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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司農曰:「官成謂官府之成事品式也。《小宰》曰:『以八成經邦治』。」

六曰《官灋》,以正邦治。

鄭司農曰:「官法謂職所主之法度。官職主祭祀、朝覲、會同、賓客者,則皆自有其法度。《小宰》曰:『以法掌祭祀、朝覲、會同、賓客之戒具 』。」 王昭禹曰:「既曰以八法治官府,又曰官法以正邦治者,蓋八法者,治官府之大法;官法者,百官各有奉行之法也。若《大宰》垂治象之法,《司徒》垂教象之法,六官之屬所承以治事者,無非法」 也,以其施之於官,故曰:「官法。」 百官各循法以治事,則無侵官之冒,無離局之姦,治由此而各正於一矣,故曰「以正邦治。」

七曰《官刑》,以糾邦治。

王昭禹曰:「所以治天下者謂之邦刑,所以治官府者謂之官刑。《書》曰:『制官刑,儆于有位』。又曰:『鞭作官刑』。是以古之在官者必有鞭刑以儆之。然古者刑不上大夫,則官刑之所施者,自士而下故也。」

八曰《官計》,以弊邦治。

鄭康成曰:「官計謂小宰之六計,所以弊斷群吏之治也 。」 李景齊曰:「周人責吏治之法,既有官屬以舉之,復有官職以辨之,既有官聯以會之,復有官常以聽之,既有官成以經之,復有官法以正之。其詳至此,自無不舉之職矣。尤必有官刑以糾之,有官計以弊之者,然後知古人任職雖以其才,待吏雖以其誠,而所以」 震厲考察之意,尤不敢廢於馭吏之日。亦足以見先王設官以為民者如是其拳拳也。「唐虞考績,成湯制官刑」 ,即此意。

以八柄詔王馭群臣。

鄭康成曰:「詔,告也 。」 王昭禹曰:「爵祿廢置、生殺予奪八者,王操之於此,而群臣為用於彼,若器之有柄焉,故曰八柄。」 賈山曰:「富貴人主之操柄,其言亦本於此。八柄操之在此,則群臣疾徐進退惟我之聽,故曰馭群臣。」

一曰「爵以馭其貴。」

王昭禹曰:「先王制爵以待有德,德有小大則爵有尊卑。外之為邦君則有公、侯、伯、子、男,內之為王臣則有公卿、大夫士。五儀之命見於諸侯,五等之命見於諸臣,皆王之所爵也。天下之人苟有之則貴,無之則賤,此所以馭其貴。」

二曰祿,以馭其富。

《王昭禹》曰:「祿以待有功,功有多寡,則祿有厚薄。」

三曰「《予以馭》其幸」,

劉氏曰:「幸者,王所親幸也,可賜予之,不可爵之者也 。」 劉執中曰:「予謂爵祿之外有所賜予。幸謂榮幸,予及其賢,則天下榮之。」

四曰「置以馭其行。」

劉氏曰:「置者,耆老廢退之人。雖當廢退,其素行賢明特置之。若《公族》穆子辭疾,晉侯使掌公族大夫也。」

五曰生,以馭其福;

王昭禹曰:「《管子》云:『擅生殺之謂王,能利害之謂王』。《盤庚》曰:『矧予制乃短長之命』。則人稟命而生雖本乎天,而所以生之者乃在乎君,則此所謂生者,王使之生也。《洪範》以壽居五福之先,則得生足以為福矣。」

六曰「奪」,以馭其貧。

鄭鍔曰:「極之別有六,而貧居一,食君之祿,宜不至於貧矣。臣有可誅之過,奪其廩稍之奉,如管仲奪伯氏駢邑三百,至於疏食、沒齒之類,以奪致貧,其柄在我,所以馭之也。」

七曰「廢,以馭其罪」,

《易》氏曰:廢,言棄也。臣有罪戾,不可委任,褫其爵而棄之,故曰「馭其罪。」

八曰「誅,以馭其過。」

鄭康成曰:「誅,責讓也。《曲禮》曰:『齒路馬有誅 』。」 賈氏曰:「臣有過失非故為者,則以言語責讓之。內史變誅言殺,欲見為惡,不止則殺之。」

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

鄭康成曰:「正,正處也。會,大計也 。」 王昭禹曰:「為將受其會,故各使之先自正其治也。受其一歲功事財用之計。」

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

王昭禹曰:「受其一歲功事財用之計,聽其所致以告於上之事,則其吏之治行可知矣。」 於是乎詔王廢置。然此非特為廢置也,歲終平在朔易之時,亦欲以知所當調制,以待正月之吉布施之也。

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

鄭司農曰:「三載考績 。」 鄭康成曰:「事久而聽之,大無功不徒廢,必罪之;大有功不徒置,必賞之 。」 呂氏曰:「成周時,冢宰既受百官之會,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三歲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矣,而司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