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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大理司直李寶為警巡使而奏謝言:「臣內歷兩考, 意謂合得五品而除六品也。朕以此人幹事,嘗除監 察御史,及為大理司直,未嘗言情見一事,由是除長 官,欲視其為政,故授是職。自今外路與內除者,察其 為政公勤則升用。若但務苟簡者,不必待任滿,即當 依本等出之。不明賞罰,何以示勸勉也。」 又奏所廉 善惡官,上曰:「罪重者遣官就治,所犯細微者,蓋不能 禁制妻孥耳。其誡勵而釋之。凡廉能官四品以下,委 官覆實,同則升擢,三品以上以聞,朕自處之。」時陳言 者有云:每三年委宰執一員廉問者,上以大臣出則 郡縣動搖,誰復敢行事者,「今默察明問之制,蓋得其 中矣。」又謂宰臣曰:「朕以欲遍知天下官吏善惡,故每 使採訪,其被升黜者多矣,宜知勸也。若常設訪察,恐 任非其人,以之生弊,是以姑罷之。」皆曰:「是官不設,何 以知官吏之善惡也。」左丞相良弼曰:「自今臣等盡心 親察之。」上曰:「宜加詳,勿使名實淆混。」

大定十八年,令宰臣嚴察縣令。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八年三月「丁未,上謂宰執曰:『縣 令之職最為親民,當得賢材用之。邇來犯法者眾,殊 不聞有能者。比在春水,見石城、玉田兩縣令皆年老 苟祿而已,畿甸尚爾遠縣可知平章政事石琚對曰: 『良鄉令焦旭慶都令李伯達皆能吏可任』。上曰:『審如 卿言可擢用之』』。」四月己巳,上謂宰臣曰:「朕巡幸所至, 必令體訪官吏臧否。向玉田知主簿石抹沓乃能吏 也,可授本縣令。」

大定二十一年,定「虧永官殿年之例。」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符寶郎,大定二 十一年,英俊者與六品除,常人止與七品除。 又以 舊制監當官並責決而不顧廉恥之人,以謂已決即 得赴調,不以刑罰為畏。擬自今若虧永及一酬以上, 依格追官殿一年外,虧永不及酬者,亦殿一年。 大定二十八年,定閣門祗候、筆硯承奉等官,不須體 察。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八年,制以 閤門祗候、筆硯承奉奉職、妃護衛東宮,入殿小底。宗 室郎君、王州郎君、省郎君,始以選試才能用之,不須 體察。內藏本把不入殿小底與入殿小底及知把書 畫,則亦不體察。」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重定功酬虧永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章宗大定二十 九年。罷年遷之法。更定制比永課增及一酬遷一官。 兩酬遷兩官。如虧課則削亦如之。各兩官止。」又罷使 司小都監與使副一體論增虧者。及罷餘前陞降不 盡之數後任充折之制。

章宗明昌三年詔提刑司老病不堪親民者勿復注親民官所廉察官治績平常者奪元舉官俸一月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九月「庚午,謂宰臣曰:『隨 路提刑司舊止察老病不任職及不堪親民者,如得 其實,即改除他路。若他路提刑司覆察得實,勿復注 親民之職。卿等其議行之』。」 按《選舉志》:明昌三年以 所廉察則有清廉之聲,而政績則平常者,敕命不降, 注以石仲淵等四人,雖清廉為百姓所喜,而復有行 事「邀順人情」之語,則與公正廉能人不同。敕命降注, 凡治績平常者,奪元舉官俸一月。

明昌四年,令作《體察百官條例》,其群牧官以牧畜增 減為升降。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明昌四年。上曰: 「凡被舉者。或先察者不同。其後為人再舉而察者同。 或先察者同而後察者不同。當何以處之其議可久 通行無窒之術以聞。」省臣奏曰:「保舉與體察不一者。 可除不相攝提刑司境內職事。再令體察。如果同則 依格用,不同則還本資歷。」時有議:凡當舉人之官。歲 限「以數減資注授者。」是日,省臣併奏,以謂「如此恐滋 久長求請僥倖之弊。」遂擬:「被舉官如體察相同,隨常 陞用,不如所舉者,元舉官約量降除。如自囑求舉,或 因勢要及為人請囑而舉之者,各追一官,受賄者以 枉法論。體察官亦同此。歲舉不限數,不舉不坐罪,但 不如所舉則有降罰,如此則必不敢濫舉,而實材可 得。」上曰:「是可止作條理施行,一二年當別思其法: 群牧官三周歲為滿,所牧之畜,以十為率,駝增二頭, 馬增二匹,牛亦如之,羊增四口,而大馬百死十五匹 者,及能徵前官所虧三分為率,能盡徵及徵二分半 以上為上等,陞一品級;駝增一,馬牛增二,羊增三,大 馬百死二十五,徵前官所虧二分以上為中等,約量 陞除,駝不增、馬牛增一,羊增二;大馬百死三十,徵虧 一分以上為下等,依本等除。餘畜皆依元數。而大馬 百死四十,徵虧不及一分者,降一等。」此明昌四年制 也。

明昌五年,定「勸課長吏及群牧官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丁酉,初定長吏勸課 能否賞罰格。」 按《選舉志》:群牧官,「五年制馬牛羊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