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明會典》:「成化十五年,令宛平縣、大興縣官俸,照南 京上元、江寧二縣例。知縣三七分,縣丞以下四六分, 米鈔兼支。」
成化十六年定京官折布及戶部書算支米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六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鈔」,折 支闊白三梭布,每匹折米三十石、 令戶部書算,月 支米五斗
成化十七年定親王及軍官支給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七年奏准,親王原有額設官攢者, 布按二司委官督同長史司并該倉官攢兩平收受。 郡王以下無官攢者,發附近有司官倉另厫收貯,聽 各府差人關領。若原屬本城大府收者,仍舊收支。自 後不許奏討本府自收及違例折銀,并分外生事,索 要報數出串等用,及擅差人到州縣催徵。其輔導官、 守巡官不行糾察,及州縣官聽從者,一體降調。」 令 在京各衛所掌印軍政者,及各邊巡撫、鎮守、把總等 官,督屬造冊,及委官關支俸糧折鈔。仍先具委官職 名呈報。本部。及各處管糧官員,如過四十五日不造 冊關支,及關支不盡者,糧米扣除。委官俸糧,亦依所 違月日住支。若各衛所不以委官職名呈報者、掌印 軍政把總官一體住支
成化十八年定天津等衛、及兩京營繕所、「文思院」支 給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八年奏准,天津等二十四衛官軍 俸糧折色,每歲先行造冊,委官親齎,上半年限三月 內,下半年限九月內,赴府投文,轉送內府庫關支。如 過一年不到者,照例扣除關出鈔絹等物,本府仍委 官押運至彼,令管糧郎中等官,公同該衛官給散。 令兩京營繕所、文思院官員俸糧,工部并南京工部, 按」季造冊、繳送。南京戶部。照在京各衛經歷等官例、 定撥南京衛倉支給。其有冊到一十五箇月不赴部 告支者、扣除
成化十九年令公、侯伯承襲者照舊關支本折 按《明會典》成化十九年令公、侯伯祿米本色折色之 數,子孫承襲之時,俱照舊例。該部奏請,取自上裁。 成化二十年令五府六部暫以銀折本色,并定各衙 門關支折色例。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年,令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員,三 分四分本色俸,每石暫折銀七錢。以後如舊例, 令 兩京各衙門關支官吏人等折色俸糧,俱自戶部比 號日為始,定限三箇月,以裡務委官依數赴該庫關 出迭衛所公同掌印管事并首領官給散具數,同報 本部查考。如有刁蹬留難及用強准折私債,聽委官 與被害之人指實呈告,依律追究。」如委官通同掌印 管事及買頭人等,包買折債,不行給散,或違限不赴 該庫關領,有贓者以贓論,無贓者參問畢,俱帶俸差 操。其積年買頭、包買之人,照包攬錢糧例發落。
孝宗弘治元年令公侯駙馬伯及五府六部官仍以銀折本色其醫官照舊支米餘支折色者限如期關給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令公、侯、駙馬、伯祿米仍折支銀。」
令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員本色俸、仍折支銀 。又
令太醫院辦事。醫學訓科照舊支食米七斗。 奏准、 在外并各邊衛所軍官折色俸,令各分巡分守官督 該掌印官、按季造冊。每歲上半年限次年六月以裡, 下半年限次年十一月以裡送赴。合於司府關給。存 留在庫鈔貫。如不敷,凡贓罰市貨器皿衣服頭畜之 類,皆計鈔折支。每銀一兩折鈔七百貫。若該衛所過 期造冊照例扣除
弘治三年敕、「王府以下祿米。毋得改支冒支。」令內外 官隨任支俸
按《明會典》:「弘治三年奏准,各王府、郡王、將軍、儀賓祿 米,本色折色俱依先定之數,不得奏討折色,改支本 色。 令王府將軍等重出領收。冒支官糧者,革去所 支祿米十分之二。自後將軍、儀賓有犯,悉照此例。」 令在京武職選調在外都司官俸,通行隨任關支。 弘治四年,令在京各衛官俸以銀折本色。
按《明會典》:「弘治四年,令在京各衛經歷等官。該支南 京本色俸。每石折銀七錢」
弘治五年,禁「公、侯、駙馬、伯奏討祿米。」
按《明會典》:「弘治五年奏准,公、侯、駙馬伯妄自比例奏 討祿米者,科道官參奏拿問。」
弘治六年。令在京文職官。不得分折絹俸養親 按《明會典》、弘治六年、令在京文職官。分俸於原籍養 親者。不許分在京折絹俸。
弘治九年、准定俸米折銀之數
按《明會典》、「弘治九年題准,官員俸祿糧米,每石折銀 七錢,起解兩京戶部交納支給」
弘治十年,令「各王府毋得勒要白米。」并定公、侯、駙馬、 伯折銀數。
按《明會典》:「弘治十年,令各王府收受祿米。務要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