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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十四卷目錄

 考課部彙考四

  宋太祖建隆二則 乾德二則 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雍熙二則 端拱一

  則 淳化二則 至道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景德四則 大中祥符四則 天禧二則

  仁宗天聖五則 景祐二則 慶曆六則 皇祐三則 嘉祐二則 英宗治平二則 神宗

  熙寧五則 元豐三則 哲宗元祐三則 紹聖一則 元符一則 徽宗崇寧三則 大觀

  一則 重和一則 宣和二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十四則 孝宗隆興三則 乾道四

  則 淳熙五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慶元四則 嘉定四則 理宗紹定一則 景定一

  則 度宗咸淳四則

銓衡典第八十四卷

考課部彙考四

太祖建隆元年詔諸道長貳有異政者參軍驗實以聞罷歲月敘遷之制置審官院設磨勘法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元年冬十月戊子,詔諸道長 貳有異政眾舉留請立碑者,委參軍驗實以聞。 按 《宋史選舉志》,宋初循舊制,文武常參官各以曹務閒 劇為月限,考滿即遷。太祖謂非循名責實之道,罷歲 月敘遷之制,置審官院考課中外職事受代,京朝官 引對磨勘,非有勞績不進秩。其後立法,文臣五年,武 臣七年。無贓私罪,始得遷秩;曾犯贓罪,則文臣七年, 武臣十年,中書、樞密院取旨。其七階選人,則考第、資 歷,無過犯或有勞績者遞遷,謂之「循資。」凡考第之法, 內外選人周一歲為一考,欠日不得成考。三考未替, 更周一歲,書為第四考,已書之績,不得重計。《初著令》, 州縣戶口,準見戶十分增一,刺史、縣令「進考,若耗一 分,降考一等。」 按《職官志》:「凡內外官,計在官之日,滿 一歲為一考,三考為一任。」磨勘之法:文選官之等四: 「銀青光祿大夫至朝議大夫,進士,理八年;非進士,理 十年;通直郎至大中大夫充諫議大夫、待制以上職 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務郎,理四年。」武選官之 等六:「遙郡團練使、刺史、閤門舍人轉左武、右武郎,理 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橫行武德大夫以下至 校尉,理五年。閤門祗候初補從義郎以下至承節郎、 承信郎充隨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補授及宗 室觀察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祗 應校尉,理二年。《幕職州縣官之等》三,進士第一、第二、 第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縣 令,理六考,自軍巡判官至縣尉,理七考,率以法計其 歷任歲月、功過而序遷之。

建隆三年,詔以「《戶口增減捕盜條限》定《州縣官考課 法》。」

按《宋史太祖本紀》,三年十一月癸亥,詔縣令考課,以 戶口增減為黜陟。 按《選舉志》:建隆三年,以科賦有 欠踰十之一,及公事曠違嘗有制受罰者,皆如耗戶 口降考。吏部南曹又舉周制,請州縣官益戶增稅,受 代日並書於籍。凡千戶以下能增百戶減一選減及 三選以上,令賜章服,主簿升秩進階,能歸復逋亡之 民「者亦如之。」是年,縣始置尉,頒《捕盜條》,給以三限,限 各二十日。三限內獲者,令、尉等第議賞;三限外不獲, 尉罰一月;奉,令半之。尉三罰,令四罰,皆殿一選,三殿 停官。令、尉與賊鬥而能盡獲者,賜緋升擢。

按:《文獻通考》:三年,詔吏部流內銓、南曹、門下省令議 成《長定格》一卷,《循資格》一卷,《制敕》一卷,凡二十二道。 先是,令文:州縣官撫育有方,戶口增益者,各準見戶 十分加一分,刺史、縣令各進考,若戶口耗者,準增戶 法減一分,降考一等。主司因循,例不進考,唯按視缺 失,不以輕重,便書下考。至是,有司上言:「請以減損戶 口一分,科內係欠一分以上,並降考一等;如以公事 曠遺,有制殿罰者,亦降一等。」

乾德四年詔縣令佐能招攜勸課者減選進階憲府天官秋曹三年為滿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乾德四年,詔諸 縣令佐,有能招攜勸課以致蕃庶民籍,租額出其元 數,減一選仍進一階。」

按《玉海》,「乾德四年八月,詔憲府天官秋曹以三年為 滿。」

乾德六年,詔「州縣官罷任,以治所廨舍、倉庫修壞為 考課。」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六年詔諸州 縣官今後罷任,具治所廨舍倉庫有無壞隳,及所增 修著為籍,受代則書於考課之文,其損壞不完者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