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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令,分三等。秋七月戊子,詔檢正、都司考覈諸路守 臣便民五事以聞。」

慶元三年。九月乙丑。申嚴帥臣監司臧否郡守之制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寧宗以郡國按 剌多徇私情。遂倣舊制。於御史臺別立考課一司。歲 終各以能否之實聞於上。以詔升黜。其貪墨昏懦致 臺諫奏劾者。坐監司郡守以容庇之罪。

按《文獻通考》:寧宗慶元三年,右正言應武言:「祖宗以 一郡之官總之太守,諸郡之官總之監司,而又以諸 道之監司總之御史。朝廷以殿最三等察監司,監司 以三科考郡守而下,皆辨其職而進退之。今郡國按 剌之權寖輕,多徇私而廢公法。臣嘗考承平舊制,於 御史臺別立考課職司一司,以刺舉多者為中,無所 刺舉為下。蓋監司受察,則郡守不得苟安,郡守振職, 則僚屬莫敢自肆。願陛下遵而行之,申嚴其令,歲終 各以能不能之實聞於上,以詔陞黜。其貪墨、昏懦致 臺諫奏劾者,坐監司、郡守以容庇之罪。」詔行焉。 慶元五年三月甲午,罷監司臧否郡守之制。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二年五月癸卯詔兩淮荊襄守令以戶口多寡為殿最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六年。閏九月戊辰。詔御史臺置考課監司簿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九年,詔「邊縣擇才,不拘常制,其餘並遵三年之 制。」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嘉定十年。嚴試法官七等之制。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理宗紹定六年令考課倣紹興成憲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紹定六年。 右正言何琮乞倣紹興成憲。內委省部。外責監司。嚴 糾州縣。凡赦文德音、寬恤事件。恪意奉行。仍委監司 取見行事實類申朝廷。考其違戾。重置於罰。」從之。是 年何琮又奏乞申飭監司賑濟結局。將所部州縣奉 行臧否。從公比較。第列來上。仍命大臣合監司救荒 績「效,總課殿最,以示賞罰。」從之。

景定二年詔監司守臣以劾去贓吏多寡為殿最

按:《宋史理宗本紀》:「景定二年春正月癸亥朔,詔監司 率半歲具劾去贓吏之數來上,視多寡為殿最,行賞 罰。守臣助監司所不及,以一歲為殿最,定賞罰。本路 州無所劾而臺諫論列,則監司守臣皆以殿定罰,有 治狀廉聲者摭實以聞。」

度宗咸淳元年二月庚申置籍中書記諫官御史言事歲終以考成績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咸淳三年,命參酌舊制,以三等定黜陟。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度宗咸淳三年, 命參酌舊制,凡文武官,一是以公勤廉恪為主,而又 職事修舉,斯為上等。公勤廉恪各有一長為中等,既 無廉聲又多繆政者,考下等,其要則以御史臺總帥 閫、監司,監司總守倅,守倅總州縣屬官,餘如戎司及 屯司軍大壘則總之制司,或無制司,則併各郡總管、 鈐「轄並總於帥司,或以逐路所部州郡多寡之數,分 隸轉運、提舉、提刑三司,守、倅月一考州縣屬官,監司 會所隸守倅,制司會戎司軍壘,遵照舊制互用文移。 會其兵甲、獄訟、金穀之數,及各司屬官書擬公事,拘 榷錢物、招軍備器之數,次月置冊,各申御史臺,上之 課籍,俟至半年類考,較前三年定為三等,中者無所 賞罰,上者或轉官,或減磨勘,下者降官、展磨勘,各有 等差。」

咸淳六年,詔「監司察郡守,郡守察縣令。」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六年八月壬辰,詔精擇監司、 守令。監司察郡守,郡守察縣令,置籍考覈,歲終第其 治狀來上。」

咸淳八年,詔:「考官吏治狀昭著者,宜加獎異,不得更 易。」

按《宋史度宗本紀》:八年春正月庚申,詔:「有虞之世,三 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漢之為吏者長子孫,則其遺 意也。比年吏習媮薄,人懷一切,計日待遷,事未克究, 又望而之他,吏胥狎玩,竊弄官政,吾民奚賴焉?繼自 今,內之郎曹,外之牧守以上,更不數易,其有治狀昭 著,自宜獎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