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晦跡丘園,才堪輔治者,具以名聞』。」 按《選舉志》:二年 省議:應覃人員,依例先理月日,後准實授。其正五品 任回,已歷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該「陞從四,餘有 四十五月。既循行舊例,覃官三品,擬合准理實授,月 日未及者,依《驗散官》止於四品內遷用,所有月日任 回,四品內通行理算。」

泰定四年,令「諸王分地州縣官以三載」為考。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四年五月丁卯,罷諸王分地州 縣長官世襲,俾如常調官,以三載為考。」

順帝至元元年春正月癸巳申命廉訪司察郡縣勸農官勤惰達大司農司以憑黜陟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四年詔定守令黜陟之法

按《元史順帝本紀》:「四年春正月辛巳,詔定守令黜陟 之法,六事備者陞一等,四事備者減一資,三事備者 平遷,六事俱不備者降一等。」

至正五年,遣使巡行天下,黜陟官吏。

按《元史順帝本紀》,「五年冬十月辛酉,命奉使宣撫,巡 行天下。詔曰:朕自踐祚以來,至今十有餘年。託身億 兆之上,端居九重之中,耳目所及,豈能周知?故雖夙 夜憂勤,覬安黎庶,而和氣未臻,災眚時作,聲教未洽, 風俗未淳,吏弊未袪,民瘼滋甚。豈承宣之寄,糾劾之 司,奉行有所未至歟若稽先朝成憲,遣官分道,奉使 宣撫,布朕德意,詢民疾苦,疏滌冤滯,蠲除煩苛,體察 官吏賢否,明加黜陟。有罪者,四品以上停職申請,五 品以下就便處決。民間一切興利除害之事,悉聽舉 行。」

至正八年三月丁酉,詔以束帛旌郡縣守令之廉勤 者。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二年,詔「隨朝官舉守令任滿驗治否,以憑黜 陟。」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二年三月庚午,詔隨朝一品職 事及省、臺、院、六部、翰林、集賢、司農、太常、宣政、宣徽、中 政、資正、國子祕書、崇文、都水諸正官,各舉循良材幹、 智勇兼全、堪充守令者二人,知人多者不限員數,各 處試用,守令並授兼管義兵、防禦諸軍、奧魯勸農事。 所在上司不許擅差。守令既已優陞,其佐貳官員比 依入廣例量陞二等,任滿,驗守令全治者與真授,不 治者全削二等,依本等敘,半治者減一等敘。雜職人 員,其有智勇之士,並依上例。凡除常選官,於殘破郡 縣及迫近賊境之處陞四等,稍近賊境陞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