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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者,每闊白布一匹折米四十石。成化十六年,戶部 以為言,始改折三十石。然布極細者,不過值銀二兩, 而米遇貴,石值銀一兩,已自懸絕。後又以粗綿布值 銀三四錢者支與,是粗布一匹,准價銀三十兩矣,從 古所未有也。正德元年,部臣議:文職陞俸,終身帶支 者,但照原官品級上支。如由正七品陞俸,則終身止 加從六品俸。後復陞官,不得隨品加支。嘉靖二十八 年,令戶部查《中外官陞俸條格》。得旨:「今後」內外官俸 級,非係軍功者,遷陞後不許帶支,著為令。其軍功陞 俸并柴薪帶支,該部還將品級應加之數,條具以聞。 王弇州曰:「國朝祿數,視前代差已薄,而宣德以後以 糧運艱窘為辭。五品以上,三分折銀,七分折鈔;六品 以下,四分折銀,六分折鈔。折銀每石七錢,折鈔者又 改折絹,往往每二十石不」能一兩,於是仰事俯育且 不足,不能不假借於皂隸銀矣。至七年,尚書胡濙請 官俸每石舊折鈔二十五貫,欲減為十貫。而少師蹇 義言:「仁宗在春宮久,深知官級折俸之薄,故即位特 增數倍,此仁政也,豈可違哉!」濙乃減為十五貫。自是 小官不足者多矣。正統以前,每兼一官則支一俸,固 辭者允。正統以後,兼官雖三四,止從高者,或以勞績 勳猷加夫則為特恩。自是雖隆秩,亦不免苞苴矣。

雙溪雜記

《論百官俸給》

國初定制,百官俸給皆支本色米石。如知縣月支米 七石,歲支米八十四石,足為養廉用度。後改四品以 上,三分本色,七分折色;五品以下,四分本色,六分折 色。後又改在外官,月支本色米二石,其餘俱支折色。 其折色以鈔為則,每米一石折鈔十五貫或二十貫, 每布一匹折米二十石。京官折俸四五年不得一支, 「外官通不得支。」此貪婪之難禁也。

祿制部藝文

《祿制論》
漢·荀悅

「先王之制祿也,下足以代耕,上足以充祀。故食祿之 家,不與下民爭利,所以厲其公義,塞其私心。其或犯 逾之者,則繩以政法。是以君子勸慕,小人無怨。若位 卑祿薄,外而不充,憂匱是卹,所求不贍,則私利之志 萌矣;放而聽之,則貪利之心濫矣;以法繩之,則下情 怨矣。故位必稱德,祿必稱爵。故一物而不稱,則亂之 本也。」今漢之賦祿薄,而吏非法者眾。在位者貪於財 產,規奪官民之利,則殖貨無厭。奪民之利,不以為恥。 是以清節毀傷,公義損缺,富者比公室,貧者匱朝夕, 非所為濟俗也。然古今異制,爵賦不同,祿亦如之,雖 不及古度,時有可嘉也。

《辭祿賦》
宋·謝靈運

荷賞延之渥恩,在弱齡而覃惠。蒙聖達之眷顧,得乘 閒以沈泄。雖鑣羈之有名,恆遊獎而匪滯。解龜紐於 城邑,反褐衣於丘窟。頖入事於一朝,與世物乎長絕。 自牽綴於朱絲,奄二九於斯年。服纓佩於兩官,執鞭 笏於宰蕃。

《官吏清廉策》
唐·白居易

臣聞「為國者,皆患吏之貪,而不知去貪之道也;皆欲 吏之清,而不知致清之由也。」臣以為去貪致清者,在 乎厚其祿均其俸而已矣。夫衣食闕於家,雖嚴父慈 母不能制其子,況君長能檢其臣吏乎?凍餒切於身, 雖巢、由、夷、齊不能固其節,況凡人能守其清白乎?臣 伏見今之官吏所以未盡貞廉者,由祿不均而俸不 「足也。不均者,由所在課料重輕不齊也。不足者,由所 在官長侵剋不已也。甚者,則有官秩等而祿殊,郡縣 同而俸異,或削奪以過半,或停給而彌年,至使衣食 不充,凍餒並至。」如此則必蹈白刃,冒水火而求私利 也。況可使撫人字物,斷獄均財者乎!夫上行則下從, 身窮則心濫。今官長日侵其吏,而望吏之不日侵於 其人,不可得也。蓋所謂「渴馬守水,餓犬護肉」,則雖日 用刑罰,不能懲貪而勸清必矣。陛下今欲革時之弊, 去吏之貪,則莫先於均天下課料重輕,禁天下官長 侵剋,使天下之吏溫飽充於內,清廉形於外,然後示 之以恥,糾之以刑。如此,則縱或為非者,百無一二矣。

《省官併俸減使策》
前人

臣聞「『古者因人而置官,量賦而制祿,故官之省置,必 稽人戶之眾寡;祿之厚薄,必稱賦入之多少。俾乎官 足以理人,人足以奉吏,吏有常祿,財有常征,財賦吏 員,必參相得者也。頃以兵戎屢動,荒沴薦臻,戶口流 亡,財征減耗,則宜量其官而省之,併其祿而厚之。故 官省則事簡,事簡則人安;祿厚則吏清,吏清則俗阜』, 而天下所由理也。」然則知清其吏而不知厚其祿,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