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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二十八年十一月。諭中書。議增中外官吏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定儒學教授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元二十九年。 定各處儒學教授俸。與蒙古醫學同。

至元三十年,詔給上都管倉庫者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十年二月己丑,詔上都管倉庫 者,無資品俸秩,故為盜詐,宜於六品七品內委用,以 俸給之。」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詔議增官吏祿。

按《元史成宗本紀》:「至元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 帝位。五月,詔議增官吏祿。」

成宗大德三年春正月庚寅詔給小吏俸米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六年,定各司院俸。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德六年,定各 處行省、宣慰司、致用院、宣撫司、茶鹽運司、鐵冶都提 舉司、淘金總管府、銀場提舉司等官循行俸例。 大德七年,增給內外官吏祿米。」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三月甲辰,詔京朝官月俸外 增給祿米,外任官無公田者亦量給之。五月乙卯詔 中外官吏無職田者給米有差。其上都、甘肅和林諸 處非產米地惟給其價。」 按《食貨志》:「七年始加給內 外官吏俸米。凡俸一十兩以下人員,依小吏例,每十 兩給米一斗。十兩以上至二十五兩,每員給米一石。 餘」上之數,每俸一兩,給米一升,無米則驗其時值給 價,雖貴每石不過二十兩。上都、大同、隆興、甘肅等處, 素非產米之地,每石權給《中統》鈔二十五兩,俸三定 以上者不給。

大德九年。詔致仕官一子承廕者。給半俸終身 按《元史成宗本紀》。九年二月辛丑。詔致仕官止有一 子承廕者。其儤使並免之。家貧者給半俸。終其身。冬 十月辛丑。御史臺臣請增官吏俸。命與中書省共議 以聞。

武宗至大元年增官吏俸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十一月庚申,增官吏俸, 以至元鈔依中統鈔數給之,止其祿米歲該四十萬 石,吏員以九十月出身如舊制。」

至大二年,更定百官俸。

按《元史武宗本紀》。「二年冬十月癸酉。尚書省臣言。比 來柬汰冗官之故。百官俸至今未給。乞如大德十年 所設員數給之。餘弗給。」從之。十二月丁丑。詔增百官 俸 按《食貨志》:至大二年,詔隨朝官員及官軍等俸。 改給至元鈔而罷其俸米。外官有職田者。三品給祿 米一百石,四品給六十石,五品五十石,六品四十五 石,七品以下四十石。俸鈔改支至元鈔,其田收入官。 至大三年,裁濫設官月俸,復給宣徽院廩給。

按《元史武宗本紀》:三年九月壬寅,敕諸司官濫設者, 毋給月俸。冬十月丁巳,尚書省臣言:「宣徽院廩給日 增,儲㣥雖廣,亦不能給,宜加分減。」帝曰:「比見後宮飲 膳,與朕無異,有是理耶?其令伯答沙與宣徽院官覈 實分減之。」

仁宗延祐三年外官無職田者量給粟麥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延祐三年,「外官 無職田者,量給粟麥,凡交代官芒種已前去任者,其 租後官收之,已後去任者,前官分收。後又以爭競者 多,俾各驗其俸月以為多寡。」

延祐七年,詳定「各官給俸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延祐七年。命隨 朝官吏俸以十分為率。給米三分。凡諸官員上任者 不過初二日。罷任者已過初五日。給當月俸。各路官 擅割官吏俸者罪之。諸職官病假百日之外。及因病 求醫。親老告侍者。不給祿。後官已至而前官被差者。 其俸兩給之。隨朝官吏每月給俸。如告假事故。當官 立「限者全給,違限托故者追罰。軍官差出者許借俸, 歿於王事者借俸免徵,各投下保充路府州縣等官, 其俸與王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