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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治平三年始定考劣降等例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英宗治平三年, 考課院言,「知磁州李田再考在劣等,降監淄州鹽酒 稅務。坐考劣降等,自田始。」考績舊審定殿最格法,自 發運使率而下至於知州,皆歸考課院,專以監司所 第等級為據。至考監司,則總其甄別部吏能否,副以 採訪才行,合二事為課,悉書中等,無高下。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詔「察主兵官怯懦老病者,考監 司、縣令課績治狀。」

按《宋史神宗本紀》:治平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夏 四月癸酉,詔陝西、河東經略轉運司察主兵臣僚怯 懦老病者以聞。冬十月己酉,以右諫議大夫、權御史 中丞滕甫考諸路監司課績。十一月丁亥,令考課院 詳定諸州所上縣令治狀。」

神宗熙寧三年十二月癸未命宋敏求詳定命官使臣過犯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四年二月癸酉,詔「審官院所定人赴中書,察堪 任者引見。」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五年,罷考課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神宗即位,凡職 皆有課,凡課皆責實。監司所上守臣課不占等者,展 年降資,而治狀優異者,增秩賜金帛,以璽書獎勸之。 若監司以上,則命御史中丞、侍御史考校。凡縣令之 課,以斷獄平允、賦入不擾、均役屏盜、勸課農桑、賑恤 饑窮、導修水利、戶籍增衍、整治簿書為最,而德義清 謹、公平勤恪為善,參考治行,分定上、中、下等,至其能 否尢殊絕者,別立優、劣二等,歲上其狀,以詔賞罰;其 入優、劣者,賞罰尢峻。」繼又令「一路長吏無甚臧否,不 須別為優、劣二等,止因上、中、下三等區別以聞。」是時, 內外職官,各從所隸司以考覈,而中書皆置之籍,每 歲竟或有除授,則稽差殿最,取其尢甚者而進退之。 熙寧五年,遂罷考課院,間遣使察訪所至州縣,條其 吏課,凡知州、通判上中書,縣令上司農,各注籍以相 參考。惟侍從出守郡,聽不以考法,朝廷察其治焉。 熙寧八年春正月乙卯,詔出使廷臣,所至采吏治能 否以聞。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十年二月甲子,詔「宗室使相雖及十年,更不取 旨磨勘。」秋七月丁巳,令諸路歲上縣令課績。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元年詔因勞效得酬賞者分五等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豐元年,詔因 勞效得酬賞,皆分五等,有司受其等而差進之。初一 等,京朝官大小使臣皆轉一官,選人資歷深者改京 朝官,資淺者循兩資。次二等,隨其官高下升資,或減 磨勘年。惟軍功、捕盜皆得改次等,京朝官自三等以 下,賞以差減。若一人而該兩賞,許累計其等以遷。」 元豐三年。詔御史臺六察。以糾劾多寡為殿最。 按《宋史神宗本紀》。三年夏四月庚申。詔御史臺六察。 以糾劾多寡為殿最。任滿取旨升黜。 按《選舉志》。三 年詔御史臺六察。按官以所糾劾官司稽違失職事 多寡為殿最。中書置簿。以時書之。任滿取旨升黜。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申諭中外有司。協心奉令。詔按 察官舉才能顯著者。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豐八年三月戊戌,即皇帝位,「『夏 四月甲戌,詔曰:先皇帝臨御十有九年,建立政事,以 澤天下,而有司奉行失當,幾於煩擾,或苟且文具,不 能布宣實惠。其申諭中外,協心奉令,以稱先帝惠安 元元之意』。八月乙丑,詔按察官所至有才能顯著者 以名聞。」

哲宗元祐二年用元豐考課令為高下以行升黜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祐初,御史中 丞劉摯言:『近者朝廷主察名實,行綜覈之政,下乃承 之以刻。主行教化、擴寬洪之澤,而下乃為苟簡。先此 追罪監司數人,為其掊斂害民耳。而昧者矯枉過正, 乃欲以緩縱委靡為安靜。請申立監司考績之政,以 常賦登耗、郡縣勤惰、刑獄當否、民俗休戚為之殿最, 歲終用此以誅賞之』。」文彥博又奏:「《唐六典》所載,以德 行、才用、勞效三類,察在選之士,參辨能否。今之選格 特多,舉主有軍功,斯為上矣。然舉主可求,軍功或妄, 何可盡據?請委吏依倣三類,第其才德功效,送中書 門下覆驗,取其應選者引對而去留之。」詔令近臣議。 議者請用元豐考課令第為高下,以行「升黜,歲毋過 五人。」

按《玉海》:元祐二年五月十八日,三省言:「文彥博奏請 吏部長貳考守令、通判才德功過為上、中、下三品,送 中書門下覆其可否,給、舍看詳,請依《元豐考課令》,通 取善最,分三等,監司審覆,長貳以功過顯著者奏聞, 升黜之歲,無得過五人。」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