 八月,京兆尹竇易直請改職田法,並入兩稅地,事竟 不行。

元和十三年。罷堂廚捉錢官。定德。棣。滄、景四州官吏 俸料錢有差。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和十三年,以 職田多少不均,每司收草粟,以多少為差。其後宰相 李玨、楊嗣復奏堂廚食利錢擾民煩碎,於是罷堂廚 捉錢官,置庫量入計費。」

按《冊府元龜》,「元和十三年六月,以德、棣、滄、景四州頃 遭水潦,給復一年。」遂定四州官吏俸料錢,刺史每月 一百五十千,望、緊、上縣令每月四十千,餘有差。 元和十四年三月,詔取京兆府等公廨地充官職田, 四月,敕免在京百司職田懸欠,定淮西官吏祿俸有 差,十月,詔免納利。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和十四年 三月,屯田奏「左右神策中尉准令式,二品官令受田 一十頃,請取京兆府折衝府院戎場、垛埒公廨等地 七十七頃二十六畝八分,數內取二十頃充前件官 職田,依奏。」四月敕:「京畿二十二縣,欠元和十四年京 百司職田二十二萬九十一石、束貫等。京畿百姓,聞 甚艱貧,頃差船運軍糧,今又修營陵寢,雖應緣驅役, 皆給價錢,而屢有役名,頗妨農畝。豈可更徵懸欠,重 使憂愁!其所欠並宜寬免。其合受納所欠職田,或見 在官班,各請厚俸,或近終考秩,稍有餘資。宜體朕懷, 以寬人力。」是月,重定淮西州縣等制及官吏祿俸,以 蔡州為緊,溵州為上。其刺史俸錢,月一百八十千。申、 光二州並為中剌史,月俸一百五千。長史已下有差。 十月,御史中丞蕭俛奏:「應諸司、諸軍、諸使公廨諸色 本利錢等,伏緣臣當司及祕書省等三十二司利錢, 伏准今年七月十三日赦文,至十倍者,本利並放,展 轉攤保至五倍者,本利並放。緣前件諸司、諸使、諸軍 利錢,節文並不該及,其中有納利百姓,見臣稱訴納 利已至十倍者,未蒙一例處分,求臣上達天聽,臣已 面陳奏訖。伏以南北諸司,事體無異,納利百姓,皆陛 下赤子,若恩澤均及,則雨露無偏。伏望聖慈,特賜放 免。如允臣所奏,伏乞特降敕旨,並進今年七月十三 日赦文處分,仍永為定制。」敕旨:「依奏。」

元和十五年正月。穆宗即位。二月。詔定內外官俸錢 有差。六月。詔罷抽貫錢。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穆宗本紀》,元和 十五年正月丙午,即皇帝位。六月壬辰,詔「帝王所重 者國體,所切者人情。苟得其體,必臻於太和;如失其 情,是曲於小利。況設官求理,頒祿責功,教既有常,寧 宜就減。近以每歲經費,量入數少,外官俸料,據數收 貫,朕再三思度,終所未安。今則歲屬豐登,兵方偃息, 自宜克己以足用,何得剝下以為謀?臨軒載懷,實所 增愧。其今年五月敕,應給用錢每貫抽五十文,都計 一百五十萬貫,宜併停抽,仍出內庫錢三十七萬五 千貫,付度支給用。」初,憲宗用兵,擢皇甫鎛為相,苛斂 剝下,人皆咎之,以至譴逐。至是,宰臣創抽貫之利制 下,人情不悅,故罷之。

按《冊府元龜》:「穆宗以元和十五年正月即位,二月詔 內外百官食利錢十倍至五倍已上,節級放免。仍每 經十年,即內外官百司各賜錢一萬貫充本,各據司 大小公事閒劇及當司貧富,作等第給付。」

穆宗長慶元年三月敕添給諸司本錢七月制均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