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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并長史司公正官一員督收隨地所產,不許勒 要白米。 令南京公、侯、駙馬、伯本色祿米,自後每石 折銀七錢」

弘治十一年定、京衛祿米、俱用折支各邊官軍銀米 間支。順天府所屬、照在京衙門例支給

按《明會典》:「弘治十一年,令京衛祿糧米,每石折銀七 錢,起解兩京戶部交納支給。 令各邊官軍俸糧,每 遇春間米貴,支與本色,秋間收成,照時價支折色。其 餘月分銀米間支。如或米賤願折銀者,亦不許過支 六箇月。 令京衛武學及順天府所屬在京衙門官 員俸,俱照在京衙門例支給」

弘治十三年、敕「各王府收受祿米、毋得用強騷擾。」兼 定各官吏折支、預支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王府祿米,若本府官員 內使旗校管莊人等,干預撥置,折收銀兩,多收米麥, 索要財物,及邀截納戶,用強兌支,并擅自差人下府 州縣催徵騷擾者,旗校人等杖罪以上,發邊衛充軍。 官員內使監候奏請發落。若輔導官及布按二司巡 守官縱容不舉,并府州縣官聽從差來人役徵擾者」, 俱參問奏請降調。 令南京各衛軍職俸糧折支絹 匹、改為四月支絹、八月支布 奏准、官員監生吏典 旗軍人等、關過俸糧、及預支應得糧米、遇有事故調 用等項、五年以上失於還官者、事發止問不應追糧 還官

弘治十四年、改撥興州等衛關支折俸庫

按《明會典》:「弘治十四年,令興州左前并鎮、朔三衛官 員折俸布絹鈔錠,自本年以後,俱改撥薊州官庫關 支。如不敷,量將直隸、山東、河南解京庫布絹撥輳。」 弘治十五年,定錦衣衛五所官及旗校等支米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五年,令錦衣衛堂上官吏并五所 官俸糧,每年於京倉蘇松等處白粳米內坐放。旗校 人等」照舊於京、通二倉粳粟米麥內兼支。

弘治十六年,定兩京文武官折鈔及謫官支俸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六年,令兩京文武官折色俸,每米 一石,折鈔二十貫。 令都指揮以下,為事立功,并遇 革回衛例應帶俸差操,不許管軍管事者,都指揮指 揮月支米三石,本色一石,折銀二石。衛鎮撫正副千 戶月支米二石,本色一石,折銀一石。其餘俱折鈔布。 五年」以後、改過自新。遇例考選、方照前俸、本折兼支。 弘治十七年、加賜壽寧侯建昌侯祿米

按《名山藏典謨記》:「弘治十七年二月,加賜太保壽寧 侯張鶴齡祿米歲四百石;建昌侯張延齡歲六百石。 八月,授張延齡特進光祿大夫、柱國,歲加祿米六百 石。」

武宗正德元年令文職以軍功遷官者帶支舊俸

按《明會典》,「正德元年議准,凡文職因軍功陞俸,後雖 遷官,止於本等俸級外帶支原陞軍功一級二級,並 不隨官陞轉,逐次加多,非軍功陞俸者,後陞官與所 加俸級相等,原俸即不帶支。」

正德二年、令各衙門折銀、徑赴銀庫支給。又定立功 官支俸例

按《明會典》:「正德二年題准,蘇松常三府徵解折銀俸 糧,俱送太倉銀庫收貯,各衙門徑赴銀庫支給。 凡 立功未滿身故子孫襲替者,與支半俸,扣至限滿全 支。其立功遇宥官,正德二年題准,行該衛所扣算。」自 到彼立功,及遇宥回衛,已過五年之上,又能改過自 新者,照例與支全俸。其未及五年,全未立功者,亦須 扣算五年之數、方許收支。若長惡不悛、雖及年限、亦 不准與。該衛所有朦朧收支者、參問枉法贓罪。 《正德》四年、定宗室支俸例

按《明會典》:正德四年奏准,郡王將軍而下,改封世子、 長子、世孫、長孫聽繼王爵者,奉有成命之後,其原給 祿米截日住支,冊封之日方與所應得者,永為例。 又奏准,宗室姦收樂女及不良婦所生子女,并選配 夫人等及儀賓已受封者,爵職封號祿米盡行革去。 未受名封者,不許冒請。 又題准,凡射利之徒,邀買 王府祿糧者、照《舉放私債》例、問發充軍。所借《本利》沒 官。仍將輔導官參治

正德六年,給「各都督府教書、訓導月米。」

按《明會典》。「正德六年奏定各都督府教書訓導每月 支米本色一石六斗,折色一石四斗。」

正德九年,定「教職及錦衣衛等官俸給。」

按《明會典》、「正德九年奏准進士就教職者,其俸給照 原中甲第品級關支。 令錦衣衛左千戶等七所、鎮 撫司、馴象所官員俸糧,於京倉關支粳米。」

正德十年、令長安等四門倉官攢俸糧。比照十庫官 攢事例、於京倉關支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六年,禁王府將軍以下轉賣祿米。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題准行各王府禁約,將軍以 下,務要恪守祖訓,不許驕奢妄費,將祿米減價轉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