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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掌印官考察奏准。內外各衙門問過官吏公私 過名及罰俸等項,年終造冊,類繳本部,以憑稽考。 弘治二年,定《有司官考語》及外官歷任巡檢教官考 滿陞降之制。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奏准有司官考覈詞語,雖不開 稱職、平常不稱職」字樣,初考、二考就與定稱否,引奏 復職。三考仍候行查定奪,全無考覈詞語者,行查差 錯官吏俱照例參問。令外官歷任六年,止具三年 事蹟給由者,免其參問,准作三年考滿,亦不補造六 年牌冊。候九年考滿,以六年事蹟再造牌冊,給由 題准。外官復除、改除,前後兩任,以十八箇月為半。如 前任月日少,許於後任月日通理,多則再歷三年,不 得以後任輳滿。又例:京官調外任,不論大小,雖品級 相同,俱不准通理。又題准:巡檢三年考滿,以新官 更替日扣算。例限府州縣掌印正官,將任內捉獲軍 囚等項,從實查勘,具結起送。其沿海巡檢,亦「要畫圖 貼說,以憑查考。若起送無府縣巡司保結軍囚公文, 止開起數,不開花名。或止開花名,無籍貫,并所犯事 由,強竊盜抄招,無縣印鈐縫偽印,不開是何衙門印 信,及令犯人當官覆造相同。丁憂起復無本司關文 及洗改更替月日、強竊盜軍囚總數者送問。」又奏 准:九年考滿,教官考通經府州縣舉人及數,方陞衛 學并選貢衙門,雖無舉人,亦陞。若丁憂復除者,論前 後任多少。若任府州縣學日多,從府州縣學論。任衛 學并選貢衙門學日多,從衛學并選貢衙門論。 弘治三年,定兵馬司及京衛首領等官考滿之制。 按《明會典》,「凡兵馬司官考滿,弘治三年題准,先赴兵 部考覈,咨送吏部,行河南道考覈,牒回覈考。」凡京 衛首領官考滿,係上直衛、所徑送屬五府,由該府起 送赴部考覈。凡京縣管馬官考滿,咨兵部轉行太 僕寺,查馬數,回日發落。凡兩京所正、所副、所丞、大 使、副使、司獄、雜職等官考滿,例不考覈,查俸明白,引 奏復職,至九年考滿,陞一級。又奏准:雲南、貴州地 方官,除方面知府外,同知以下并軍職衙門首領官, 三年六年考滿,許赴本布政司給由。凡外官歷俸, 奏准給由。官員歷俸一百八箇月,或一百十箇月,俱 准九年考滿。若多歷少歷者,俱參問。少歷一月以上 者,問罪補任及未一月者,若任內錢糧等項完結,亦 照例問罪,免其補任。如有未完事件,須回任完結,方 許給由。

弘治五年、定外官及雲南所屬官給由之制。又定各 邊草場官起送例。

按:《明會典》:「弘治五年奏准,雲南所屬官,三年、六年不 行赴本布政司給由,不繳牌冊到部者,亦照例送問。」

又《奏准》、外官凡歷任三年六年,雖有專責占差、必

須一次給由,違者送問。若有例前納米曾經繳報牌 冊到部者,不在此限。又奏准、大同、宣府、遼東、甘肅 等處各草場官但以九年為期或八年前後,遇例差 官經盤堆垛如法數目不少准令起送。

弘治六年,定「朝覲年考察」之制。准各處撫、按及布、按 二司,遇各屬才德出眾者,報部題奏。

按《明會典》:「弘治六年,令朝覲之年,先期行文布、按二 司,考合屬巡撫、巡按考方面,年終具奏,行各該衙門 立案。待來朝之日,詳審考察,如有不公,許其申理。其 科道官必待吏部考察後,有失當,方許指名糾劾。 奏准:各處撫按并布按二司,遇府、州縣官才行俱優 者,無分歲貢、吏員出身,一體保舉。五品以上官員,果 有」才德出眾者,「開報吏部,奏請定奪。」

弘治八年,令巡撫、巡按考察百官賢否。

按《明會典》:「弘治八年奏准,各處巡撫官,當朝覲之年, 具所屬不職官員揭帖,密報吏部,止據見任不謹事 蹟,不許追論素行。其開報官員,若愛憎任情,議擬不 當,吏部、都察院并科道官指實劾奏,罪坐所由奏 准:各處巡撫、巡按會同從公考察,布、按二司并直隸 府、州縣、各鹽運司、行太僕寺、苑馬寺等官賢否,如無 巡」撫、巡按,會同清軍或巡鹽考察。如俱無,巡按自行 考察。其布政司、按察司及分巡、分守并知府、知州、知 縣并司、寺正官,各訪所屬官員賢否,開揭帖送巡撫、 巡按,以憑稽考。凡考察官員,奏辯奏准。若被黜官 員,有不服考察,摭拾妄奏者,發遣為民。

弘治九年令、「外官有才行者、撫按奏舉。」其司府佐貳 州縣等官、九年考覈陞降

按《明會典》:「弘治九年奏准在外布、按二司、府州縣等 官及教官有政蹟才行者,並許撫按奏舉。」又奏准, 凡天下司府佐貳官及州縣正佐并衛所首領五品 以下官員,九年考滿,到部考覈,繁稱無過,陞二級;有 過并簡而稱職無過,陞一級。若繁簡平常,有徒杖罪, 或初次不給由者,俱照例遞降定擬該陞該降品級, 挨次選用。若守候一年之上,有願遞減選用者。比照 從四品告願正五品事例、除授職事。仍給與該陞服 色俸給