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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君米二百石。凡在京文武官俸,順治七年議准,「盛京駐防官俸,照在京官例減半支給。」 又議准《鑾儀衛》官俸銀,照品支給,米月支一石。包衣官不支俸銀,止月支米一石。凡辦事人員,順治七年,議准,《鑾儀衛》校尉,月給米三斗五升、銀五錢。又令《張家口》《獨石口外》燒荒夫役并家口俱給口糧。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凡支給。順治八年議准、歲給俸銀。親王一

萬兩,郡王五千兩,貝勒三千兩,貝子二千兩,公一千兩。已上每俸銀二兩,給俸米三斛。凡在京文、武官俸,順治八年議准:滿洲、蒙古、漢軍都統、尚書,歲給銀一百四十兩,副都統、侍郎一百三十兩,參領等官一百二十兩,佐領等官一百兩,護軍校、驍騎校、六品官六十兩,七品官四十兩,八品官二十兩。每銀二兩,給米三斛。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宗室俸祿,順治九年議准給親王世子俸。」

銀六千兩。凡在外文武官俸。順治九年議准、裁州縣修宅家伙銀兩。又議准、運糧把總改為都司僉書。其俸薪、照品支給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凡支給,順治十年議准歲給俸銀,親王、郡

王,仍照舊例。餘俱酌量增減。貝勒二千五百兩,貝子一千三百兩。鎮國公七百兩,輔國公四百兩。一等鎮國將軍,三百兩。二等鎮國將軍,二百七十五兩。三等鎮國將軍,二百五十兩。一等輔國將軍,二百二十兩。二等輔國將軍二百兩。三等輔國將軍,一百七十五兩。一等奉國將軍,一百五十兩。二等奉國將軍,一百二十五兩。三等奉國將軍,一百兩,奉恩將軍,七十五兩。已上每銀一兩,支米一斛。額駙、世職官員俸祿,順治十年題准,世職官無子兄弟承襲者,所支俸祿銀米,與故官母、妻均分。至舊賜田園,留給故官母、妻亡後,給與應得家產人。永為定例。凡在京文武官俸,順治十年議准,滿洲、蒙古、漢軍官員,歲「給俸銀:都統、尚書一百八十兩,副都統、侍郎一百五十五兩;參領、一等侍衛郎中一百三十兩;佐領、二等侍衛員外郎一百五兩;三等侍衛主事八十兩;護軍校、驍騎校,六品官六十兩。七品官四十五兩,八品官四十兩。每銀一兩,支米一斛。」 又議准:漢官仍照舊例,每季各衙門備造印冊,投送戶部給俸。滿洲、蒙古、漢軍官、每年於二八月兩次給俸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支給順治十一年題准、歲給公主俸銀。

二百五十兩外藩俸祿順治十一年議准:「蒙古王以下、公以上身故停給俸祿,俟承襲後照爵秩支給。」 題准:「山海關外官員俸祿」 、在

盛京支給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支給順治十二年題准歲給郡主俸銀。

二百兩。縣主一百五十兩,縣君一百兩。額駙世職官員俸祿,順治十二年議准,世職官員亡故無人承襲者,其妻照伊夫應得俸銀、俸米之半,贍給終身。凡在京衙門公費,順治十二年議准,在京文職及《鑾儀衛衙門公費》,每月朔以現在官員開送支領。已領官員月內遇有差遣等事,不必掣回。其有事故未領者,不准補給。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贍給。順治十三年議准宗室內無人承

襲者,郡王妃,歲給銀一千五百兩。貝勒夫人歲給銀八百兩。貝子夫人歲給銀五百兩,祿米隨銀支給。公、將軍夫人給伊夫俸祿銀米之半。凡在京文武官俸,順治十三年議准,官員俸銀,滿漢一例照品支給。其漢官柴薪等銀俱裁。又題准:官員已故,其妻服制內,照伊夫品級,給與半俸銀米,服滿停支。凡在外文武官俸順治十三年議准、在外文官歲給俸心紅紙張、操賞銀仍照例支給外其柴薪蔬菜、燭炭銀、俱令裁去。又題准、督撫各官、俱於駐劄地方給俸

凡教官生員俸廩。順治十三年議准、裁廩膳。

銀三分之二。其「師生空缺銀、令各督學扣報。」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支給順治十四年題准、「下嫁外藩公主。」

歲支俸銀四百兩,緞二十匹至「銀三百兩、緞十五匹」 不等。郡主俸銀一百五十兩,緞十匹,縣主俸銀一百兩,緞八匹,郡君俸銀五十兩,緞六匹。

外藩俸祿。順治十四年題准、「外藩親王歲支」

俸銀二千五百兩、緞四十匹至「銀二千兩、緞二十五匹不等。」 郡王俸銀一千八百兩、緞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