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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豐潤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懷柔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東寧伯、祿米八百石。本色三百五十石。折色四百五 十石

「寧晉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伏羌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武靖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誠意伯祿米七百石,本色三百石,折色四百石。 新建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六百石,折色四百石。 寧遠伯祿米八百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各應襲優給,俱月支米十石,歲定米一百二十石。內 西寧侯應襲,仍支原給張文淵戶。內一千一百石, 令公、侯、駙馬、伯祿米照文武官例米鈔兼支。五千石 至三千五百石者支米二千石;二千五百石者支米 一千五百石;二千石者支米一千石;一千五百石至 一千一百石者支米八百石;一千石者支米七百石; 九百石者支米六百石。八百石者支米五百石,四百 石者支米二百五十石。其折鈔,二百石以下全支米。 永樂 年、令各路師生俸糧、米鈔兼支

按《明會典》:「永樂初,令鳳陽等府、河南、山西、陝西、湖廣、 浙江、福建、廣東、廣西、四川各府州縣,貴州及四川行 都司所屬各衛師生俸糧,俱米鈔中半兼支。」

永樂九年、令給在京官吏、及各處師生米鈔

按《明會典》:「永樂九年,令在京文武官九品至七品,八 分米,二分鈔;六品七分米,三分鈔;五品六分米,四分 鈔;四品至一品米鈔中半兼支;雜職官全支米,辦事 官該支半俸者,月支米二石,餘折鈔。」 奏准各處師 生俸米全支, 令天文生不分有無家小,全支米。 令在京各衙門吏典不分有無家小,俱全支米。 永樂十六年,更定「支米鈔例」

按《明會典》:「永樂十六年奏准浙江等都司、布政司、按 察司、長史司、中都留守司堂上官併各衛所軍官俸, 一品至五品,俱二分支米,八分支鈔。 令監生有家 小者,月支米四斗,無者三斗。 令在京各衙門吏,月 支米一石,餘折鈔。南京各衙門辦事吏,舊支食米五 斗者住支。」

永樂十九年,又更定《支米鈔例》。

按《明會典》:「永樂十九年,以行在衙門裁革,令隨從在 京官員,一品至五品,三分米七分鈔;六品至九品,四 分米六分鈔。其米每月在京支五斗,餘於南京倉支, 不願者,准在京折鈔。雜職官,有家小者,月支六斗,無 者四斗五升,餘折鈔各衙門支半俸。辦事官,不分有 無,家小月支米三斗,餘折鈔。在京達官併入番等官」, 該支全米者,米鈔中半兼支。南京文武官一品至九 品二分米八分鈔 令在京各衙門吏有家小者月 支七斗,無者四斗五升。餘折鈔南京各衙門吏照舊 支給。每米一石折鈔二十五貫

永樂二十二年,仁宗即位。定「親王未之國俸額,及各 官支米」鈔例。

按《明會典》:「永樂二十二年,令鄭王、越王、襄王、荊王、梁 王、淮王、滕王祿米暫各給三千石,俟之國,別立常典。 自後親王受封未之國,俱如此例。 令公、侯、駙馬、伯 祿米折鈔俱於南京支麥。 令在京文武官折俸鈔 俱給胡椒、蘇木。胡椒每斤准鈔一十六貫,蘇木每斤 八貫。仍自一品至九品,每月在京各添給米五斗,共 一石。」其米於《折鈔》內扣除。雜職官有家小者添給四 斗、共一石。無者添給一斗五升,共六斗。 令在京各 衙門吏有家小者月增米四斗、無者一斗五升。其折 色鈔亦照文武官例給胡椒蘇木

按《名山藏典謨記》:永樂二十二年,仁宗即位,詔曰:「諸 叔在者無幾,諸兄弟惟趙王居京師,他皆藩外,朕旦 夕念焉,戶部其各益祿米差次之。」

按《日知錄》:「永樂二十二年十月庚申月,增給在京文 武官及錦衣衛將軍、總小旗米各五斗,雜職及吏并 各衛總小旗軍、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屬者米各四斗, 無家屬者各斗五升,並準俸糧之支鈔者。」

仁宗洪熙元年令公侯駙馬伯米麥兼支聽官員移俸養親

按《明會典》:「洪熙元年,令公、侯、駙馬伯折鈔祿米,米麥 兼支。 詔官員有父母年老,不得離職侍養,願分俸 原籍奉養者聽。」

宣宗宣德二年令俸糧過期不關者改作鈔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三年、停減各官吏月米。

按《明會典》:「宣德三年,令停止各衙門辦事官月米。 令太醫院醫士有家小者,月支米五斗,無者三斗,醫 生二斗。 革各衙門辦事吏月支食米。 令在京達 官俸不拘品級,月支米二石,餘於南京倉支。其折鈔 照文武官例。」

宣德四年,定移支補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