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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吏上計。每縣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 長四百石,小者置長三百石。侯國之相,秩次亦如之。 本注曰:「皆掌治民,顯善、勸義、禁姦、罰惡、理訟、平賊、恤 民時務,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

胡廣曰:「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穀入出,盜賊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歲詣郡課校其功,功多尤為最者,於是廷尉勞勉之,以勸其後。負多尤為殿者,於後曹別責,以糾怠慢也。諸對辭窮尤困,收主者掾史關白太守,使取法,丞、尉、簿責,以明下轉相督敕,為民除害也。」

按:《晉書職官志》:「後漢光武以三公曹主,歲盡考課諸 州郡事。」

建武十五年六月。考實二千石長吏阿枉不平者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云云。

明帝永平九年詔司隸校尉部刺史察長吏尤異及不政理者以聞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九年「夏四月甲辰,令司隸 校尉、部刺史歲上墨綬,長吏視事三歲已上理狀尤 異者各一人,與計偕上,及尤不政理者亦以聞。」

章帝元和二年敕二千石各尚寬明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元和二年春正月詔曰:『俗吏矯 飾外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則悅耳,論之陰陽則傷 化,朕甚厭之,甚苦之。安靜之吏,悃愊無華,日計不足, 月計有餘,如襄城令劉方,吏人同聲謂之不煩,雖未 有他異,斯亦殆近之矣。間敕二千石,各尚寬明,而今 富姦行賂於下,貪吏枉法於上,使有罪不論,而無過』」 被刑,甚大逆也。夫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以輕為德,以 重為威,四者或興,則下有怨心。吾詔書數下,冠蓋接 道,而吏不加理,人或失職,其咎安在?勉思舊令,稱朕 意焉。

殤帝延平元年敕司隸刺史有阿私下比者將糾其罰

按《後漢書殤帝本紀》:延平元年秋七月庚寅,敕司隸 校尉部刺史曰:「夫天降災戾,應政而至。間者郡國或 有水災,妨害秋稼,朝廷惟咎,憂惶悼懼。而郡國欲獲 豐穰虛飾之譽,遂覆蔽災害,多張墾田,不揣流亡,競 增戶口,掩匿盜賊,令姦惡無懲,署用非次,選舉乖宜, 貪苛慘毒,延及平民。刺史垂頭塞耳,阿私下比,不畏 於天,不愧於人。假貸之恩,不可數恃。自今以後,將糾 其罰。」

安帝元初四年詔長吏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顯明其罰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元初四年「秋七月,京師及郡國 十雨水。詔曰:『夫霖雨者,人怨之所致。其武吏以威暴 下,文吏妄行苛刻,鄉吏因公生姦,為百姓所患苦者, 有司顯明其罰』。」

順帝永建元年詔幽并涼州刺史察二千石以下不任軍事者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永建元年五月,詔幽、并、涼州刺 史,使各實二千石以下至黃綬,年老劣弱不任軍事 者上名,嚴敕障塞,繕設屯備,立秋之後,簡習戎馬。」

漢安元年遣侍中杜喬等分行州郡舉實臧否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漢安元年八月丁卯,遣侍中杜 喬、光祿大夫周舉、守光祿大夫郭遵、馮羨、欒巴、張綱、 周栩、劉班等八人,分行州郡,班宣風化,舉實臧否。」 按《周舉傳》:「詔遣八使巡行風俗,皆選素有威名者,乃 拜舉為侍中,與侍中杜喬、守光祿大夫周栩、前青州 刺史馮羨、尚書欒巴、侍御史張綱、兗州刺史郭遵、太 尉」長史劉班并守光祿大夫,分行天下。其刺史、二千 石有臧罪顯明者,驛馬上之;墨綬以下,便輒收舉;其 有清忠惠利,為百姓所安,宜表異者,皆以狀上。於是 八使同時俱拜,天下號曰《八俊》。

桓帝建和元年定刺史二千石不舉長吏贓及擅假印綬罪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建和元年夏四月,詔州郡不得 迫脅驅逐長吏。長吏臧滿三十萬而不糾舉者,刺史、 二千石以縱避為罪。若有擅相假印綬者,與殺人同 棄市論。」

延熹五年令司隸校尉中二千石等各實覈所部應當斥罷自以狀言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不載。按《楊秉傳》:延熹五年冬, 代劉矩為太尉。是時宦官方熾,任人及子弟為官,布 滿天下,競為貪淫,朝野嗟怨。秉與司空周景上言:「內 外吏職,多非其人。自頃所徵,皆特拜不試,致盜竊縱 恣,怨訟紛錯。舊典:中臣子弟不得居位,秉勢而今枝 葉賓客布列職署,或年少庸人,典據守宰,上下忿患, 四方愁毒,可遵用舊章,退貪殘,塞災謗。請下司隸校 尉、中二千石、城門五營校尉、北軍中候,各實覈所部, 應當斥罷,自以狀言三府,廉察,有遺漏續上。」帝從之。

明帝太和 年大議考課之制不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