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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兩次支給。其俸銀,各衙門總領分給初授陞轉官員。吏、兵二部遇給放之日,咨送到者,准其支俸。過期者,不准補給外藩俸祿。康熙十年題准已故官員無嗣者,其母妻與襲職人均支俸祿。如承襲後遷轉之秩,不得分支其俸。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令外官陞巡撫者,准支原俸。」

又議准:「在外武職,有軍功議敘、俸滿推陞、加」

署職銜與實銜同品者,准其照品支俸。柴薪、蔬菜等銀,照職任支給。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在京文武官俸。」康熙十二年議准旗員

年至六十歲、告老解任者、查明歷俸深淺。有無效力。應否給與半俸。具題請

旨、未至六十歲、告病解任者、不准給俸。駐防官員、告

老仍在外省居住、及漢軍任綠旗官,年老告退回京者、不給半俸

內府佐領官員、及有世職襲替者、亦不准給。凡

在外文武官俸,康熙十二年議准,遇閏加增官役俸薪併操賞銀,各省照舊編入《全書》。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在外文武官俸。康熙十四年議准:外官

內陞京堂者,不准帶外品食俸,止照見任支給。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教官生員俸廩,康熙十五年議准:直省

復設教職,不添給俸,令二員均支。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外藩俸祿,康熙十七年題准,已故王、貝勒」、

貝子、公等應補給之俸。不俟承襲。當支給時、一體支給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凡在京各衙門公費,康熙二十年、

恩詔、准給各衙門官員每月公費。左右宗人、大學士、

「尚書,左都御史,總管鑾儀衛事」 內大臣,各五兩。侍郎,學士,副都、通政,各正卿,內務府總管,詹事,宗人府府丞,僉都,鑾儀使,各四兩。「左、右通政,各少卿,少詹,祭酒,內閣侍讀學士,翰林院侍讀學士,侍講學士,庶子,宗人府理事官,督捕左、右理事官,諭德,洗馬監正院使,郎中,冠軍使及滿洲給事中,滿洲漢軍御史」 ,各三兩。內閣侍讀,翰林院侍讀、侍講,參議,寺丞,中允,贊善,司業,修撰,編修,檢討,庶吉士,宗人府副理官,員外郎,主事,宗人府都察院經歷,都事,內閣典籍,中書、中書科,中書舍人,通政司知事,翰林院典簿,待詔,孔目,詹事府正字、主簿,錄事,寺正、寺副,讀祝官,太常寺贊禮郎,祀丞,署正、署丞,鴻臚寺鳴贊、監副,五官正、院判,兵馬司指揮副指揮,吏目,司庫,雲麾使,治儀正,內閣貼寫、監生,翰林院、詹事府有品筆帖式及漢給事中,漢御史,各二兩二錢。大理寺評事,太常寺博士,各部司務,理藩院知事、副使,通政司鑾儀衛經歷,鴻臚寺序班,國子監監丞,博士,典簿,光祿寺典簿,鴻臚寺主簿,欽天監主簿,靈臺郎,挈「壺正,司曆,監候博士,天文生,陰陽生,太醫院御醫,吏目,整儀尉,內閣鑾儀衛筆帖式,翰林院無品筆帖式,各一兩五錢。國子監助教,學正,學錄,典籍,各部院衙門筆帖式,烏林人,內閣貼寫官、學生,各一兩。」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在京文武官俸。康熙二十三年議准、在

京王以下滿洲文武官員俸祿、於每年兩季未給之前。查明實在員數、先行題請。如有罰俸降級者、照各衙門移送印文、臨時裁扣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在京文武官俸,康熙二十四年、春秋二

季給發:王以下滿洲、蒙古、漢軍官俸銀共一百一十萬一千八百四十四兩六錢九分七釐五毫,俸米三百萬二十六石九斗零。漢官俸銀共三萬八千五百三十七兩三錢一分二釐五毫,俸米八千五百二十五石二斗。

《上三旗》內大臣以下侍衛,藍翎以上員缺。康熙二十

四年

諭「調補侍衛各官。或照原品食俸。」或照新任食俸。俱

請旨定奪。凡教官生員俸廩。康熙二十四年議准、廩生餼糧、復給三分之一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外藩俸祿,康熙二十五年支給外藩公主。」

王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俸銀共六萬五千三百六十七兩零。緞共一千一百四十八匹。凡辦事人員,康熙二十五年題准、

盛京刑部醫生,「照京城刑部例,支給工食藥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