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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上中、上下各以五十匹為差。中上降上下四十匹, 中中及中下各以三十匹為差。下上降中下四十匹, 下中、下下各以二十匹為差。上上縣,歲秩一百五十 匹,與鄴、臨漳、成安三縣同。上中、上下各以十匹為差。 中上降上下三十匹,中中及中下各以五匹為差。下 上降中下二十匹,下中、下下各以十匹為差。州自長 史以下,逮于史吏,郡縣自丞以下,逮于掾佐,亦皆以 帛為秩。郡有尉者,尉減丞之半,皆以其所出常調課 給之。其鎮將、戍主、軍主、副,幢主、副,逮于掾史,亦各有 差矣。諸州刺史、守令以下,幹及力,皆聽敕,乃給其幹 出所部之人,一幹輸絹十八匹;幹身放之力,則以其 州郡縣白直充。按冊府元龜作天保七年十一月制 《天保九年》八月,減百官祿。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云云。

武成帝大寧四年減百官食稟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大寧四年二月壬申,以年穀 不登,詔減百官食稟各有差。」

北周

武帝保定二年夏四月詔文武官立功效者准別制邑戶聽寄食他縣

按《周書武帝本紀》:保定二年:夏四月癸亥,詔曰:「比以 寇難猶梗,九州未一,文武之官立功效者,雖錫以茅 土,而未及租賦。諸柱國等勳德隆重,宜有優崇,各准 別制,邑戶聽寄食他縣。」

文帝開皇元年定諸王以下田祿各有差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高祖開皇元 年十月,頒新令。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比給永業田 各有差,多者至一頃,少者至四十畝。京官又給職分 田,一品給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五品則為田 三頃;六品二頃,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 一頃。縣官亦各有職分田。是時京官正一品祿九百 石,其下每以百石為差,至正四品,是為三百石。從四 品,二百五十石,其下每以五十石為差,至正六品,是 為百石。」從六品,九十石,以下每以十石為差,至從八 品,是為五十石。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給 祿。其給皆以春秋二季。刺史、太守、縣令,則計戶而給 祿,各以戶數為九等之差。大州六百二十石,其下每 以四十石為差,至于下下,則三百石。大郡三百四十 石,其下每以三十石為差,至於下下,則百石。大縣一 百四十石,其下每以十石為差,至於下下則六十石。 其祿唯及刺史、二佐及郡守、縣令。

開皇十四年,詔「省府、州、縣公廨田,給公卿以下職田 有差。」

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十四年六月,詔省府州縣皆 給公廨田,不得治生,與人爭利。」 按《食貨志》:「先是京 官及諸州並給公廨錢,迴易取利,以給公用。至十四 年六月,工部尚書、安平郡公蘇孝慈等,以為所在官 司,因循往昔,以公廨錢物出舉興生,唯利是求。煩擾 百姓。敗損風俗,莫斯之甚。於是奏皆給地以營農,迴 易」取利,一皆禁止。 按《蘇孝慈傳》,「孝慈進位大將軍, 轉工部尚書。先是,以百寮供費不足,臺省府寺咸置 廨錢,收息取給。孝慈以為官民爭利,非興化之道,上 表請罷之,請公卿以下給職田各有差。上並嘉納焉。」

恭帝義寧二年定外官罷祿給田之制

按《隋書恭帝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義寧二年,唐 王為相國,罷外官給祿,每十斛給地二十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