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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至銀一千二百兩,緞十五匹不等。貝勒俸銀八百兩,緞十三匹,貝子俸銀五百兩,緞十匹,鎮國公俸銀三百兩,緞九匹,輔國公俸銀二百兩,緞七匹。固倫公主額駙俸銀三百兩,緞十匹,郡主額駙俸銀一百兩,緞八匹,縣主額駙俸銀五十兩,緞五匹。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贍給。「順治十五年議准、宗室妃夫人等」、

孀居者支給半俸銀米一年。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教官生員俸廩,順治十七年議准廩糧。

銀仍舊全給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支給順治十八年題准、「在內固倫公主」、

俸銀四百兩,和碩公主三百兩,郡主二百五十兩,縣主二百二十兩,郡君一百九十兩,縣君一百六十兩,鄉君一百三十兩。又下嫁外藩公主,俸銀二百兩,緞十二匹。縣君,俸銀四十兩,緞五匹。鄉君俸銀三十兩,緞四匹。凡在京文武官俸,順治十八年議准,滿洲官員年至六十以上致仕者,照原品給與半俸銀、米。若年未及六十致仕者,不准支給。外藩俸祿,順治十八年議准,和碩公主額駙,歲給俸銀二百兩,緞九匹。郡君額駙,歲給俸銀四十兩,緞五匹。縣君額駙,俸銀三十兩,緞三匹。鄉君額駙,俸銀二十兩,緞三匹。外藩世職官俸,照內官俸減半給發。凡在京衙門公費,順治十八年題准,各衙門筆帖式,月給公費銀一兩。又令宗人府公以下仍支公費,貝子以上不准支給。凡辦事人員,順治十八年令看守。

壇、廟、殿廠、庫樓太監,每名按季給銀七兩五錢,米九

斗,遞減至銀一兩五錢,或止給米七斗五升不等。欽天監天文生,每名月給銀一兩,每季給米二石一斗。陰陽人、每名月給銀一兩,米三斗

刑部督捕醫士,每名每半年各支藥價工食。

銀二十兩四錢、米二石四斗。太醫院切藥醫生,每名按季給銀一兩五錢、米一石五斗;醫士,每名按季給米一石八斗;醫生每名按季給米一石二斗。上駟院獸醫,每季各支銀三兩、米三石。各廟道官每名月給銀二兩或一兩、米三斗;洒掃人月給銀五錢、米三斗。又住持每名按季給銀六兩;僧道每名按季給銀三兩或一兩五錢,各按季給米三斗。樂舞生每季各支銀九錢二分七釐米九斗九升。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凡在京文武官俸。康熙元年題准留原品

隨旗上朝各官及奉

特旨留原品閒住、停免上朝。各官俱照原品支俸休

致支半俸。官員故後,伊妻不准再給。題准在外武官給俸,舊例至五品止,營千、把總止支廩給。今定千總六品,每季俸薪銀一十二兩。把總七品,每季俸薪銀九兩。凡教官、生員俸廩,康熙元年議准膳夫銀全裁,仍留給廩糧三分之一。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外藩俸祿,康熙三年議准外藩公主以下、

亡故額駙、有爵秩者、仍准給俸。無爵秩者停支。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額駙、世職官員俸祿,康熙七年題准外任。

旗員有革職休致而仍留世職者,該都統查送戶部,以到京日為始,給與世職俸祿。凡在外文武官俸,康熙七年,議准裁減各官心紅紙張銀,仍留給總督,巡撫一百兩,布政使、學院、巡倉六十兩,按察使五十兩,織造、河差三十兩。巡鹽、各道運使二十兩,知府二十五兩,同知、通判十兩,知州、知縣十五兩,運同、運副、運判提舉,十兩;掌印都司,十五兩;操捕都司,十兩;領運都司衛守備,八兩。千總,四兩。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凡在外文武官俸。康熙八年題准罰俸。」各

官病故者,督撫報免其降調、丁憂、裁缺、離任各官,照原任追銀。凡歸附投誠官員,康熙八年議准:嗣後各省投誠官兵,令其墾荒,以到汛日為始,支給俸餉。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凡在外文武官俸」,康熙九年題准:督、撫有

原加一、二品銜者,照原品支俸。若三品以下官推授者,仍支三品俸。又議准各官俸銀照「除荒實徵」 數支領。其罰俸亦照「除荒徵熟」 數扣解。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議准在京漢官俸,照滿官例。」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