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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官原無七八品,土官有從七品,亦不支俸。

凡有軍功陞俸後又有《功陞級》者、若與所陞俸級相 同、即將原陞俸住支、止支本等職俸

太祖洪武 年令官吏俸糧按月關支教官照品給俸

按《明會典》、「凡收支俸糧」,「洪武初、令官吏俸給,旗軍月 糧、按月關支,每月不過初五。」 凡教官俸廩,「洪武初、 令教授俸照品級,學正而下照雜職例支給」

洪武六年定、給王府俸祿例

按《明會典》:「洪武六年定,凡親王每歲合得糧儲,皆在 十月終一次盡數支撥。其本府文武官吏俸祿及軍 士糧儲,皆係按月支給,每月不過初五。 又令親王 錢糧,就於王所封國內府分,照依所定則例期限放 支,毋得移文當該衙門亦不得頻奏。若朝廷別有賞 賜,不在已定則例之限。」

洪武七年,給諸司典吏俸。

按明《會典》:「凡吏員知印承差人等月糧。洪武七年給 下諸司典吏俸。」

洪武十年,賜「百官公田。」

按《續文獻通考》:「國初,增尚書行省參政公田祿各百 石。至洪武十年,賜百官公田租充祿俸。以後公田俱 入官,百官止給俸祿,並未頒有職田。惟功臣之家得 撥賜公田,然數外不許受人投獻田土及隱匿稅糧, 違者律有明禁。」

洪武十三年、令給師生吏員、及內外官米鈔

按《明會典》。「洪武十三年,令師生廩膳米。每人日一升。」

奏定「吏員月俸」 一品、二品衙門提控都吏月支米

二石五斗,掾吏、令史二石二斗,知印、承差典吏一石 二斗。三品、四品衙門令史、書吏司吏,月支米二石,承 差典吏一石。五品衙門司吏,月支米一石二斗,典吏 八斗。六品至雜職司吏,月支米一石。光祿寺等典吏 六斗。 又奏定在京三品以下衙門典吏,月俸一石; 六品以下衙門典吏六斗。 令在外各衙門,吏、典俸 一石,折鈔二貫五百文

洪武十五年、定廩饌月米

按《明會典》、「凡生員俸廩。洪武十五年定廩饌月米一 石。」

洪武二十三年,定六部、都察院歷事官及東宮官俸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三年,令六部、都察院所屬歷事 官,三年無私過者,給全俸,一年者、給半俸。」

按《昭代典則》,洪武二十三年,定東宮司經局官制。先 設東宮司經局,至是命定官制。禮部考唐制,言「太子 司經局洗馬從五品,校書正九品,正字從九品,其餘 職官,祿各有差。本朝祿增於唐,宜從裁減。」詔自洗馬 而下,官秩依唐制,其俸祿則從本朝。

洪武二十五年、令給「公、侯、伯、駙馬、儀賓祿米」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五年,令公、侯、伯皆給祿米,論功 定數。舊賜田還官與駙馬、儀賓祿米俱全支本色。 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官吏支給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令,凡在京府部等衙門官 吏俸給,每歲於秋糧內起運,撥付各衙門收貯,按月 造冊支給。其各衛軍官俸給,對定人戶,編給勘合,自 行送納。其首領官吏俸給,該衛造冊報部,定倉放支, 年終通為稽考。 令在外各布政司、府州縣官吏俸 給,每米一石折鈔二貫五百文,於官錢鈔內支給。其 支」過數目、歲報戶部查考。 凡各官俸給、四月折絹、 八月折布。九月折鹽、二八兼支。十一月折麥、三七兼 支。 凡監生吏典、有家小者、月支米八斗。無家小者、 月支米六斗。若曾經決斷者、月支米五斗 凡官吏 吏典、或有事故調用等項、遺下關過俸米五斗以下 免追

洪武二十八年,更定諸王祿制。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八年,令晉、燕、楚、蜀、湘府給祿米 如數,代、肅、慶、遼各府,遠在邊,民少賦薄,歲且給五百 石,齊府一千石。嗣秦王幼,其應用米,有司月進。」 按《昭代典則》,「洪武二十八年閏九月庚寅,上謂戶部 尚書郁新等曰:『朕今子孫眾盛,原定親王歲用祿米 各五萬石。今天下官吏軍士亦多,俸給彌廣。其斟酌 古制,量減各王歲給,以資軍國之用』。」至是,戶部議更 定:親王歲給祿米萬石,郡王二千石;鎮國將軍一千 石,輔國將軍八百石,奉國將軍六百石;鎮國中尉四 百石,輔國中尉三百石,奉國中尉二百石;公主及駙 馬二千石;郡主及儀賓八百石,縣主及儀賓六百石; 郡君及儀賓四百石;縣君及儀賓三百石;鄉君及儀 賓二百石。上於是重定《祖訓錄》,名為《皇明祖訓》,其目 仍舊,而更其箴戒章為《祖訓》首章。上以是編之作將 垂之萬世、命大書揭於右順門內西南廊下。朝夕詳 覽、斟酌損益、久而後定。既而遣使召諸王至京,諭以 減祿米之故、且以《皇明祖訓》賜之。

洪武二十九年、令給天文生、歷事監生月糧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九年,令天文生月支食米六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