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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百官府、群都、縣、鄙之治,與夫「五官」 之攷,其一官之屬異矣。

乘其財用之出入。

賈氏曰:「謂上數處用官物者,當乘計其用財之出入,知其多少。」

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冢宰而誅之;其足用 長財善物者,賞之。

王氏曰:「失其所藏之貨賄,謂之失財;非所用而用之,謂之失用;所失之物,非貨賄也,而謂之失物。」

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月終,則令正月要。旬終,則令 正日成。而以攷其治。治不以時舉者,以告而誅之。

賈氏曰:「攷其治者,會要成,總考之也 。」 王昭禹曰:「宰夫治官之考,其職掌贊大宰、小宰,故歲會、月要、日成皆使群吏正之。歲會則使入於大宰,月要則使入於小宰,日成則宰夫受之,治則案所入之計書而攷之。」

正歲,則以灋警戒群吏,令修宮中之職事,書其能者 與其良者,而以告于上。

鄭司農曰:「正歲之正月,以法戒敕群吏 。」 林氏曰:「群吏,在宮中者 。」 王氏曰:「宮正稽其功緒,糾其德行,歲終則會其行事,然後宰夫得以攷其會而正歲,書其能者良者,以詔于上 。」 鄭康成曰:「上,謂大宰、小宰。」

按:杜佑《通典》:周制,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其訓曰:「三歲 而小,考其功也。小考者,正職而行事也。九歲而大,考 有功也。大考者,黜無職而賞有功也。」

秦遣丞相史分刺諸州,歲終奏事。

按《宋書百官志》,刺史每州各一人。黃帝立四監,以治 萬國。唐虞世十有二牧,是其職也。周改曰典,秦曰監 御史,而更遣丞相史分刺諸州,謂之刺史。刺史班行 六條詔書,其一條曰:「彊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彊陵弱, 以眾暴寡。」其二條曰:「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背 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其三條曰:「二 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加罰,喜則任賞,煩擾 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譌言。」其 四條曰:「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其五 條曰:「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其六條曰:「二 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彊,通行貨賂,割損正令,歲終 則乘傳詣京師奏事。」

景帝後二年令二千石各修職職耗者丞相以聞

按:《漢書景帝本紀》:「後二年夏四月詔曰,雕文刻鏤,傷 農事者也;錦繡纂組,害女紅者也。農事傷則饑之本, 女紅害則寒之原也。夫饑寒並至而能亡為非也,寡 矣。今歲或不登,民食頗寡,其咎安在?或詐偽為吏,吏 以貨賂為市,漁奪百姓,侵牟萬民。縣丞,長吏也,奸法 與盜,盜甚無謂也。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職,不事官職 耗亂者,丞相以聞,請其罪。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宣帝元康四年春正月遣大中大夫彊李彊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察吏治得失

按:《漢書宣帝本紀》云云。

黃龍元年以吏治失中詔御史計簿非實者按之

按《漢書宣帝本紀》:「黃龍元年二月詔曰:『蓋聞上古之 治,君臣同心,舉措曲直,各得其所,是以上下和洽,海 內康平,其德弗可及已。朕既不明,數申詔公卿大夫, 務行寬大,順民所疾苦,將欲配三王之隆,明先帝之 德也。今吏或以不禁姦邪為寬,大縱釋有罪為不苛, 或以酷惡為賢,皆失其中。奉詔宣化如此,豈不繆哉』!」 方今天下少事,繇役省減,兵革不動,而民多貧,盜賊 不止,其咎安在?上計簿具文而已,務為欺謾,以避其 課。三公不以為意,朕將何任?諸請詔省卒徒自給者 皆止,御史察計簿,疑非實者按之,使真偽毋相亂。

元帝永光元年春二月詔丞相御史舉質樸敦厚遜讓有行者光祿歲以此科第郎從官

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成帝綏和二年六月詔察吏殘賊酷虐者以時退

按:《漢書哀帝本紀》云云。

後漢

光武帝建武 年定內外官以歲終考其殿最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太尉公一 人,本注曰:「掌四方兵事功課,歲盡即奏其殿最而行 賞罰。」司徒公一人,本注曰:「掌人民事,凡四方民事 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司空公一人。本 注曰:「掌水土事,凡四方水土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 而行賞罰。」光祿勳,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宿 衛宮殿門」戶,典謁署郎,更直執戟宿衛門戶,考其德 行而進退之。外十有二州,每州刺史一人,常以八 月巡行所部郡國,錄囚徒,考殿最。初,歲盡詣京都奏 事。凡郡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常以春行所主縣, 勸民農桑,振救乏絕;秋冬遣無害吏論課殿最,歲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