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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欠稅糧立限追徵,九年考滿,任內錢糧完足,方許 給由。凡朝覲進表官考滿,宣德五年令來朝官員 回任三六年滿期已過者,許先赴部告明,令所司造 冊送合,於上司考覈,差人奏繳。」凡考滿官吏在途 病故,奏准所在官司據其隨行親人具告,即便差人 相視明白,給與堪信文憑,遺下原齎牌冊批文,就與 轉繳。重定舉人名數:教授五名為稱職,三名為平 常,不及三名為不稱;學正三名為稱職,二名為平常, 不及二名為不稱;教諭二名為稱職,一名為平常;訓 導一名為稱職,不及者皆為不稱。稱職者陞,平常者 本等用,不稱者降。

宣德七年,定「朝覲官及州縣官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凡朝覲官考察,宣德七年,令吏部同都察 院考察在外方面有司官,昏懦不立,貪暴無厭者,具 奏罷黜。又令各處巡撫侍郎同巡按御史考察方 面官,仍同方面官考察州縣官。直隸府州縣,從巡按 御史考察。」

宣德八年、令、有司任滿保留者、布政司等官覆勘。 按《明會典》:凡有司任滿保留,宣德八年奏准、在外官 員九年考滿有保留者,行所屬布政司、按察司、及直 隸撫按官覆勘。

宣德十年,定布、按二司及府、州縣官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宣德十年,令直隸府、州縣從吏部差官及 巡按御史考察,各布政司、府州縣從布政司及巡按 御史考察,其布、按二司,堂上官從吏部、都察院考察, 屬官從巡按御史、按察司考察。」又詔:「府、州縣官廉 能公正能恤民者,親臨上司,宜以禮待,仍具政蹟奏 聞,以憑旌擢。」

英宗正統元年定京官及外省雜職官考滿考察之例

按《明會典》:「正統元年,奏准廣東所屬雜職衙門,三年、 六年考滿,照廣西、雲南例,驛丞、遞運所大使赴布政 司考覈,河泊稅課等官仍舊。」又奏准各處水馬驛丞 及遞運所大使,九年將滿,吏部預選官交代住俸管 事,新官至日,方許給由。凡京官考察,奏准兩京各 衙門屬官、首領官,從本衙門堂上官考察,如有不才 及老疾者,吏部驗實具奏定奪。凡國子監官,奏准、 從禮部尚書、及祭酒司業公同考察,如無學行者,送 部別用。今亦從吏部都察院考察又奏准、山東都 司所屬沿海倉官、考滿守支盡絕給由布政司查理 明白、仍送原衙門照例給由凡草場官,奏准、在京 《居賢等坊》草場大使副使收草十萬束以上者,陞一 級。不及數者,本等用。

正統二年,定給事中考覈例。

按《明會典》:「正統二年奏准給事中考滿,本科如無都 給事中,許掌科給事中考覈。」

正統三年,定有司親民官及雜職官考覈之制。 按《明會典》:「正統三年奏准,有司親民官員給由牌內 須開寫任前并任內逃民數目,及招撫復業多少,以 憑黜陟。奏准,驛遞閘壩官,直隸府州縣所轄,三年 赴部;其有布政司所轄,三年赴布政司并按察司。考 察稱職,平常復職,仍將各官牌冊,年終類進,九年赴 部通考。」又奏准:「在外河泊庫官、鹽稅局、鹽倉、茶鹽 批驗所等官,三年六年考滿,係北直隸者,赴吏部考 覈,引奏復職。係南京者,赴南京吏部,係布政司者,赴 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復職。各布政司仍將各官 牌冊,具本類繳,候九年通考,以憑查考。多歷、少歷,違 限錯歷,俱送問九年。無過,陞一級。有過本等用。」 《正統》四年、令年老廢疾官、驗實定奪

按《明會典》:「正統四年奏准年老廢疾官員,驗實取具 同僚官醫保結,備申定奪。」

正統五年,定「大小官員考滿」之制。

按《明會典》,凡在外大小官員考滿,正統五年令除教 職陰陽醫學外,俱照洪武年間定制,即便離職,依限 給由,赴京考覈。其牌冊內滿後,有開支俸管事者不 准。又奏准南北直隸驛遞閘壩司獄等官,三年赴 巡按御史考覈,定與稱職不稱職考語,連牌冊發有 司收候,年終類繳,九年赴部通考。又奏准司府州 縣衛所考滿丁憂起復倉庫稅課司河泊所官,將任 內收過課程等項,備開納獲「通關」字號,及倉庫錢糧 支銷明白。餘剩物件交與見任官攢收掌,取具各該 府州縣衛所官吏保結,轉達布政司都司,就令考滿 官員,親齎赴京。丁憂回籍者,將首尾交盤明白,亦具 緣由申報本部,候各官起復,以憑查考。

正統六年、令土官巡檢。九年黜陟。

按《明會典》:「正統六年,奏准土官巡檢,三年、六年,攢造 牌冊,赴本布政司,給由復職,九年通考赴部黜陟。」 「正統九年,定教官考覈例。」

按《明會典》,凡教官考覈,正統九年奏准教官九年任 滿無舉人者,試其學問,果優仍任教官。教授、學正、教 諭俱降訓導,訓導調邊遠。其考不中者,仍降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