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3 (1700-1725).djvu/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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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軍並十頃,餘小軍監七頃。通判藩府八頃,節鎮七 頃,餘州六頃。留守、節度、觀察判官,藩府五頃,節鎮四 頃。掌書記以下幕職官三頃五十畝。防禦、團練軍事 推官,軍、監判官三頃,令、丞簿、尉萬戶以上,縣令六頃, 丞四頃;不滿萬戶,令五頃,丞三頃;不滿五千戶,令四 頃,丞二頃五十畝。簿、尉減令之半。」藩府、節鎮錄、參視 本州判官,餘視幕職官;藩府、節鎮曹官,視萬戶縣簿、 尉,餘視不滿萬戶者。發運,轉運使、副,視節鎮知州。開 封府界提點,視餘州發運轉運判官;常平倉司提舉 官,視藩府通判;同提舉,視萬戶縣令。發運司幹當公 事,視節鎮通判。轉運司管幹文字,提刑司檢法官。提 舉常平倉司幹當公事,視不滿萬戶縣令。「蔡河、許汝、 石塘河都大催綱管幹機宜文字。府界提點司幹當 公事,視節鎮判官。總管,視節鎮知州。路分鈐轄,視餘 州知州。安撫路分都監。州鈐轄,視節鎮通判。藩府都 監,視本州判官。諸路正將視路分都監,副將視藩府 都監。」走馬承受、諸州都監,都同巡,「都大巡河,並視節 鎮判官。」巡檢堡砦都監,砦主,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 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汨捉賊,並視幕職官。」「巡轄馬遞 鋪,監堰并縣鎮砦,監當,並視本縣簿尉。諸路州學教 授,京朝視本州判官,選人視本州曹官。」

元豐五年詳定百官祿制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五年五月辛巳朔,行官制。」 按《職官志》:「元豐制行宰相,三百千;知樞密院、門下、中 書侍郎、尚書左右丞,同知樞密院事,二百千;太師、太 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四百千;開府儀同三司,百二 十千;特進,九十千;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 祿大夫,六十千;宣奉、正奉、正議、通奉大夫,五十五千; 通」議、大中大夫,五十千。中大夫,中奉、中散大夫,四十 五千。朝議、奉直、朝請、朝散、朝奉大夫,三十五千。朝請、 朝散、朝奉郎,三十千。承議、奉議、通直郎,二十千。宣教 郎,十七千;宣義郎,十二千;承事郎,十千;承奉郎,八千; 承務郎,七千;承直郎,二十五千;儒林郎,二十千;文林 郎,十五千。從事、從政、修職郎,十五千。迪功郎,十二千; 太尉,一百千;節度使,四百千;承宣使,三百千;觀察使, 防禦使,二百千;團練使,百五十千。刺史,一百千;通侍 大夫,三十七千;正侍、宣德、協忠、中侍、中亮、中衛、翊衛、 親衛、拱衛、左武、右武大夫,二十七千;武功、武德、武顯、 武節、武略、武經、武義、武翼大夫,二十五千;正侍、宣正、 履正、協忠、中侍、中亮、中「衛、翊衛、親衛、拱衛、左武、《右武》 《武功》《武德》《武顯》《武節》《武略》《武經》《武義》、武翼郎,二十千; 敦武郎,十七千;修武郎,十四千;從義、秉義郎,十千;成 忠、保義郎,五千;承節、承信郎,四千。進武校尉,三千;進 義校尉,二千;進武副尉,三千。守闕進武副尉,守闕進 義副尉,一千。」凡文武官料錢,並支一分見錢,二分折 支。

元豐 年,詔給熙河等路州軍官屬錢鈔。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元豐中,詔熙河 涇原蘭州路州軍官屬職田,每頃歲給錢鈔十千。」

哲宗元符三年復元豐均給之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元符三年,朝散 郎杜子民奏:「職田之法,每患不均,神宗首變兩川之 法,均給上下,一路便之。元祐中,推廣此意,以限月之 法變而均給,士大夫貪冒者,或窮日之力以赴期會, 或交書請屬以幸權攝奔競之風,長廉恥之節。喪乞 復元豐均給之法,以養士廉節。」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改正晉絳陝三州職田租額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建中靖國元年。 知延安府范純粹奏。「昨帥河東日。聞晉州守臣所得 職田。因李君卿為州。諭意屬邑增廣。租入比舊數倍。 後襄陵縣令周汲力陳其弊。郡守時彥歲減所入十 七八。佃戶始脫苛斂之苦。而晉絳、陝三州圭腴素號 優厚。多由違法所致。或改易種色。或遣子弟公皁監 穫。貪污猥賤,無所不有。乞下河東、陝西監司悉令改 正。」從之。

崇寧 年增百官供給食料等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文武官奉,自乾 興以後,更革為多,至嘉祐始著祿令。」元豐一新官制, 職事官職錢以寄祿官高下,分行、守、試三等,大率官 以祿令為準,而在京官司供給之數,皆併為職錢,如 大夫為郎官,既請大夫奉,又給郎官職錢,視嘉祐為 優矣。至崇寧間,蔡京秉政,吳居厚、張康國輩,於奉錢、 職錢外,復增供給、食料等錢,如京僕射奉外,又請「司 空奉」,其餘傔從錢米,並支本色。餘執政皆然。視元豐 制祿復倍增矣。

大觀四年詔官吏圭田仍以提點刑獄官察之勿給以圭租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大觀四年,臣僚 言:『圭田欲以養廉,無法制以防之,則貪者奮矣。姦吏 挾肥瘠之議,以逞其私,給田有限,課入無算。祖宗深 慮其弊,以提點刑獄官察之,而未嘗給以圭租,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