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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其利而公其心也。近歲提點刑獄所受圭租同於 他司,故積年利病壅於上聞』。」元豐舊制,檢法官其屬 也,當視其長。自元祐初,併提舉常平司職事入提刑 司,兼領《編敕》,遂將提舉官合給之數撥與提刑司參 詳修立,而檢法官亦預焉。詔依舊法。

政和八年詔縣令職田未及條革者催促摽撥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政和八年,臣僚 言「尚書省以縣令之選輕,措置自不滿五千戶至滿 萬戶,遞增給職田一頃。」夫天下圭租多寡不均久矣。 縣令所得亦復不齊。多至九百斛,如淄川、高苑八百 斛,如常之江陰六百斛,常之宜興亦六百斛。自是而 降,或四五百,或三二百。凡在河北京東、京西、荊湖之 間,「少則有至三二十斛者,二廣、福建有自來無圭租 處,川、陝四路自守倅至簿尉,又以一路歲入均給,令 固不得而獨有。今欲一概增給一頃,豈可得哉?」詔應 縣令職田頃畝未及條革者,催促摽撥。

宣和九年詔嚴職田租課之弊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宣和九年詔:諸 路官各有職田,所以養廉也。縣召客戶稅戶租佃分 收,災傷檢覆減放,所以防貪也。諸縣多踰法,抑都保 正長及中上戶分佃認納,不問所收厚薄,使之必輸, 甚至不知田畝所在,虛認租課。聞之惻然。應違法抑 勒及詭名委保者,以違詔論,災傷檢放不盡者,計贓 以」枉法論;入己者,以「自盜論。」

欽宗靖康元年減宰執奉給

按,《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夏四月「癸丑,減宰執奉 給三之一及支賜之半。」

高宗建炎 年更定百官祿制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建炎南渡以後 奉祿之制,參用嘉祐、元豐、政和之舊,少所增損。惟兵 興之始,宰執請受權支三分之一,或支三分之二,或 支賜一半,隆興及開禧自陳損半支給,皆權宜也。其 後內外官有添支料錢,職事官有職錢、廚食錢,職纂 修者有折食錢,在京釐務官有添支錢、添支米,選人、 使「臣職田不及者,有茶湯錢,其餘祿粟、傔人,悉還疇 昔。今合新舊制而參記之。」 元豐定制,以官寄祿,南 渡重加修定。開府儀同三司,料錢一百貫。特進,九十 貫。

春冬衣絹各二十五匹,小綾一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

料錢各六十貫,春、冬絹冬二十匹,小綾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宣奉大夫,正奉大大,正議大夫,通奉大夫

料錢各五十貫,春、冬絹各十七匹,小綾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通議大夫,大中大夫,中大夫,中奉大夫,中散大夫。

料錢各四十五貫,春、冬絹各二十五匹,小綾三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朝議大夫,奉直大夫,朝請大夫,朝散大夫,朝奉大夫。

以上料錢各三十五貫,春、冬絹各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

朝請郎朝散郎朝奉郎

以上料錢各三十貫,春、冬絹各一十三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

承議郎。

料錢二十貫。春、冬絹各一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

奉議郎。

料錢二十貫。春、冬絹各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

通直郎。

料錢十八貫。春、冬絹各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

宣教郎。

料錢十五貫。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

宣議郎。

料錢十二貫。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

承事郎。

料錢十貫。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

承奉郎。

料錢八貫

承務郎。

料錢七貫

以上料錢,一分見錢,二分折支。每貫折錢在京六百 文,在外四百文,到任添給驛料承直郎。

料錢二十五貫,茶湯錢一十貫,廚料米六斗,麪一石五斗,槁四十束,柴二十束,馬一匹,春冬絹六匹,綿一十二兩。

儒林郎。

料錢二十貫,茶湯錢十貫,廚料米六斗,麪一石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