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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釋放者,照例分別查給。」 又議准:「冒濫妾媵之子, 姑許請名,歲止給與本色米十二石,子孫如之。其見 在食糧,歲給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者,姑准終身,日 後子孫俱如今例。」 又議准:儀賓於妻亡之後,俱住 支常祿。郡縣主君於儀賓身故之後,俱半給養贍。儀 賓丁憂,常祿仍許支給。 又議准:以後宗室越關奏 擾,已封者降為庶人,送閒宅居住,給與口糧。未封未 名及花生傳生等項,俱劄順天府,遞回該府收管。不 送閒宅、致冒口糧

萬曆八年,定「軍官侵糧扣俸例。」

按《明會典》,「凡軍官侵盜錢糧,監追未完,子孫襲職者, 扣俸還官。」萬曆八年議准,「武職犯該監守自盜等罪, 問擬永遠充軍者,追贓不論年月久近,贓數多寡,務 要追完,方許保送。應襲之人襲職,不許扣俸抵補。其 犯該因公科索等罪,問擬立功降調以下,贓百兩以 上,監追一年之外,不能完官者,許扣俸抵補。如贓少」 家富,仍追併完納。有正犯子孫故絕,而別枝子孫當 襲者,先准襲職,然後扣俸抵補。如或贓銀至數百兩、 米至數百石以上,而承襲之人官卑俸薄,不能補完, 當先儘正犯家產估賠,并將俸扣十分之五。其餘應 否開豁?勘明奏請。

萬曆九年,定「軍衛官俸米支扣例。」

按《明會典》:萬曆九年題准:行在京各府衛掌印官,查 將各官關支俸銀,如有事故等項,即行截日扣送太 倉庫。以後照例,永為遵守。 議准:考選退閒武職,分 為三等,平常及穉少者,准與全俸,候缺取補。老疾者 止支半俸。貪殘不法者,月支俸一石,餘俸住支。不許 管軍管事。衰老不堪操備者,即行住俸,勒令承替。 萬曆十年,頒定宗親祿米及各處軍職支給例。 按《明會典》,「聖祖封藩,初擬親王五萬石。既以官吏軍 士俸給彌廣,因監唐宋之制,定為萬石。」後令米鈔兼 支,有中半者,有本多於折者,其則不同。今天潢日蕃, 而民賦有限,勢不能供,且冒濫滋多,姦弊百出。故嘉 靖間更定條例,萬曆十年復頒要例,宗祿皆有「限制」, 詳列於後。

祿米額數:

親王米、一萬石

郡王、米、二千石

鎮國將軍、米、一千石

輔國將軍、米、八百石

奉國將軍、米六百石

鎮國中尉、米、四百石

輔國中尉、米、三百石

奉國中尉、米、二百石

公主、及駙馬米、二千石

郡主、及儀賓米、八百石

縣主及儀賓米、六百石

郡君、及儀賓米、四百石

縣君、及儀賓米、三百石

鄉君、及儀賓米、二百石

皇太子次嫡子并庶子既封郡王之後,必俟出閤,每 歲撥賜與親王子已封郡王者同。女俟及嫁,每歲撥 賜與親王女已嫁者同。郡王嫡長子襲封郡王者,每 歲比初封郡王減半支給。

祿米、《本折》

秦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 年奏辭、本色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 五千石

晉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 千石。歲支九千石

周王、歲支本色祿米二萬石。襲封、支一萬二千石。弘 治十六年、支一萬石。隆慶二年奏辭、一千石、支九千 石

楚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三年、奏辭、一千石。 歲支九千石

魯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隆慶二年奏 辭、折色二千石。歲支八千石。本色五千石。折色三千 石

蜀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年奏辭、一千石。 歲支九千石

代王、歲支祿米六千石。米鈔中半兼支

肅王、歲支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隆 慶四年、本府輔國將軍承襲王爵、仍支輔國將軍祿 米歲八百石。本色三分。折色七分

遼王、歲支祿米二千石。國除。

慶王、歲支祿米一萬石。本色七千五百石。折色二千 五百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 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寧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國除

岷王、歲支本色祿米一千五百石

韓王、歲支祿米三千石,本色二千石,折色一千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