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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為之盡心,而被舉者亦為之盡力。是時,雖迫危亡,而

縣令號為「得人」,由作法有足取云。

世祖至元四年定廕官考課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四年:「諸廕 子入品職,循其資考,流轉陞遷,廉慎幹濟者,依格超 陞,特恩擢用者,不拘此例。其有不務廉慎,違犯禮法 者,依格降罰,重者除名。」

至元八年。定監察御史任滿。考其政跡。以定升降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八年。定監 察御史任滿。在職無異政。元係七品以下者例加一 等。六品以上者升擢。其有不顧權勢。彈劾非違。及利 國便民者。別議陞除。或有不稱者。斟酌銓注。

至元九年,詔以五事課守令。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選舉守令,至 元八年,詔以戶口增、田野闢、詞訟簡、盜賊息、賦役均, 五事備者為上選,九年,以五事備者為上選,陞一等, 四事備者減一資,三事有成者為中選,依常例遷轉, 四事不備者添一資,五事俱不舉者黜降一等。」 至元十四年,定職官迴降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職官迴降,至 元十四年都省未注江淮官已前,創立官府,招撫百 姓,實有勞績者。其見受職名,若應受宣者,三品同七 品,四品、五品擬同八品,若應受敕者,正從六品同正 從九品,其七品、八品擬同提控案牘巡檢,正從九品 擬同院務監當官。無出身不應敘白身人,其見受職 名應受宣者,三品同八品,四品、五品同九品,應受敕 者,正從六品同提控案牘巡檢,七品以下擬院務監 當官。其上項人員,若再於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 任用,擬陞一等。」兩廣、福建別議陞轉,至元十四年以 後,新收撫州郡,准上例定奪前資,不應又陞二等遷 去。江淮官員任迴擬定前資,合得品級,「於上例陞二 等,止於江淮遷轉。若於腹裡任用,並依上例。七品以 下,已歷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項有出身未入流品人 員,例從一高。前三件於見擬資品上增一等銓注。」 至元十五年,命察江南郡縣官。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二月癸亥,命平章政事阿 塔海、阿里選擇江南廉能之官,去其冗員與不勝任 者。夏四月戊午,以江南土寇竊發,人心未安,命行中 書省左丞夏貴等分道撫治軍民,察郡縣吏廉能者 舉以聞,其貪殘不勝任者劾罷之。」

至元十九年,令考諸職官解由,更定迴降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取會行止,置 簿立式,取會各官姓名、籍貫、年甲、入仕次第。」至元十 九年,諸職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過,以憑黜陟。 凡 職官迴降:至元十九年,定江淮官已受宣敕,資品相 應,例陞二等遷去。江淮官員,依舊於江淮任用,其已 考滿者,並「免迴降,不及考者,例存一等。有出身未合 入流品,受宣者任迴。三品擬同六品,四品擬同七品, 正從五品同正八品。」受敕者,正從六品同從八品,七 品、八品同正從九品,正從九品同提領案牘、巡檢。無 出身及白身人,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同八品,正 從五品同正九品。《受敕》者,正從六品同從九品,七品、 八品同。提領案牘、巡檢,正從九品,擬院務監當官。其 上項有資品人員,再於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 用,擬陞一等。兩廣、福建別議陞轉。

至元二十一年,定「百官理算陞轉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一年詔「軍 官轉入民職。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擬自准定資品 換授從理任月日為始。理算資考陞轉。若先受宣敕。 已經理任資品相應者。通理月日陞轉外,據驟陞人 員前任所歷月日。除一考外餘月日與後任月日依 准定資品通理陞轉。不及考者。擬自准定資品換授 從理任月日為始,理算資考陞轉。腹裡常調官除資 品相應者依例陞轉外,有前資未應入流品受宣敕 者。六品以下人員,照勘有無出身,依驗職事品秩,自 受敕以後歷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擬。不及考者更陞 一等。五品以上人員,斟酌比附,議擬呈省,據在前已 經除授者,任迴通理定奪。」 部擬:「廣西海北海南道 宣慰司令史、譯史、奏差人等,與嶺南廣西道等處按 察司書吏人等,一體二十月理算一考,擬六十月同 考滿。」 省准:「廣東宣慰司,其地倚山瀕海,極邊煙瘴, 令史議合優陞,依泉州行省,令譯史等,以二十月理 算一考。」

至元二十二年,詔各道提刑按察司考政跡以定升 降。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二月己巳,詔各道提刑 按察司,能遵奉條畫,涖事有成者,任滿陞職;贓污不 稱任者,罷黜除名。」

至元二十三年,定守令及管匠官考課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三年,「詔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