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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十三卷目錄

 考課部彙考三

  唐二憲宗元和六則 穆宗長慶三則 文宗太和三則 開成一則 武宗會昌一則

   宣宗大中二則 懿宗咸通二則 昭宗天祐一則

  後唐莊宗同光一則 明宗天成三則 長興二則 廢帝清泰一則

  後晉高祖天福二則 出帝開運二則

  後漢隱帝乾祐二則

  後周太祖廣順三則 世宗顯德一則

  遼聖宗統和三則 太平一則 興宗重熙二則

銓衡典第八十三卷

考課部彙考三

唐二

憲宗元和二年定內外官計考遷秩之制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憲宗時,宰相李 吉甫定考遷之格:諸州刺史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諸 陵令、五府司馬,上州以上上佐,東宮官詹事諭德以 下,王府官四品以上皆五考,侍御史十三月殿中侍 御史,十八月監察御史,二十五月三省官諸道敕補 檢校五品以上及臺省官皆三考,餘官四考,文武官 四」《品以下》五考。凡遷尚書省四品以上,文武官三品 以上,皆先奏。

按《文獻通考》:元和二年,中書門下上言:「國家故事,於 中書置具員簿,以序內外庶官。爰自近年,因循遂廢, 清源正本,莫急於斯。今請京常參官五品以上前資 見任,起元和二年,量定考數,置具員簿。應諸州刺史, 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諸陵令、五府司馬及東宮官除 左右庶子,王府官四品以下,並請五考。其臺官先定 月數,今請侍御史滿十三月,殿中侍御史滿十八月, 監察御史依前二十五個月與轉。三省官並三考外, 餘官並四考外,其文武官四品已下,並五考商量,與 改尚書省四品已上,餘文武官三品已上,緣品秩已 崇,不可限以此例,須有進改,並臨時奏聽進止。其權 知官須至兩考,然後與正授。未經正授,不得用權知 官資改轉。其中緣官闕要人,及緣事須有改移者,即 不在常格敘遷之限。」諸道及諸使副使、行軍司馬、判 官、參謀、掌書記、支使、推官、巡官等,有敕充職掌,帶檢 校五品以上官及臺省官三考與改轉,餘官四考與 改轉。

元和四年。詔宗正寺修撰等官。考滿日。各減選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和四年三 月。詔。今後宗正寺修撰圖譜官。知匭使判官。至考滿 日。宜各減兩選。

元和七年,定「諸司府參佐、檢校試官,以元授官月日 計。」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七年八月,中 書門下奏「請諸司府參佐、檢校試官,從元授月日計, 如是五品以上官及臺省官,經三十六個月,奏改轉。 如未經考便,有事及停替官,本限之外更加十個月, 即任申奏。從之。」

元和八年,「令左降官考滿,隨與申闕。」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八年九月,刑 部奏:「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諸色左降官等,經五 考滿許量移者,其貶降日授正員官,或無責詞,亦是 責授,並請至五考滿,然後許本任處申闕,並餘左降 官,緣任處多在遐遠,至考滿日,其申牒稽遲,致使留 滯者,其刺史、錄事參軍等請與下考,如滿後隨與申 牒。未量移者,其祿料並准天寶、貞元兩度敕文,依舊 支給。其本犯十惡等罪,已有正名,請依舊。」從之。 元和十二年敕:「左降等官,經五考許量移。」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十二 年秋七月乙酉,敕「今後左降官及責授正員官等,宜 從到任經五考滿,許量移,如未滿五考遇恩赦者,從 節支處分。如犯十惡大逆、贓賄緣坐,奏取進止。」 元和十四年,遣黜陟使於天下定注考狀式。

按:《唐書憲宗本紀》:「十四年七月己丑,遣黜陟使於天 下。」

按:《文獻通考》:十四年,考功奏:「今後應注考狀,但直言 某色行能,某色異政,或樹勞效,或推斷糾舉,便書善 惡,不得更有虛美閒言,注考並不得失於褒貶。如違, 據所失輕重,准令降書考官考。又准敕御史臺分察 及諸道觀察使訪察官吏善惡功過,具狀報。考功近 日都不見牒報,今後諸司不申報者,州府本判官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