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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掣摯客商餘鹽并私鹽,給通州并通州等五衛及 附近密雲等六衛官折俸。每鹽一百四十斤,准米一 石。 令刷卷監生有家小者,月支米六斗,無者四斗。」

令教官俸廩、照舊支給口外邊城。及糧少處、暫為

減支:

景泰七年、令給「郡王、將軍等祿米。」定「公、侯、駙馬、伯及 文武官折鈔例。」

按《明會典》:景泰七年,令給郡王將軍等祿米。若出閤 在前,受封在後,以封日為始;受封在前,出閤在後,以 出閤日為始。 令以太倉庫折鈔銀准支。公、侯、駙馬、 伯折色,每銀一兩折鈔七百貫。 凡在京文武官俸, 景泰七年,令鈔七百貫折銀一兩。 又以甲字庫三 梭布折在京文武官俸,每布一匹准絹一匹。

英宗天順元年令在京文官照正統例支米并定軍官有功給俸格

按《明會典》:「天順元年,令在京文官俸,仍照正統時例, 於南京支本色米。」 令大同等處武職官應襲兒男, 有功陞官者,准支半俸, 又令納粟軍職官,月支米 一石,俱令管事差操。若病故子孫襲替,一依父祖之 例。其有功陞職者,如獲功一級,加與小旗糧,二級加 與總旗糧,三級加試百戶俸,至功級多者,照陞授官。 加俸後、子孫替職、一依前例

天順二年,詔:「分俸養親者、准於原籍關支。」

按《明會典》:「天順二年詔在外官員,有父母年老在家 願分俸助養者,准於原籍關支。」

天順七年,改「兩京文武官月俸。」

按:《明會典》:「天順七年,令兩京文武官七月、八月本色 俸折絹改為四月、五月之數。」

天順八年令各官本色米俱隨便於各處支給。 按《明會典》:「天順八年,令各處巡撫鎮守等官,有帶家 小隨住者,量分本色米,於所在官司支給。」 又令在 京官原分俸於原籍養親者,南京本色盡數分回。

憲宗成化元年定大同各郡王祿米撥代府廣贍倉送納各府照數關支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題准,大同各郡王祿米,因無監 督官員,以致教授廚役人等,或先用大斗盤量,加倍 折算;或各帶家人出入,任意包撮;或不收本色,勒要 銀兩;或巧立名色,逼取財物,負累邊民。今後仍照舊 例,改撥代府廣贍倉送納。令長史等官從公兩平收 受,聽各府照數關支。」

成化二年、令郡王、及鎮國將軍以下祿米、次第支給。 并定各官《住俸折色例》。

按《明會典》:「成化二年奏准,郡王祿米,俱於親王府倉 上納,聽令按季支用。鎮國將軍以下祿米,於有司官 倉收貯,二次支給。其收糧之際,布、按二司各委府縣 正佐官、公同長史等官、監督收受。如內使人等仍前 干預需索刁蹬者,糾舉究治。 令各衙門官員在任 患病三月者住俸。」 又令南京文武官本色俸,每歲 閒月折支絹。 又令在京文武官折俸鈔、每十貫、折 米一石

成化四年、令在京官吏錢鈔兼支

按《明會典》:「成化四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錢鈔兼 支,三分鈔七分。銅錢每錢三文折鈔一貫。 令在京 吏典折色俸,照文武官例,錢鈔兼支」

成化六年令「在外官不許分俸養親。給長蘆、山東鹽 場官月俸。」

按:《明會典》:「成化六年,令在外官不許分俸原籍養親。」

又令「長蘆、山東鹽場官,俱給月俸。」

成化七年,定文武官綿布折鈔及倉官支俸例 按《明會典》:「成化七年,令文武官下半年折色俸,以甲 字庫綿布每匹折鈔二百貫支給, 令各處倉官及 收糧經歷守支二年以上未盡者,仍聽全支俸給。」 成化八年,定京官折色扣除例。

按《明會典》:「成化八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糧。自文 書到日經五箇月不關者扣除」

成化十年,准給「醫士醫生月米。」

按《明會典》:「成化十年奏准,醫士有家小者。月支米增 為七斗,無者五斗;醫生有家小者四斗。無者三斗。 成化十一年令京官以錢折鈔。」

按:《明會典》、「凡在京文武官俸。成化十一年令錢二文 折鈔一貫。」

成化十三年,定「軍官分俸養親及支本折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三年,令在京都指揮選調各都司 管事,願分俸養親者,以本色三分之一存原衛二分, 并折色在任關支。 又令陝西三司并衛所首領及 府州縣等官,俱照甘肅例,五品以上,亦二八兼支,六 品以下,三七兼支。不彀二石者,照舊支本色。」

成化十四年、令文官以軍功陞級者帶支舊俸 按《明會典》:成化十四年令文職有軍功陞級者。後雖 陞職。仍舊帶支

成化十五年令宛平、大興兩縣官俸米鈔兼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