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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王、歲支祿米一萬石,本色六千石,折色四千石。嘉 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五千五 百石,折色三千五百石

唐王、歲支本色祿米五千石。嘉靖五年奏准、本色粟 米三千石外、再給粳米一千石。其餘折色、共歲支六 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二千石

伊王、歲支本色祿米二千石。國除。

趙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弘治十六年, 定擬本色八千石,折色二千石。隆慶三年奏辭。本色 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鄭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元年加增四百石。 歲支一萬四百石

襄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荊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辭。五 百石。歲支九千五百石

淮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

德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二年奏辭。一千石。 歲支九千石

秀王,歲支祿米一萬石,國絕。

崇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五 百石。歲支九千五百石

吉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 千石。歲支九千石

徽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除。

岐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益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二 千石。歲支八千石

衡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二 千石。歲支八千石

雍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壽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汝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涇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榮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 千石。歲支九千石

景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靖江王、歲支本色祿米一千石。弘治十六年、改本折 中半兼支

秦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二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 一千五百石。襲封一千石。米鈔中半兼支

晉、周、楚、魯、蜀、代、遼、瀋、唐、伊、趙、鄭、襄、荊、德、崇、徽一十七 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各二千石。襲封各一千石,俱 米鈔中半兼支。

肅、慶、寧、韓、淮五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一千石。米鈔 中半兼支。襲封同

吉、益、衡、榮、四府、郡王、歲支祿米一千石。三分本色、七 分折鈔

岷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五百石米鈔中半兼支襲 封同。以上各郡王祿米。嘉靖四十四年定、不分初封 襲封。俱歲支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鈔。惟岷府仍 舊例

各王府鎮國、輔國、奉國將軍,鎮國輔國、奉國中尉米 鈔本折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年定:將軍改三分本 色,七分折鈔;中尉改四分本色,六分折鈔。各王府、郡 縣主君、鄉君及儀賓,本色四分折鈔六分。嘉靖四十 四年改定二分本色,八分折鈔。

題准:各處總兵官以南京府銜陞出者,改註北府、支 給柴薪。 凡各處閒住都督指揮等官,但係功陞者, 與支本等俸糧。其餘推陞遇例等項,不拘養病回籍 聽勘、只支祖職俸糧。有廢棄起用者,雖署流官職銜、 其俸糧仍照祖職支給

萬曆十二年准革退武職、不得復支俸糧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題准,考選革退武職,除世職 照舊准支原俸外,其他效勞傳奉武舉及緝捕有功, 或冒襲冒陞,已經考革者,查照文官考察革任事例, 不分在京在外,俱不許復支俸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