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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勸課農桑,克勤奉職者以次陞獎,其怠於事者笞 罷之。 又詔管匠官造作有好惡虧少,勿令遷轉。」 至元二十八年,詔肅政廉訪司察官吏姦弊。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春二月丙戌,詔改提刑 按察司為肅政廉訪司,每道仍設官八員,除二使留 司,以總制一道,餘六人分臨所部,如民事錢穀、官吏 姦弊,一切委之,俟歲終省臺遣官考其功效。」

至元二十九年。令稅務官以所辦增虧為升降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稅務官。二十 九年省判所辦諸課增虧分數陞降人員。增六分陞 二等。增三分陞一等。其增不及分數。比全無增者。到 選量與從優。虧兌一分降一等。」

成宗元貞二年令倉官任滿交割無短少者減資通理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貞二年,部議, 通州、河西務、李二寺等倉官,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 任滿交割別無短少,減一資通理。 在都并城外倉 分,收糧五萬石之上倉官,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任 滿交割別無短少,依例遷敘。 收糧一萬石之上倉 官,止依應得品級除授,任滿交割別無短少,減一資 通理。」

大德元年立外官行止簿檢照定擬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德元年,外任 官解由到吏部,止於刑部照過將各人所歷,立行止 簿,就檢照定擬。」

大德五年,定「獲盜賞官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獲盜賞官,大 德五年詔獲強盜五人與一官,捕盜官及應捕人,本 境失盜而獲他境盜者,聽功過相補。獲強盜過五人, 捕盜官減一資,至十五人陞一等,應捕人與一官,不 在論賞之列。」

大德八年,令官員赴任,即將署事月日飛申。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八年吏部言,赴 任官即將署事月日飛申,以憑標附,有犯贓事故,並 仰申聞。」

大德九年,定減資陞等之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減資陞等,大 德九年詔:「外任流官陞轉甚速,但歷在外兩任五品 以下,並減一資。」部議:「外任五品以下職官,若歷過隨 朝及在京倉庫官、鹽鐵等職,曾經陞等減資外,以後 至大德九年格前,歷及在外兩任或一任六十月之 上者,並與優減,未及者不拘此格。」

武宗至大二年定吏員考滿之制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大二年,詔中 外吏員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滿。參詳歷一百 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內制,外任減一資。 所有詔書以後在選未曾除授并見告滿之人。歷一 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資不須再減。省 擬:以九十月為滿,餘有月日。後任理算。應滿而不離 役者,雖有役過月日,不准。

至大三年,給「長吏考功印曆,定廉訪司書吏等考滿 月日。」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三年秋七月癸巳,給親民長 吏考功印曆,令監治官歲終驗其行蹟,書而上之,廉 訪司、御史臺、尚書禮部考校,以為陞黜。 按《選舉志》: 「三年省准河西廉訪司書吏人等月日,部議合准舊 例,雲南六十月,河西、四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為 滿。」

仁宗皇慶二年命御史檢察廉訪司等官敕守令勸課農桑以勤怠為陞黜

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二年六月己卯,御史臺臣言, 比年廉訪司多不悉心奉職,宜令監察御史檢覈名 實而黜陞之。制曰:『可』。壬午,命監察御史檢察監學官, 考其殿最。秋七月己酉,敕守令勸課農桑,勤者陞遷, 怠者黜降,著為令。」

英宗至治二年減諸職官資考

按《元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治二年,太常 禮儀院臣奏,皇帝親祭太廟,恩澤未加。詔四品以下 諸職官,不分內外,普減一資。有出身應入流品者,考 滿任回,依上優減。

泰定帝泰定二年遣使宣撫諸道又定應覃人員理算月日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二年九月「戊申朔,分天下 為十八道,遣使宣撫招曰:『朕祇承洪業,夙夜惟寅,凡 所以圖治者,悉遵祖宗成憲。曩屢詔中外百司,宣布 德澤,蠲賦詳刑,賑恤貧民,思與黎元共享有生之樂。 尚慮有司未體朕意,庶政或闕,惠澤未洽,承宣者失 於撫綏,司憲者怠於糾察,俾吾民重困,朕甚憫焉。今 遣奉使宣撫,分行諸道,按問官吏不法,詢民疾若,審 理冤滯。凡可以興利除害,從宜舉行。有罪者四品以 上停職申請,五品以下就便處決。其有政績尤異,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