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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下考。」從之。

穆宗長慶元年制郡守四考與改轉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慶元年正 月制:「自今郡守恪奉詔條,清廉可紀,四考與改轉。」 長慶二年詔令神策六軍使及常參武官具由歷并 前後功績,牒送中書門下。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詔 曰:「如聞近日武班之中。淹滯頗久。又有諸道薦送大 將。或隨節使歸朝。自今已後,宜令神策六軍使及南 衙常參武官具由歷并前後功績牒送中書門下。若 勳伐素高,人才特異者。量加獎擢。其常參官准具員 年月日改轉。勿令淹滯。諸道軍府大將監察以上官 者。三周年與改轉。大將未曾奏官者,亦仰奏請。應天 下諸軍,各委本道據守舊額,不得輒有減省。官健有 死王事者,三周年不得停本分衣糧。」

長慶三年三月癸亥遣使察官吏。

按:《唐書穆宗本紀》云云。

文宗太和元年敕諸道節度觀察使去任到任俱具狀聞奏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元年正 月敕:「諸道節度觀察使去任日,宜具交割狀,仍限新 人到任一月日,分析聞奏,并報中書門下,據新舊狀 磨勘聞奏,以憑殿最。」

太和六年,詔「權知官五考滿,不得便同正授。」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六年八月詔: 「凡權知授官,皆緣本資稍優,未合便得擢用,故且權 知,若通計五考,即便同正授,極為僥倖。自今已後,應 諸州府五品長官權知正授,通計六考滿停。其勒留 官如有未滿六考停給課料者,便准此卻與支給。」 太和七年七月,令刺史得替後,取耆老百姓等狀,簡 勘錄奏。八月,置內外知考使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七年七月,中 書門下奏,「應諸州刺史除授敘遷,須憑顯效,若非責 實,無以勸人。近者受代歸朝,皆望超擢,在郡理績,無 繇盡知。或自陳制置事條,固難取信,或別求本道薦 狀,多是徇情。將明典章,在覈名實。伏請自今已後,刺 史得替,待去郡一個月後,委知州上佐及錄事參軍 各下諸縣取耆老百姓等狀,如有興利除害,惠及生 人,廉潔奉公,肅清風教者,各具事實申本道觀察使, 簡勘得實,具以事條錄奏,不得更為文飾。其文狀仍 與觀察判官連署,如事無可稱者,不在錄奏。仍望委 度支鹽鐵分巡院詳加訪察,各申報本使錄事。如除 授後,訪知所舉不實,觀察判官、分巡院及知州上佐 等,並停見任一二年不得敘用。如緣在郡贓私事發, 別議處分。其觀察使奉取進止,所冀吏皆稟法,人獲 乂安,遷擢之時,更無濫授。」制。從之。八月,詔:「考課之法, 前王所重,蓋以綜覈吏理,勵精政績,名實苟違,將何 沮勸宜准故事,置內外知考使,兼令中書舍人、給事 中各一人監考。」

開成四年令縣令三考始得替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成四年六 月,河陽節度使李執方奏,「管內縣令有纔經一考已 替者,失考績黜陟之義。請無犯者,留至三考。」從之。

武宗會昌六年三月宣宗即位五月制刺史交代以戶口增減為殿最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會昌六年五 月制:「刺史交代之時,非因災沴,大郡走失七百戶已 上,小郡走失百戶已上者,三年不得錄使兼,不得更 與理人官增加一千戶已上者,與超資遷改,仍令觀 察使審勘,據實聞奏。如涉虛妄,本判官重加懲責。」按唐

《書宣宗本紀》,宣宗于會昌六年三月甲子即皇帝位。此五月制應作「宣宗即位後事。」

大中元年制縣令滿三十六月方得改移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大中元年正 月制曰:「守宰親人,職當撫字,三載考績,著在格言。貞 元之中,頻有明詔,縣令五考,方得改移。近者因循,都 不遵守,諸州或得三考,畿府罕及二年。以此字人,若 為成政,道途郡吏,有迎送之勞,鄉里庶民,無蘇息之 望。自今須滿三十六個月,永為常式。」

大中五年,准行吏部所上《考課條例》。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大中五年,吏 部奏「刺史縣令如賦稅畢集。判斷不滯、戶口無逃散、 田畝守常額、差科均平、廨宇修飾、館驛如法、道路開 通之類,皆是尋常職守。不合計課。自今後但云所勾 當常行公事。並無敗闕。唯職分乖缺及開田招戶、辨 獄雪冤及新制置之事,則任錄其由申上,亦須簡要, 不得繁多。又近年以來,刺史皆自錄課績申省,矜衒 者則張皇其事,謙退者則緘默不言。今後其巡內刺 史,請並委本道觀察使定其考第,然後錄申本州,不 得自錄課績申省。」又州府申官人,覆得冤獄,書殊考 者,其元推官人,多不懲殿,或云書考日當書下考,至 時又不提舉。請自今已後,書辨獄官人殊考日,便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