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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者,未入流,降邊遠從九品,降未入流。又按《會典》 考覈,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兵部所屬太僕寺并各牧 監群、五城兵馬司、典牧所、大勝關、會同館等衙門官 吏,但有考滿,必從本衙門開報年籍、鄉貫、腳色、職役 并行過事蹟到部,以憑考覈,咨送吏部定奪。」

洪武二十八年,定庫官考滿之期。

按《明會典》。「凡內府庫官,洪武二十八年奏准一年為 滿。就將原收物件,盤與新官接管,給由對品,改用節 慎庫官,三年考滿。」

洪武二十九年,定「官員朝覲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朝覲考察,「洪武初,外官每年一朝。二十九 年,始定以辰戌丑未年為朝覲之期。朝畢,吏部會同 都察院考察,奏請定奪。其存留者,引至御前。刑部及 科道官各露章彈劾,責以怠職。來朝官皆免冠伏候 上命。既宥還任,各賜敕一道,以申戒飭。若廉能卓異, 貪酷異常,則又有旌別之典,以示勸懲。其有不時考」 察。及每年開報考語。皆為黜陟之地。

洪武三十五年令有司官考滿到部,考覈陞降 按《明會典》:洪武三十五年令有司官三年考滿,到部 考覈,稱職平常者俱復任。九年通考,不稱職者,依例 降用

成祖永樂元年令太僕寺等堂上官照例不考其府州縣官到任巡按御史按察司察其實跡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奏准:太僕寺、光祿寺、通政司、大 理寺、國子監、鴻臚寺、翰林院五品以下堂上官,照例 不考。又令:巡檢考滿應陞,自陳不堪別用,乞仍舊 職者聽。」又令:「府州縣官到任半年以上者,巡按御 史、按察司察其能否廉貪實跡具奏。」

永樂三年。令行太僕寺從都察院考覈。吏部覆考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四年、令「各都司衛所布政司等官、考覈俱從繁 例。」其宣慰司等官、從簡例

按:《明會典》:「永樂四年奏准各都司、衛所、布政司、按察 司、行太僕寺、鹽運司、鹽課提舉司、煎鹽提舉司、市舶 提舉司、茶馬司,考覈俱從繁例;宣慰、宣撫、安撫、招討 長官司,俱係土官衙門,從簡例。」

永樂五年、令詹事府等官不考,候九年黜陟。南京堂 官考滿赴京給由

按《明會典》:「永樂五年奏准詹事府六品以上官,照太 常寺等官例,亦不考候。九年奏請黜陟。凡南京堂 官考滿,奏准考滿日停俸赴京給由。」

永樂八年定「官員九年《通考》」及北京遼東等處苑馬 寺等官考覈之制。

按《明會典》:「永樂八年令,官員九年考滿,初考稱職,次 考未經考覈,三考稱職,初考、次考不給;由三考稱職 者,俱從稱職,初考不給;由次考稱職、三考平常者,初 考平常,次考不給;由三考稱職者俱從平常,初考不 給;由次考平常、三考不稱職者,從不稱職。」又奏准: 北京、遼東、陝西、甘肅等處苑馬寺卿、丞等官,依行太 僕「寺官例考覈。主簿從本寺考,仍送都察院、河南道 考覈,吏部覆考。其屬官,監正、監副、錄事,止於各寺考; 圉長從本監本寺官考覈,俱吏部覈考,仍行兵部稽 其所養馬數陞降。其九年考滿者,先以缺申部,候代, 官至,方許給由。」又奏准:鹽運司判官,依本司堂上 官例考覈。近例兩淮、長蘆徑具由赴部,咨送都察院 考覈,吏部覆考。其山東、兩浙、福建、河東、陝西運司,并 各處市舶鹽課提舉司,俱由布、按二司考覈,申部覆 考,不送都察院。仍各行戶部稽查錢糧明白,至日發 落。凡調任改除官,考滿令外官改除別任,品級相 同者,准通理。若推官改知縣,雖品級相同,例不准理。

又奏准、「順天府廣備庫。大使、副使考滿,照內府庫」

《官例》:內府庫官例見洪武二十八年

永樂十一年令沿海及土官巡檢,以有過無過定用。 按:《明會典》:「凡沿海及土官巡檢,永樂十一年令,俱不 論軍囚,無過本等用,有過降用。」蘆溝橋、張家灣、白溝 河、通州、北關、漷縣、楊村河、西務、單家橋、巨河、小直沽、 河陽、興濟緊要地方,軍囚強盜俱二名折一名。 永樂  年,免王府牧官考覈。

按:《明會典》:「永樂間令凡王府群牧所千戶首領官,比 護衛首領官,免其考覈。」

宣宗宣德四年定各衛倉經歷驛丞等考覈之制

按《明會典》:「凡在京各衛倉經歷,三年考滿。」「宣德四年, 奏准,給半俸守支。若糧不及千石,照依倉官例交盤 給由調用,仍候九年黜陟。」凡驛遞閘壩官,舊制俱 三年赴部給由。惟雲南驛丞,各以三年一次赴布政 司考覈,九年通考,然後赴部。宣德四年,奏准貴州所 屬驛丞,照雲南事例考覈。

宣德五年、令「官員考滿、不得欠稅糧。其進表官考滿、 及官吏在途病故、并教官稱職、不稱職考覈、各有定 制」

按《明會典》:「宣德五年奏准天下官員三六年考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