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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會同內閣考察。又令年老無為、貪淫酷暴者 革職。後分為四等,年老有疾者致仕,貪者為民,不謹 者冠帶閒住,浮躁淺露、才力不及者俱降一級,調外 任。遂」為定例。

成化七年令「有司官必待三年、六年,政蹟卓異者,方 許薦舉。」又定武職過犯考選之制。

按《明會典》,凡撫按舉劾有司,「成化七年奏准,有司官 必待三年、六年,政蹟卓異,方許薦舉。仍令吏部先察 舉主,舉者廉,即用其人,不必覆勘;舉者非人,雖有政 蹟,亦必覆勘。」又按《會典》,「凡過犯考選,成化七年令 帶俸武職,先雖犯罪,後能改過自新,父祖雖為事或 脫逃,子孫能自立行止,有守有為者,并許考選管事。」

又議准:「有犯監守自盜,受財枉法,及求索科斂誆。」

騙等項,流罪減至仗一百,徒三年,贖罪還職。例應帶 俸,不許管軍管事者,若係腹裡,仍分撥各邊上班操 備,不許營求管隊等項。遇警與邊衛帶俸。差操官隨 軍殺賊,下班回衛,五年內能改過自新,照例會選軍 政管事。如再犯,終身輪班赴邊操備,不許會選。 成化十三年,定吏、兵二部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凡京堂五品以下官。成化十三年議准在 京各衙門五品以下堂上官,吏部會官一體考察。 凡六科給事中,令吏部會官考察。又按《會典》,軍政 考選與文職考察同。成化十三年令兩京通考,自是 以為常。考選之法,兵部預先通行南、北、直隸、浙江等 處巡撫都御史,轉行都、布、按三司掌印官,各將所屬 衛、所「副參遊以下,千戶以上賢否履歷,訪察明白,各 註考語,徑送撫按官處、另註考語。造冊三本,限四月 終旬差人齎部。至期各參遊都司守備操守等官,兵 部會同兵科參詳去留,上請定奪,仍聽科道拾遺。」其 都司衛所官,撫按照例會官從公考選進退。仍將考 選官員職名造冊議繳到部覆奏定奪。凡五府屬 衛,成化十三年議准兵部會同五府官通行考選。軍 政官如舊額,俱限年二十五歲以上、五十以下、有六 十以上,精力未衰者,驗實存留,見任不敷,許選別衛, 先儘見任,次帶俸。凡遇在外五年考選之期,在京亦 復舉行。南京衛所照例。其終身帶俸官降犯貪淫五 年之外,能改過自新者,從撫按官保用。凡錦衣衛 官。成化十三年、令見任管事、有係中官并文武大臣 弟男子姪、及各衛推陞者,兵部會同該衛堂上官嚴 加考選。果廉能可用、仍舊管事。不堪者俱令帶俸。 成化十四年、令工匠出身官員、考滿不陞

按《明會典》:「凡內府各衙門工匠出身官員,九年考滿。 成化十四年奏准,俸職俱不陞。」

成化十六年,定「漕運官考覈」之制。

按《明會典》,「凡有漕運地方,成化十六年,添設佐貳都 指揮一員,專管漕運,不與軍政。其考選推補,附郭者, 鎮巡總兵三司掌印官主之。若非附郭并遠方者,鎮 巡總兵分巡分守官主之。」

成化  年,定巡檢考滿例。

按《明會典》:「成化間定巡檢考滿例,獲強盜三名至九 名,軍囚不及一百名者,無過降雜職,有過降邊遠雜 職。強盜十名之上,軍囚百名之上者,無過對品用。有 笞杖過,降雜職,徒罪降邊遠雜職。」軍囚二百名之上, 強盜二十名之上,有招或不及二十名,或無強盜,無 過陞一級;有笞杖過對品用徒罪降雜職。若獲成群 強盜二十名之上,或六十名之上,又有招由軍囚二 百名之上,有事由或不及,無過,陞一級;有笞杖過,對 品用徒罪,降雜職。若獲偽印一顆或二顆,有覆造招 由軍囚,不論有無,無過陞一級;有笞杖過,對品用徒 罪,降雜職。

成化二十一年、令南京官俱從南京吏部都察院考 覈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衙門屬官考滿,成化二十一年 題准,俱南京吏部都察院考覈,停俸赴京給由,吏部 類引復職,給憑還任。」

成化二十二年,令「南京屬官三年九年考滿者,照例 赴京聽引。」六年考滿者、免赴京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二年奏准,南京各衙門屬官,首 領官,三年九年考滿,照例赴京聽引。其六年考滿,從 南京吏部考覈具由,類奏復職,免其赴京。其赴京考 滿官員,以給文日為始,除水程四十日外,扣違四箇 月之上參問,雖有事故,亦不准理。」

孝宗弘治元年令堂上官出屬官考語送都察院并本部覆考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令各衙門屬官考滿,堂上官出 與考語,送都察院并本部覆考。如原來考語得當,續 出考語不嫌雷同,不當,聽覆考官從公考覈。」平常者 引奏復職,有贓者罷黜為民。其有前考平常,後能懲 乂,勉於為善者,亦宜書稱「前考」,稱職後或放肆改節 者,亦書「平常」,以憑黜陟。凡翰林院講讀以下官,并 內閣書辦、四夷館譯字、各帶俸官,令吏部會同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