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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司職田: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慶元年三 月敕,添給諸司本錢進。元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敕: 「內外百司准二月五日赦文,宜共賜錢一萬貫文,以 戶部錢充。仍令御史臺據司額大小、公事閒劇,為等 第均配。」七月制:「百司職田在京畿諸縣者,訪問本地, 多被所繇侵隱,抑令貧戶佃食蒿荒。百姓流亡,半在 於此。宜委京兆府會勘均配,務使公平。」

長慶四年。敬宗即位。敕「百官俸計粟折錢。」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敬宗本紀》,「長慶 四年正月癸酉,皇太子即位。秋七月丁卯,敕以穀貴, 凡給百官俸內一半合給段匹。今宜給粟,每斗折錢 五十文。」

敬宗寶曆元年制平攤百司職田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寶曆元年四 月制:「京百司田散在畿內諸縣,舊制配地出子,歲月 已深,佃戶至有流亡,官曹多領虛數。今欲據額均入 地盤,萬戶供輸,百司盡得隨稅出子,逐畝平攤。比量 舊制,孰為允便?宜委京兆府與屯田審勘計會,條流 聞奏。」

文宗太和元年給三州刺史俸錢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元年十 一月,嶺南觀察使胡証奏,「端、康、封三州刺史月俸錢, 請各給至一百貫文,請當道自圓融支給。」從之。 太和三年,詔給滄、德二州官吏月料錢有差。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三年七 月,「詔滄、德二州州縣官吏等,刺史每月料錢八十貫, 錄事參軍三十五貫;判司各置二人,各二十五貫;縣 令三十貫,尉二十貫。其令俸祿,且以度支物充,仍半 支省估匹段,半與實錢。」

太和四年敕。「給課錢宜依元額。」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四年七 月敕:「吏部奏,應比遠道州縣官課料錢。請令依元額 計支給,不得更有欠折。」敕旨:「依奏。」

太和七年二月。以米貴。停給百官匹段絲綿等項。計 價給粟。秋七月。敕「外官帶京職者。俸料兼給。」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太和 七年秋七月壬子,敕「應任外官帶一品正京官者,縱 不知政事,其俸料宜兼給。」

按《冊府元龜》,「太和七年二月,戶部侍郎庾敬休奏,『應 文武九品已上,每月料錢一半,合給匹段絲綿等』。」伏 以自冬涉春,久無雨雪,米價稍貴,人心未安。自德音 放免逋懸,賑恤貧下,中外群庶,已感聖慈。至於衣冠 之家,素乏儲畜,朝夕取給,猶足為憂。以臣愚見,若令 百官料錢內一半停給匹段絲綿等,給太倉粟每斗 「計價七十文,在眾庶必見懽康,於公家無所虧減。待 至麥熟,米價稍賤,即依前卻給匹段等,酌其事理,庶 葉變通。」《敕旨》宜依。

太和八年。加給普、渝、合三州刺史料錢。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八年八 月,劍南東川觀察使楊嗣復言,「普、渝、合三州刺史料 錢及六十千者,請自加給。」從之。

太和九年敕各置捉錢官。詔宰相俸料給見錢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九年正 月敕。中書門下兩省奏請依元和元年八月六日敕 各置捉錢官。敕中書省宜置三十人。門下省置二十 五人六月詔宰相俸料。宜准元和十四年已前例。並 給見錢。」十一月詔江西湖南。以官健衣糧一百二十 五分送上都,充宰相召雇手力。是日,中書門下上言: 「宰相上弼聖政,下理群司,若忠正無邪,宗社所祐,縱 逢盜賊,兵不能傷。若事涉隱欺,心懷矯妄,雖有防衛, 神得而誅。臣等願推赤心,以答聖獎。孟軻知非臧氏, 孔子不畏匡人。其前件衣糧,並請勒停,依從前制置, 只以金吾司手力充引從。」從之。

開成元年賜五經博士祿米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開成 元年五月庚申,「判國子祭酒宰臣鄭覃奏,太學新置 《五經》博士各一人,請依王府官例,賜以祿粟。」從之。 開成二年,詔諸王仍給料錢,各官違假不到者,停給 俸料。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開成 二年冬十月戊戌,詔嘉王運、循王遹、通王諶並可光 祿大夫、檢校司空,賜勳上柱國,仍依百官例給料錢; 安王溶、潁王瀍並給料錢。」

按《冊府元龜》:開成二年八月,戶部侍郎李班奏:「京諸 司六品以下官,請假往外,違假不到,本官停給料錢。」 敕旨:「違限停俸料,宜依,餘准令式。」

開成三年,敕「尚書省官賜木錢、告身錢外,每月賜百 貫文。」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成三年七 月敕:「尚書省自長慶三年賜本錢後,歲月滋久,散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