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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祐三年。冬十月丁未。命章得象等。考課諸路提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二年令磨勘院考提刑官功過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二年春正月癸亥,詔磨勘院 攷提點刑獄功罪為三等,以待黜陟。」

按《玉海》:「慶曆二年正月癸亥,詔提刑到闕,令磨勘院 具功過分三等,上與省、府判官、轉運使副,中與大藩, 下與州郡。用中丞賈昌朝之言也。」

慶曆三年,詔轉運使歲察官吏能否,又詔二府頒《新 定磨勘式》。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五月戊寅,詔諸路轉運使並 兼按察使,歲具官吏能否以聞。冬十月壬戌,詔二府 頒新定磨勘式。」 按《選舉志》:「慶曆三年,從輔臣范仲 淹等奏,定磨勘保任之法。自朝官至郎中少卿,須清 望官五人保任,始得遷。其後,知諫院劉元瑜以為適 長奔競,非所以養廉恥,乃罷之。」

按《玉海》:「慶曆三年十月壬戌,詔曰:『《虞典》考三載之績, 《周官》計群吏之治。祥符之際,考課有限年之制,入官 有循資之格。自今京朝官有舉官五人方得磨勘,外 郎至卿監亦如之。舉者不足增二年』。」

慶曆四年秋七月丙戌,詔「諸路轉運、提刑察舉守令 有治狀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五年正月,詔「京朝官被彈奏,四周年磨勘。」二月, 罷《保任遷敘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春正月「癸未,詔京朝官因被 彈奏,雖不曾責罰,但有改移差遣,並四周年磨勘。」二 月辛卯,詔罷京朝官用保任敘遷法。

慶曆六年六月庚戌朔,詔「夏竦與河北監司察帥臣、 長吏之不職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八年,張方平《論磨勘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慶曆八年,詔近 臣論時政。翰林學士張方平言,「祖宗之時,文武官不 立磨勘年歲,不為升遷次序,有才實者從下位立見 超擢,無才實者守一官十餘年不轉其任,監當或知 縣、通判,知州至數任不遷。當時人皆自勉,非有勞效, 知不得進。」祥符之後,朝廷益循寬大,自監當入知縣, 知「縣入通判,通判入知州,皆以兩任為限,守官及三 年,例得磨勘。先朝始行,未見有弊。及今年深,習以為 常,皆謂分所宜得,無賢不肖,莫知所勸。願陛下稍革 此制,其應磨勘敘遷,必有勞績,或特敕擇官保任者, 即與轉遷;如無勞績又不因保任者,更增展年。其保 任之法,須選擇清望有才識之人,命之舉官。」如此則 是執政之臣舉清望官,委清望官舉親民官。凡官有 闕,惟隨員數舉之,庶見急才愛民之意。

皇祐元年令兩制考轉運使分為五等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皇祐元年二月五 日,三司使葉清臣言,「朝廷謹庶獄,置考課一,司考提 刑,朝臣進退。請命兩制考轉運使,分五等。」從之。陳升 之又上選用、責任、考課三法。

皇祐三年八月辛卯,詔「諸路監司具所部長吏治狀 能否以聞。」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五年,詔「河北轉運使察州縣官吏。」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六月乙未,詔河北薦饑,轉運 使察州縣長吏能招輯勞來者,上其狀,不稱職者舉 劾之。」

嘉祐二年舉行磨勘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五月己亥,詔舉行磨勘法。七 月辛卯,命孫抃、張昪磨勘轉運使及提點刑獄課績。 十一月丙申,詔三司使體量判官才否以聞。」

按:《文獻通考》:「嘉祐二年,詔文武官舊皆陳乞磨勘,有 傷廉節。截自今,歲滿令審官、三班院舉行之。」

嘉祐六年,詔「考較以新定條目施行,其州縣官政績, 令本路詳察以聞。」

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八月丁丑,詔「諸路刺舉之官, 未有以考其賢否。比令有司詳定厥制。其各務祇新 書,以稱朕意。仍令考校轉運、提刑、課績院以新定條 目施行。戊寅,詔州縣長吏有清白不擾而實惠及民 者,令本路監司保薦再任。政跡尤異,當加獎擢。」十二 月庚寅,命諸路總管集隨軍功過簿。以備遷補。 按 《選舉志》:嘉祐六年下詔曰:「朕觀古者治世,牧民之吏 多稱其職,而百姓安其業。今求材之路非不廣,責善 之法非不詳,而吏多失職,非稱所以為民之意,豈人 材獨少而世變殊哉?殆不得久於其官故也。蓋智能 材力之士,雖有興利除害、禁奸勸善之意,非假以歲 月,則亦媮不為用。欲終厥功,其路無由。自今諸州縣 守令,有清白不擾、政跡尤異而實惠及民者,本路若 州連書同詞保舉,將政跡實狀以聞,中書門下察訪 得實,許令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