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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四十斛,比三百石者三十七斛;二百石者三十斛, 比二百石者二十七斛;百石者「十六斛。斗食,十一斛。 佐史奉,八斛。」

高帝十二年,惠帝即位,詔「官吏惟給軍賦。」

按《漢書惠帝本紀》,高帝十二年五月丙寅,太子即皇 帝位,詔曰:「吏所以治民也,能盡其治則民賴之,故重 其祿,所以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 居及故吏嘗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 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

文帝元年詔列侯從高帝者食邑各有差

按《漢書文帝本紀》:「元年六月詔曰:『列侯從高帝入蜀 漢者六十八人,益邑各三百戶;吏二千石以上從高 帝。潁川守尊等十人,食邑六百戶;淮陽守申屠嘉等 十人,五百戶;衛尉足等十人,四百戶』。」

宣帝神爵三年詔益百石已下奉

按《漢書宣帝本紀》:神爵三年「秋八月,詔曰:『吏不廉平 則治道衰。今小吏皆勤事而奉祿薄,欲其毋侵漁百 姓,難矣。其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

《如淳》曰:「四百石奉月六百。」韋昭曰:「若食一斛,則益五斗。」

成帝綏和元年益大司馬大司空奉

按:《漢書成帝本紀》:「綏和元年夏四月,益大司馬、太司 空俸,如丞相。」

如淳曰:「律,丞相、大司馬、大將軍奉錢月六萬,御史大夫奉月四萬。」

綏和二年哀帝即位詔益三百石以下奉。

按《漢書哀帝本紀》:綏和二年「四月丙午,太子即皇帝 位,六月,益吏三百石以下奉。」

平帝元始元年詔給致仕官奉

按《漢書平帝本紀》:「元始元年春正月,令天下吏比二 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參分故祿,以一與之,終其身。」

後漢

光武帝建武二十六年詔增百官奉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建武二十六年春正月。詔有 司增百官奉。其千石已上,減於西京舊制。六百石已 下,增於舊秩。」 按《百官志》。百官受奉例。

《古今注》曰:「建武二十六年四月戊戌,增吏奉。」如此志例以明也。

大將軍、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奉,月百八 十斛。二千石奉,月百二十斛。比二千石奉,月百斛。千 石奉,月八十斛。六百石奉,月七十斛。比六百石奉,月 五十斛。四百石奉,月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奉,月四十 斛。三百石奉,月四十斛。比三百石奉,月三十七斛。二 百石奉,月三十斛。比二百石奉,月二十七斛。一百石 「奉月十六斛,斗食奉月十一斛。」

《漢書音義》曰:「斗,食祿日以斗為計。」

佐史,俸月八斛。

《古今注》曰:永和三年,初與河南尹及雒陽員吏四百二十七人奉月四十五斛。臣昭曰:「此言豈其妄乎?若人人奉四十五斛,則四百石秩為太優而無品,若共進奉者,人不過一斗,亦非義理。」

凡諸受奉,皆半錢半穀。

荀綽《晉百官表注》曰:「漢延平中,中二千石,奉錢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月錢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月錢五千,米三十四斛。一千石,月錢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月錢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月錢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月錢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月錢一千,米九斛;百石,月錢八百,米四」 斛八斗。《獻帝起居注》曰:「帝在長安,詔書以三輔地不滿千里,而軍師用度非一,公卿已下不得奏除,其若公田,以秩石為率,賦與令各自收其租稅。」

殤帝延平元年詔定百官俸

按:《後漢書殤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殤帝延平 元年,定中二千石俸月錢九千,米七十二斛;二千石, 錢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錢五千,米三十 四斛;千石,錢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錢三千五百,米 二十二斛;四百石,錢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錢 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錢一千,米九斛;百石,錢八百, 米」四斛八斗。

安帝永初四年正月詔減百官及州郡縣奉各有差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順帝漢安二年冬十月詔減百官奉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桓帝延熹三年九月詔無事之官權絕奉豐年如故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延熹四年秋七月,京師雩減公卿以下奉。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延熹五年八月庚子詔減虎賁羽林住寺不任事者 半俸。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