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有家小者,月支米六斗、無者一斗八合。俱每石折 支銀七錢,事完停止。 題准撫按官行各問刑衙門、 如遇軍職有犯,即將俸折抵扣贓銀算明,行管糧官 知會,照數扣除,按季將除過緣由,回報原問刑衙門 完卷。年終都司備查各衛所有犯軍職扣俸准贖緣 由,造冊一樣三本,送撫按官及戶部查考。在京衛所 刑部將軍職抵扣俸糧數目,一體造冊,開報戶部。 嘉靖十八年,令五府俸糧,每月造冊送部撥支。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五府嚴督各衛所監局,每月將 該開俸糧文冊造完,定限前月二十五日以前,送部 定撥倉分。如過限不送,照例將掌印首領把總官該 月俸糧,不分本折,通行住支。若有別弊,從重問擬。 嘉靖二十三年,准匠官止照見級給俸。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三年題准匠官加俸後又陞級 者,止照今陞九品級支半俸。其節次所加之俸,不許 重支」
嘉靖二十五年定、各陵衛遷調官、仍給原俸
按《明會典》、「凡各陵衛官選調別陵衛管事者。」嘉靖二 十五年、令仍在原衛帶俸
嘉靖二十六年,定閒住將官俸給。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六年題准,各衛閒住將官,不拘 都督、都指揮,但係功陞者,與支本等俸給;係推陞遇 例者,止支祖職俸糧。其柴薪皂隸,雖係功陞者,一體 查革。」
嘉靖二十七年,令運司巡撫補足各王府應得祿糧。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七年題准:河東運司,每年該解 山西布政司正餘鹽內,動支四萬三千一百一十六 兩八錢,徑解大同府收貯,補給代府原額祿糧不足 之數。 又題准各該巡撫轉行司府州縣官,將各王 府應得祿糧,務要徵收完足。如遇災傷,亦須設法措 置無礙銀兩補完,不許拖欠。其先年拖欠者,或待豐 收之年,或遇積有多餘銀兩,挨年帶補。」
嘉靖二十九年准軍功陞俸者,遷官後帶支原俸。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九年議准,軍功陞俸,并帶支柴 薪皂隸名數:「從九品月俸五石,軍功陞俸一級,支正 九品俸,該米五石五斗;以正九陞從八俸者,月六石; 以從八陞正八俸者,月六石五斗;以正八陞從七俸 者,月七石;以從七陞正七俸者,月七石五斗;以正七 陞」從六俸者,月八石;以從六陞;正六俸者,月十石;以 正六陞;從五俸者,月十四石;以從五陞;正五俸者,月 十六石;以正五陞;從四俸者,月二十一石;以從四陞; 正四俸者,月二十四石;以正四陞;從三俸者,月二十 六石;以從三陞;正三俸者,月三十五石;以正三陞;從 二俸者,月四十八石;以從二陞;正二俸者,月六十一 石;以正二陞從一俸者,月七十四石;以從一陞正一 俸者,月八十七石。以上加俸之後,遇有陞遷,仍照所 加原俸帶支,至正一品俸而止。其柴薪,從九至正八 原額俱二名,有軍功俱不加,從七、正七俱額二名,內 近侍官俱三名。知縣四名,從六、正六俱額四名。有軍 功加俸外仍各加柴薪一名。從五、正五俱額四名,從 四、正四俱額六名,從三、正三俱額十名,從二、正二俱 額十二名。有軍功俱加二名。其從一、正一俱額十四 名。雖有軍功不加。其九年考滿官員,照依陞加俸級, 關支俸薪。陞遷之後,非係軍功,止支本等原陞俸米 柴薪,不許帶支乞恩等項陞俸,例不僉撥柴薪皂隸。 嘉靖三十三年定庶人及各官支給例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庶人應得糧米,減奉 國中尉三分之一。連妻妾子女、使女歲給米七十石。 除未出幼者,從父養育,及女嫁從夫自贍外,其已出 幼成婚,應請口糧,查其父生子多寡。如生三子以上, 不分長子眾子,各減半支給。止生一子二子,給與全 分。傳世以後,原係減半者,即照原減之數。原係全給 者,仍查其父生子多寡,以為減半全給之等。」 題准: 儹運官員,自嘉靖三十四年為始,每月應支食米,聽 於各駐劄地方司府存留米內支給。其巡撫鳳陽都 御史及各官折俸折絹折布等項,俱照《在京則例》,各 依品級,於所在官司應解本部或地方存留及庫貯 官銀內動支,給與部屬等官。三年一年差者,以各該 年分滿日為止,餘月仍俟赴京給領。除山、陝、宣、大、遼、 薊等邊原無解部銀兩及本色米不便仍舊在京關 支外,其餘但凡京差官員帶有家小駐劄各地方行 事者,俱以到地方之日為始,一體在外關支。戶部及 工部等衙門將各官在京原支俸給扣出,不必造支。 其儹運郎中、監兌主事等官,不帶家小,及不係一年 三年差者,仍在京關支。 題准雲南府自同知以下 馬丁銀兩,查照舊例、編給分攤,概省均徭人戶。 嘉靖三十五年准、南京官借支俸糧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五年議准,南京文武百官應支 俸糧,將庫貯鹽引紙價銀兩內,暫借一萬八千二百 五十兩六錢支給,仍咨應天巡撫查催拖欠解補。」 嘉靖三十六年,令軍官署職者,止照原職關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