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馴致貧窘失所。如違,輔導等官啟王參奏,量革祿米, 以示懲戒。如射利之徒,收買祿票,加倍取利者,各該 官司亦就拿問重治。」

世宗嘉靖元年准不通舟車州縣派支祿米折銀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奏准郡王以下祿米,有派支不 通舟車州縣者,每石徵銀八錢,放支折給五錢,扣留 三錢貯庫,作正補欠。」

嘉靖二年定:「公、侯、伯預支祿米」、子孫扣除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年題准公侯伯歲首全支祿米者, 儻有事故,准作襲封子孫次年應支之數,不許乞恩 免還。」

嘉靖七年定「解納折俸派銀額。」及不敷借支加陞支 俸例。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題准:各處解納文武官折俸絹 每一匹派銀七錢、布每一匹派銀三錢,解部支給。 議准在京各衙門文職官員俸銀關支不敷、於收貯 揚州船料銀內放支。以後各季有缺、俱准於各司解 到折糧等項銀兩內借支、候本司原派俸銀解到停 止。」 題准:凡有軍功陞俸、俱於原職上加陞。其支俸 日期、在京以除授日為始。在外以文書到日為始。 嘉靖八年、令湖廣各宗室俸、照楚府折銀及定支半 俸解折俸例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題准,湖廣各宗室祿米,俱照楚 府則例,親王每石折銀七錢六分三釐;郡王每石折 銀七錢;將軍、中尉、郡主夫人、儀賓,每石折銀五錢。 議准各衙門傳陞乞陞,大小官員非勳戚廕敘者,通 查量為裁革,存留者與支半俸。匠官年老殘疾并藝 業不精者,冠帶閒住見應役者,亦支半俸。 奏准文 武各官折俸布絹、扣算總該數若干、通行原派司府 州縣、將絹每匹折銀七錢、布每匹折銀三錢、傾錠解 部、轉送太倉銀庫、依時支給

嘉靖九年、准、軍官分俸養親

按《明會典》,「凡在京都指揮等官,推選各都司管事。其 有願留俸糧養親者,兵部行移戶部,查照各都司該 得本等俸糧,並以三分為率,止存一分原衛關支,其 餘二分并折色俱在見任都司關支。嘉靖九年題准 外衛選調別衛官,亦得分俸。」

嘉靖十年定「各官吏支俸處所日期額數。」

按《明會典》、「嘉靖十年題准,各處巡撫并總兵鎮守等 官,有帶家小隨任者,量分食米一石,於所在官司支 給。仍行戶部知會,酌量會派,以省輸運。 又題准:錦 衣衛官吏舍人及旗校軍士象奴俸糧,坐派京倉關 支,匠役仍舊通倉關支。 令各該撫按官將所屬雜 職卑秩官員應得俸糧,照舊與府州縣官員俸同日 放支。」或遇災傷,一體折銀,不許自分多寡,先後 題 准。匠官陞級,悉照見行例支與半俸,奏擾者治罪。 嘉靖十一年,定王府支補例,及各衛關支日期。 按《明會典》:嘉靖十一年題准,王府缺欠祿米,行撫按 官通查三司府州縣,問追過徒工糧價,并將充發儀 從,不必濫發,收銀在官,通融處補。如再不敷,於該司 府動支無礙官錢、贓罰紙米并商稅、地租等項補給。 遇災蠲免於成熟地方量為撥補,或查存留數輳支。

題准、「通州右衛等官員、上下半年俸折布絹」 、照京

衛官員例折銀 奏准、各衛營等衙門關支俸糧、除 正月仍在前十二月關支。其餘月分、俱在二十日以 前造冊、二十五日以後坐撥、初一日以後關支、初十 日放完。若有造冊、及關支違期十日以下者、將經該 掌印首領委官識字人等俸糧扣除。若違半月以上、 及冒支盜賣者、參送法司問罪

嘉靖十三年定、王府以下祿米、支給扣除例

按《明會典》嘉靖十三年題准:「王府該支祿糧,俱以明 文到日為始支給,不得指以請封日期朦朧濫支。其 先前冒濫者就行改正,准作以後該支之數。」 又題 准:郡縣等主君病故,儀賓祿糧務要遵奉先年題准 「一九二八則例,毋得妄行奏擾。」 題准:行南京戶部, 每年終將公侯、駙馬伯該食祿米,分別見支未支,并 罰俸住俸、病故、扣除年月日期、銀兩數目,造冊送部 稽考。若有情弊,聽南京戶部查參。

嘉靖十五年定、「郡王以下祿米折色放支」

按《明會典》,「嘉靖十五年題准:河南宗室日繁,除親王 祿米照舊外,其郡王以下本色祿米,每夏稅一石,折 銀五錢五分;秋糧一石,折銀六錢五分;每歲徵完解 司。每祿米一石,折銀三錢五分,通融放支。」 詔公、侯、 駙馬、伯并文武大小官員支俸,以後俱五年一次關 給。

嘉靖十七年、令宗親祿米、俱在京支給。復定軍職等 支米扣俸例。

按《明會典》、「嘉靖十七年令、公主祿米俱在京支給。 令公、侯、駙馬、伯祿米於戶部關支。見任南京并各處 鎮守者,照舊南京支給。」 凡公、侯、駙馬伯奉特恩加 祿者,子孫襲爵之日住支。 題准清理軍職貼黃、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